黄振宇律师

黄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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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振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根据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2013-09-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振宇
  • 执业律所: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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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莘县政府街东首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