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加伍律师

冯加伍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六安

擅长:

法律咨询
  • 冯加伍
    对于顾客在浴室、商场、饭店之类的经营场所受伤,经营者并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经营者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浴场进行了警示,,应该说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浴场本是一个湿滑易摔的地方,作为浴客也应万分注意,避免受伤。天气转凉,进入公共浴室洗澡的居民增多,如果一味要求浴场对所有的事故都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共浴室拒绝年老体弱者入内洗澡,而在冬季,这些人群恰恰需要一个相对温暖的场所沐浴。 如果浴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
    2012-01-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加伍
  • 执业律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1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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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安徽-六安
  • 地  址:
    六安市梅山中路46号第4层(市人才市场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