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加伍律师

冯加伍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六安

擅长:

法律咨询
  • 冯加伍
    首先监护人是有过错的,水库管理者也是有过错的,具体责任由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最终认定。根据各自的未采取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来及监护人过错来综合划分责任。 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2013-05-13
  • 冯加伍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相关法律法规:   口头遗嘱   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的方式之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013-05-13
  • 冯加伍
    允许两次诉讼。后期诉讼可以待治疗终结或者伤残评定之后再提起诉讼。
    2013-05-13
  • 冯加伍
    允许诉讼。能不能胜诉关键看证据,一般法律上不支持青春费,因为你有青春,别人也有,相互抵消掉了,具体请联系。
    2013-05-13
  • 冯加伍
    根据法律规定,依据各自的过错来划分责任。详情请电话联系。
    2013-05-13
  • 冯加伍
    你好!可以申诉,申诉期一般不影响减刑。
    2013-02-14
  • 冯加伍
    你好,不一定,要是情况而定。
    2013-02-14
  • 冯加伍
    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但你若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对方可以少分。
    2013-02-1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加伍
  • 执业律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15*********2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六安
  • 地  址:
    六安市梅山中路46号第4层(市人才市场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