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凯霞律师

周凯霞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综合,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
  • 周凯霞
    婚后财产可以平分,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平分。
    2011-11-04
  • 周凯霞
    属于盗窃,可以向公安局报案。
    2011-11-04
  • 周凯霞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1-11-03
  • 周凯霞
    1、如果下落不明已经达到2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如果成功,您可以成为财产的代管人。 2、下落不明满4年,可以宣告死亡,可以通过继承取得该笔财产。
    2011-11-03
  • 周凯霞
    可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做出约定,之后拿着离婚协议去办离婚登记就可以了。 如果协议不成只能诉讼离婚了,但诉讼时间花费的会久一些,法官一般都会再三调解的。
    2011-11-03
  • 周凯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需确定的一个要素就是双方的同居时间。
    2011-11-03
  • 周凯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需确定的一个要素就是双方的同居时间。 小孩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岁。
    2011-11-03
  • 周凯霞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11-11-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凯霞
  • 执业律所: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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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金源时代广场君豪酒店B区商务中心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