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彬彬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硕士,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协会员,执业证号:14104201110845334,万彬彬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担任多家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万彬彬律师具有办理疑难刑事犯罪案、涉外民商经济案及疑难民事经济案等领域专长,曾成功办理河南省平顶山市特大票据诈骗案、湖北省荆门市骆某特大交通事故案、北京某装饰公司重大经济纠纷案、平顶山市毛某诉香港吴某民事纠纷案等多起案例。万彬彬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是成功办理每一起案件的保障。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万彬彬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硕士,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协会员,执业证号:14104201110845334,万彬彬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担任多家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万彬彬律师具有办理疑难刑事犯罪案、涉外民商经济案及疑难民事经济案等领域专长,曾成功办理河南省平顶山市特大票据诈骗案、湖北省荆门市骆某特大交通事故案、北京某装饰公司重大经济纠纷案、平顶山市毛某诉香港吴某民事纠纷案等多起案例。万彬彬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是成功办理每一起案件的保障。
代理词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高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劳动争议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60382元。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到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从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份的双倍工资的差额60382元。二、被告应给原告补缴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1年2月26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原告2009年8月21日至2011年2月26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给申请人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应依法给原告补缴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1年2月26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270元。原告2009年8月21日至2011年2月26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原告于2011年2月26日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1年2月26日在被告处工作共一年又六个月,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270元。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贵院应当支持。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