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事业,就此积累了大量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办理了大量的疑难重大案件。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积极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汪青艳(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某被告:保险公司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检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9179.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1日晚上,被告晋某驾驶豫A号小轿车沿政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农业路北100米处,与刘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4日,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和晋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被告晋某复核后,2020年10月19日,交警队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19时20分许,被告晋某驾驶豫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政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北100米处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由东向西横过政七街的青桔牌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刘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因该事故受伤,于2020年8月31日到河南省职工医院就诊,于2020年10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42天,出院诊断: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2、多发软组织损伤;3、颅脑损伤综合症;出院医嘱为:1、不适随诊,出院后每月来院复诊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确定锻炼方案;2、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继续药物治疗;3、继续积极功能锻炼,3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及体力劳动;4、术后一年骨折愈合后需来院取出所有内固定物。2021年11月4日,原告刘某到河南职工医院就诊,于2021年11月18日出院,实际住院14元,出院诊断1、取出内固定装置(胸12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愈合);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适当活动,避免剧烈活动及弯腰负重,加强术后康复锻炼;3、如疼痛加重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雪峰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2年3月17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豫省直三院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42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为:1、被鉴定人刘某T12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评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某误工期评为180日(根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仅对刘某的误工期进行评定,因其受伤时已61岁,是否参加工作,请贵院进一步核实),护理期评为60日,营养期评为90日。原告此次支付鉴定费1900元、鉴定检查费1123.5元。另查明,豫A号车辆所有人为神通公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驾驶自行车与被告晋某驾驶豫A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晋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即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关于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1、医疗费,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为证,医疗费为75711.67元;2、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90天为1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56天为2800元;4、误工费,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应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每年49073元计算180天为24200.38元;5、护理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每年49073元计算60天为806679元;6、交通费,按照每天20天计算56天为1120元;7、辅助器具费,有相应票据为证,为3000元;8、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结果,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按照每年370948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计算18年为66770.64元。9、精神抚慰金,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0、鉴定费、鉴定检查费,有原告提交的票据为证,鉴定费为1900元,鉴定检查费为1123.5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为191492.98元。原告主张上述费用过高部分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28597.19元(71492.98元x40%)。原告的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38597.19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2元,由被告晋某负担153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3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A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汪青艳(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原审被告:B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国元河南分公司承担赔偿102427.17元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13363.71元)。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高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国元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过高。一、一审法院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案中,高某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即高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伤情对其被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下降10%,其应负担的高某生活费因其伤残程度每年赔偿总额不应超出2064.49元。一审法院被扶养人生活费明显计算错误。二、一审法院判决A分公司承担辅助器具费没有法律依据。高某未提交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但一审法院却判决A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三、国元A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及评估费。A公司作为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保险合同也未约定承担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及评估费,A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承担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及评估费,一审法院判决国元河南分公司承担以上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过高,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或发回重审。高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A公司上诉请求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及豫高法【2018】372号文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被扶养费生活费计算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高某索赔年度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644.91元,而高桂青的被扶养人每年最多扶养费只有3440.82元,远低于法律限制的最高标准的。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决是正确的。A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明显是将此两款内容进行混淆的,对法律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A公司上诉请求中的辅助器具费的问题,辅助器具是因高某伤情需要购买的,该费用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高某的腰椎受伤后做手术并已经构成伤残,且《住院病历》中出院医嘱中也明确了腰部需要支撑器具进行辅助治疗,该费用完全是合理的,是为了治疗高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所必须花费的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辅助器具费的判决正确。三、鉴定费及评估费应该由A公司承担。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据此,本案鉴定费和评估费属于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应当由A公司承担。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是不成立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高某与A公司、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2.判令A公司、张某、B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电动车物损鉴定费、浴巾护理垫费等共计207645.89元;3.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张某、B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03月26日08时14分许,张某驾驶停放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西侧鑫苑西路(渠东路)东风渠桥附近的豫A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向左打方向起步,此时杨某驾驶小刀牌电动二轮车与高某驾驶森地牌电动二轮车各自沿鑫苑西路(渠东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此处为躲避豫A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接连摔倒,致使杨某、高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高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2021年5月18日,高某与A公司达成赔偿协议,A公司在赔偿高某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4500元、财产损失280元共计24780元;该协议签署履行后,该事故赔偿就此结束。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高某无事故责任,该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A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高某支付赔偿费用。一、关于A公司上诉请求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高某主张的被扶养人每年生活费不高于法律规定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44.91元的标准,应当予以支持。二、A公司上诉请求中的辅助器具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高某的腰椎受伤后做手术并已经构成伤残,且《住院病历》中出院医嘱中也明确了腰部需要支撑器具进行辅助治疗,该费用是治疗高某交通事故受伤的必要花费,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三、关于鉴定费及评估费是否应该由A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评估费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应当由A公司承担。A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信。A公司共应赔偿高某115790.88元。张某、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汪青艳(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A保险公司被告:B保险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03月26日08时14分许,张某驾驶停放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西侧鑫苑西路(渠东路)东风渠桥附近的豫A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向左打方向起步,此时杨某驾驶小刀牌电动二轮车与高某驾驶森地牌电动二轮车各自沿鑫苑西路(渠东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此处为躲避豫A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接连摔倒,致使杨某、高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高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2021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高某、被告A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告A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4500元、财产损失280元,共计24780元;该协议签署履行后,该事故赔偿就此结束。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457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x60天)、护理费8067元(49073元/年÷365天x60天)、误工费24200元(49073元/年÷365天*18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368167元(2064491元/年*13年÷3x01+2064491元/年*18年÷3*01+20644.91元/年*9年÷2x01+20644.91元年x6年÷2x01)、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3475034元/年*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及检查费18735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00元、电动车损失280元、评估费100元总计21511309元。因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被告A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4500元、财产损失280元,故被告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5790.88元(368167元+6950068元+5000元+18735元+400元+2100元+100元);被告B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8775.21元(6457521元+1000元+1200元-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115790.88元:二、被告B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48775.21元:
一、交通事故责任平等如何赔偿交通事故平等责任确定赔偿金额之后,双方一人一半来进行赔偿。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俩非机动车撞了如何判责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1、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5、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派出所不给事故认定书怎么办派出所不是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部门,应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当事人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划分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你好,是否做了伤情鉴定呢?需要律师可以联系。
你好,杨律师专做交通事故十三年,积累大量的办案经验,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好,请详细说下案情,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好,杨律师专注做交通事故十三年,积累成熟的办案经验,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好,按照判决书上的执行。
你好,让影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用户评价:感谢杨律师,解答很专业,思路很清晰。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您的帮助,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