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霞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了高起点的法律综合素养的熏陶,养成了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一丝不苟、敬业务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亦在承办各类型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由于蒋丽霞律师踏实的工作态度及高度的责任心,凭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契而不舍的办案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的利益。蒋丽霞律师愿与您结成朋友!希望在您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能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维权。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忠于法律,全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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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霞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了高起点的法律综合素养的熏陶,养成了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一丝不苟、敬业务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亦在承办各类型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由于蒋丽霞律师踏实的工作态度及高度的责任心,凭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契而不舍的办案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的利益。蒋丽霞律师愿与您结成朋友!希望在您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能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维权。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忠于法律,全力维权。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你所提出你妻子对于你在外面的借款不认可的情况,需要她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所借的款属于你的个人债务,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应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欠条、借条等基本证据,法院会受理的,但起诉时,需要你朋友先垫付诉讼费。
可以起诉要求其返还,需要提供房产证、财产所有权证明等证据。
用户评价:律师是正义的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