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想放弃女儿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父母离婚十多年后,原先经法院调解,随母亲生活的14岁女儿。突然提出要跟父亲生活,但父亲却因组建了新家庭,拒绝了这一请求。为此,女孩的母亲,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法庭……对于这起父母双方均欲放弃,未成年女儿抚养权的特殊纠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定?离婚十多年后,母亲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2005年,张某与葛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某雨。遗憾的是,因感情不和,两年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某雨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母亲自理。两年后,张某再婚并生下一个儿子。葛某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某雨跟随外公外婆在江苏启东一起生活。2011年6月,葛某以某雨的名义为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某每月负担某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一半。之后,某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2019年年初,某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张某拒绝。同年8月,葛某以某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法官:离婚后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某雨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此外,相比于葛某,张某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某雨变更由张某抚养。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某雨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婚姻法等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条解读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此外,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算点从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变更。民法典中的规定,直接明确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尊重他们的意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中,使用了“直接抚养”而非之前《意见》中的“随某方共同生活”,这种文字表达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这一概念有了更明确的认知。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希望广大父母牢记:“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广西高院)
自书遗嘱如何认定合法有效
但是,我们也看到有很多老年人晚年的凄凉,生前无人问津,死后儿孙争夺财产,即使老人离世而去,灵魂也不得安息。基本案情马老爷子的夫人在60岁的时候,不幸患病去世。马老爷子对夫人情深意笃,一直也未再婚,生活在两人共有的一处房屋。马老爷子83岁的时候去世,留下了一封遗嘱,指明把房子留给照看自己多年的大儿子,其他三个孩子不愿意,说是这遗嘱有问题,老爷子留下的房子应该平均分配。法院审理另外,三兄弟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此,马A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上述遗嘱的签名及手印是否为父亲本人签署进行鉴定。三兄弟亦同意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遗嘱中签名字迹是马老爷子本人所写。此时,三兄弟又提出,遗嘱不能证明马老爷子在书写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比较清晰的精神状态,又找到几位证人,说是老爷子有时清楚、有时糊涂。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遗嘱中对个人财产的处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马老爷子与夫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马老爷子与夫人各占50%产权份额。维家提示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遗嘱订立后,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法律效力就优于法定继承人。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那么,我国法律对自书遗嘱作出了哪些要求呢?一、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二、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
[祭奠权保护案例] 公民对死者骨灰的祭拜到底是什么权利?
一、前言“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节又叫踏青节,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在清明节祭祖和扫墓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习俗。然而,近年来因安葬、骨灰处置、祭奠悼念等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祭奠权逐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祭奠权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听到这个词的瞬间都会生出这样的疑问。祭奠并不神秘,它是生者对逝者的一种悼念仪式,中华传统注重“慎终追远”,祭奠体现出中国人民的一种孝文化,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里是不可舍弃也不可替代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祭奠权虽然目前还没有被正式纳入法律法规,但是社会上已经发生了诸多关于祭奠权的纠纷。下文将围绕小编团队办理的案件实例分享有关公民祭奠权的范围和维权实践。仅为抛砖引玉,以期求教于方家。二、案情简述李某的父母在她6岁时就离异了,随后她跟随父亲李某辉来到深圳生活。起初打拼的日子过得很艰苦,但李某始终与父亲相依为命,从极度贫穷到现在父亲担任拟上市公司的CEO,生活相对富裕起来,父女两人感情极深。过了几年,父亲再婚了,继母叫做陈某。本来一家人不算其乐融融彼此之间倒也相安无事。但天有不测风云,父亲李某辉因为长期工作劳累突发心梗去世,陈女士一夜之间露出白雪公主中后妈的嘴脸,控制了李父公司和其他资产,更换家中门锁,并将李某赶出家门。李某痛失父亲,还没有从失去至亲的悲痛中走出来就遭此巨变,生活突然没有了重心。无奈之余,李某请求继母陈女士提供父亲的骨灰存放证以前往祭奠,但遭到陈女士无情拒绝,甚至在李父死后百日当天,李某在殡仪馆外等待陈女士到来一起进入进行拜祭时,再次遭到了陈女士的连番辱骂和残忍拒绝。人道是“后妈心,黄连根”,李某做梦也没想到电视剧中的情节会出现在自己身上,一夜之间从白雪公主变成了灰姑娘,其中的万般辛酸泪却有苦说不出。父亲的去世对于李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现在爷爷奶奶也已去世,仅剩下她独自一人。根据《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遗体必须完成火化程序,因此父亲的骨灰成为了她唯一的念想。父亲的骨灰保存着殡仪馆,根据殡仪馆的规定,只有《骨灰存放证》才是可以取出父亲骨灰进行祭拜的唯一合法依据,但骨灰存放证由陈女士保管,陈女士拒绝向李某提供父亲的骨灰存放证,导致李某无法取出父亲骨灰,表达追思与祭奠,心如刀割的李某怎样才能合法祭奠父亲呢?小编将围绕祭奠权的法律性质和维权实践等方面分析论证。三、骨灰的性质是什么?小编认为,骨灰是人死亡经过火化后形成的遗留物,本身没有经济价值,但是具有人格的属性,虽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但是它的存在能承载生者对死者的悼念和哀思,是情感凝聚的对象物,即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四、骨灰应该由谁来保管?小编认为,骨灰的管理人应该由死者的近亲属担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关于骨灰管理人的确定,还应参考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联系紧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存在多人的,应该由他们共同保管,或者由其中之一保管并为其他人提供祭奠的便利。五、祭奠权是什么?在本案向法院立案时,就遇到了法院立案庭的质疑:祭奠权是什么案由。小编认为,祭奠权应属人格权的范畴,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第109条、第110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祭奠权是死者近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它包括丧葬仪式参与权、丧葬事项决定权、遗体骨灰祭拜权等内容,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祭奠权是合法的民事权利,符合中国的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干涉、阻止。经过充分说理,此案终于在法院得已立案。六、祭奠权是法定权利吗?小编认为,祭奠权目前虽还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定民事权利。但它随着近亲属的身份产生,虽然死者在生理上已经死亡,但是他所留下的精神利益却并未随之消失,而近亲属则因为亲情所产生的思念与怀念想要前往祭奠寄托哀思也是情理之中。故作为一种比较特殊人格权,祭奠权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死者近亲属享有的一种人格民事权益。七、谁享有祭奠权?只有享有祭奠权的公民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小编认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生活实践等,与死者存在亲属关系的人都享有祭奠权,这里的亲属不仅包括直系血亲,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享有祭奠权。本案中继母与李某均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享有同等的祭奠权。从社会的风俗习惯来看,祭拜都是去墓地面对死者的遗骨或者骨灰进行祭拜,根据《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殡仪馆的管理规定,只有持骨灰存放证的人才能对骨灰进行祭拜。因此,为了保障祭奠人的祭奠权,骨灰的管理人应当在有需求的时候为祭奠人提供便利。本案中,陈女士拒绝提供父亲的骨灰存放证,从事实上侵犯了李某的祭奠权。八、祭奠权遭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情节轻者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介入调解,情节较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当祭奠权受到侵害时,祭奠权人往往会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更添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就成为侵权的重要保护方式,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陈女士阻挠李某祭奠父亲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李某的祭奠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我方积极沟通之下,在审理法官的耐心开导下,李某与陈女士某达成谅解,现民事调解书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过我们团队和李某本人的不懈努力,在今年的清明节,李某终于如愿以偿能够行使对父亲的祭奠权寄托哀思。九、尾声《礼记·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祭奠权不仅是一种社会风俗习惯,更是作为人格权民事权益的一种,具有法律保护的普遍性和正当性。随着老年化社会的不断深化,祭奠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它极有可能在未来从属于人格权的法益性质转变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因此,当祭奠权遭受侵害时,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要让隐忍和沉默成为我们的第一选择。李某的故事绝非单例,它影射出小编关于再婚家庭关于婚姻财富规划,再婚子女监护权安排,再婚夫妻意外身故的财富分配等诸多法律问题。李某的遗产继承诉讼还在如火如荼开展,面对未来的人生,她显得迷茫和无助,她从之前衣食无忧的白雪公主变成现在每月4000多工资要管自己吃住的灰姑娘!她多么希望再见到天上的父亲,问问父亲他为何不留下只言片语就离开,为何在拥有财富时不做任何规划?为何明天是父亲的财富却变成了今天亲人反目的导火索?股神XX特说得对“人生最大的风险就是没有预见风险”。只有未雨绸缪,才能真正避开风险。所以,婚姻财富一定要及时规划,尤其再婚家庭的财富安排。不要在风雨来临时,才想起家人没有任何保障!所有教训汇成一句话,预见人生风险才能遇见幸福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