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华律师,法学本科,江苏凯归事务所专职律师。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深谙律师实务,有较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比较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扬州市政府聘任的婚姻家庭调解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案情简要:女方以男方有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同时女方要求男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小孩随女方生活,婚前以男方一人名义购买的房屋要求法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到有力的证据,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女方的所有的诉讼请求。下面系代理意见。代理词审判员:受原告的委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二次的法庭审理,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婚生子应当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1、通过庭审调查,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品行不端,道德败坏,且被告对小孩从不关心,其从未尽到一个作父亲的责任,小孩随其生活不利于其成长。2、被告之母虽帮助原告照顾小孩,但双休日及晚间都是由原告照料,其已习惯于现在的生活模式,如改变生活习惯同样不利于小孩的成长。3、婚生子目前才十六个月,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孩应当随原告生活。4、关于小孩的抚养费可以按被告工资收入的30%支付,即每月支付660元。二、现在双方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扬州市广陵区的房屋虽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房产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前婚后也是由双方共同还贷,同时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均认可最迟于2004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收入支出均混同,为了结婚才购买了房屋,且房款首付系双方共同支付。婚后又是双方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鉴于婚生子应当随原告生活,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出发,该房产应当归原告所有。现由于原告同意将房屋折价给被告,且双方对房屋的价格已确认为70万元,则原告可享有房价的一半,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10万元,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所欠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虽然在庭审中提供了借条及情况说明证明为购买房屋所借他人资金,但这此证据并不属实。双方购房时只交付了8万多首付款,其余均为贷款,并未借款。但借条和情况说明中用于支付购房的款项却有11万元,其中刘的情况说明还写成2011年11月25日(当时开庭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借款事实显然虚构。三、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应当给予赔偿。在庭审中原告已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因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代理人:陈云华2012年4月15日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自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距开庭前一周被告人委托本人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法院调取了卷宗材料,通过认真阅读,辩护人对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轻伤鉴定是无效的,证人证言也是相互矛盾的。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如下:一、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3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并未按案情摘要中所列的损伤部位作鉴定。在案情摘要中明确:自诉人是左下肢受伤,故所做的鉴定,应当围绕被鉴定人左下肢的损伤是否构成轻伤。但鉴定书最后的结论却是左髋骨人工股骨头部位脱位而致的轻伤。二、在病史摘要中医院入院记录记载:2011年3月1日9:20自诉人因“左髋骨外伤后疼痛受限三天”而入院,现病史记载:患者有三天前外伤致左髋部,感伤处疼痛,活动受限。据此可以推断受伤时间应当是2月26日。但2011年2月26日,当日双方并未发纠纷,即自诉人因左髋骨人工股骨头部位脱位入院治疗并非2月27日引起的,结合案情摘要中自诉人只是在拉架过程中跌倒在砖头上,致左下肢受伤的记载,鉴定机关同样不应当得出是外伤导致被鉴定人左髋骨人工股骨头部位脱位而构成轻伤的结论。三、鉴定人违反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未按外界因素对人体造成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错误地作出了轻伤的结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按此规定评定损伤程度时,损伤与疾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或无因果关系时,那么就不应做损伤程度的评定,而应就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鉴定人明知被鉴定人已因股骨头坏死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本身已存在左侧髋关节病变、一部分骨质坏死的事实,不就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也不以外界因素对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在不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情况下,错误地引用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轻伤的结论。四、在法院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始终未承认对自诉人有手推行为。其它的询问笔录六个证人中,有三个证人是自诉人的亲属,其证言效力极低,另一个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徐华详尽地讲述了纠纷发生的全过程,肯定了自诉人的跌倒是由孙儿的行为造成的。证人姜荣的证言可信度极低,且明显与事实不符。另一证人证词在陈述答辩人如何推倒自诉人时有众多矛盾之处。综上所述:辩护人对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轻伤鉴定是无效的,证人证言也是相互矛盾的。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陈云华2012年1月15日法院经过审理,当庭未作出判决,后自诉人申请撤诉。
代理词审判员: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现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三被告主体资格适格。第一被告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未履行支付义务引起诉讼时,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案的被告。第二被告与第一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同样成为了本案的被告。作为第三被告的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被告及主要投资人第一被告在受让的股权尚未清偿之前,与案外人ⅩⅩ占用了以原告资金购置的设备及租用的场地,设立了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共同占有人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以清算为前提。其次,由于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履约,是否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原告的权利,原告可以追究第一被告的违约责任,受让第一被告的股权。也可以不追究第一被告的违约责任,继续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投资投资款。故第一被告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原告必须受让第一被告的股权。再之,第一被告在违约的同时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接受股权转让的事实。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如原告接管公司,第一被告应当将全权管理期间的票据交原告审核完于60天内将被告丁被告投资款付清。但第一被告一方面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面也未将票据交原告核实,相反却于2008年5月16日与第二被告及案外人ⅩⅩ私下设立了公司。因此如第一被告愿意将公司交由原告接管,最早也应当在2008年6月16日之后设立。因此无论从双方的协议书约定还是从第一的的行为来看原告都有权要求第一履行支付投资款义务。3、原告处分ⅩⅩ设备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部分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正当行为。首先,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两份协议书的草稿表明双方有处分ⅩⅩ设备的意思表示,只是在处分价格及付款方式上与ⅩⅩ方未能达成共识。其次,2008年7月1日原告与ⅩⅩ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第一同意之下所为:原告处分的设备是由第一被告移交的,这些设备均在第一被告的直接控制之下,在处分价格未谈妥之前第一被告同意放行有悖常理;另从ⅩⅩ机械厂提供的书面证明也表明第一被告对设备处分的协议书进行审阅并同意放行。故不存在原告有擅自处分的行为,原告行为也未给第一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另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与损失赔偿非同一法律关系,第一被告所谓的损失应当另行诉讼。4、被告辩称原告投资不到位给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成立。首先,投资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未明确各自认缴额,相互之间只是按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不存在投资是否到位的问题。其次,原告投资了75万元后,因第一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转让事宜,况且,双方已于2008年2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原告也不可能再投入资金。投资项目是否有损失、有什么样的损失均与原告无关。5、2008年5月16日设立的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投资筹备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相同、经营的项目相同,经营场地相同、设备大都是原告资金购置,现存的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就是原告当初与第一被告拟设立的公司。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第一被告未清偿原告投资款的情况下,占有用原告资金购置设备,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共同承担支付义务。综上所述,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代理人:陈云华2008年11月25日
导读:涉外股权纠纷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公司法》等。涉外股权纠纷的类型包括股权转让纠纷、股权确认纠纷以及股东权利纠纷等。一、涉外股权纠纷的法律有什么规定涉外股权纠纷的法律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等法律。股权是以公司的存续为前提的,即公司股权,它属于一种期待物权,指的是股权所有者(股东)在对公司进行出资后享有的期望获得某种经济利益或者进行其他便益行为的可能性。股权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股权尽管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它又不同于所有权和债权,股权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目的或者与此相关而享有的权利叫共益权,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表决权、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停止诉讼的提起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自益权则指股东行使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便益的权利,大致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新股认购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等。二、涉外股权纠纷有哪些类型1.股东出资纠纷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2.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3.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4.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三、涉外股权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导读:公司股权收购防范隐性债务的方式是可以通过渠道调查债务情况,也可以在合同中要约定好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收购股权的条件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进行解散的,以及其他的情况。一、公司股权收购如何防范隐性债务一方面能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一方面在转让协议书里列明陈述与保证条款,即要求转让方及其股东共同做出陈述与保证没有遗漏隐瞒不利情况,保证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并承担违法该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公司收购股权交什么税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4.个人所得税;上述3、4种情况的持股主体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三、公司收购股东股权条件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收购股东股权条件有: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4.对上述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合同没有?也没有聊天记录啊?
您具体是什么案件?收费与案件也有关系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正常是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
法院不会判让男方还的,除非男方愿意。
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当时谈的价格?微信或通话录音都可以。如果确实他单方要涨价,他要取举证。工钱你还没给他吧,协调不成,就等他诉讼。
不知道单位行贿的金额是多少。单位行贿二十万才够成犯罪,五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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