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红英律师,女,湖北孝昌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从事专职法律事务工作多年,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叶红英律师代理过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尤其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中有许多成功案例,令当事人深感满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本着以“当事人利益至高无上”的执业理念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满腔的工作热情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去对待每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全面、高效、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愿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
叶红英律师,女,湖北孝昌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从事专职法律事务工作多年,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叶红英律师代理过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尤其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中有许多成功案例,令当事人深感满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本着以“当事人利益至高无上”的执业理念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满腔的工作热情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去对待每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全面、高效、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愿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结婚登记能撤销吗?2009年9月,王某(女)与李某(男)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但因为王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骗取结婚登记,王某冒用她姐姐的名字和身份证进行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因李某婚后有赌博等不良嗜好,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王某欲离婚,怎么办?分析: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有事实夫妻关系之实,但却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只属于同居关系,可以宣告解除,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至于王某姐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给付到子女大学毕业止,现子女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李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儿子随女方(李女士)生活,刘先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止儿子完成大学学业。现儿子顺利考取大学了,巨额的学费压力给母亲及儿子带来很大的精神包袱,在万般无奈之下,儿子一张诉状把父亲(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当时协议约定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同样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原、被告展开激烈争论,后经法院判定,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一般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因此这个协议就应该被遵循。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叶红英律师联系电话:13972691656
只能诉讼离婚
双方如果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拿离婚证就婚姻继续有效!
要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要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才行。
可以找老板协商赔偿问题。
这个要看你与别人的买卖协议如何约定的。看了相应的书面材料才好给予正确解答。
这一般是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