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宁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从事过学生事务管理、法务专员等工作。2003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提供过高质量的法律
擅长:
案情简介:2005年1月,李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6月,A房地产公司依约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某,并于同年7月进行了房屋的初步登记,9月为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8月,李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全部购房款,李某则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并在A房地产公司为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7日内,由李某将商品房过户给王某。2005年10月,王某得知李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而李某认为签订《购房合同》时,商品房属于期房且没有房产证,故《购房合同》应属无效而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限期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律师视点: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问题比较复杂,需要逐步分析:首先,本案中的商品房是不是期房?所谓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即正在建设或未竣工验收合格的预售商品房。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换言之,即禁止期房的转让。因此,如果该商品房属于期房,那么对于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就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李某就有权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于2005年8月签订《购房合同》,而该商品房已经于同年6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7月办理了房屋的初步登记。故该商品房在转让时,是现房不是期房。其次,李某转让其拥有的现房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时,并没有与A房地产公司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因而商品房所有权依然属于A房地产公司。李某未经A房地产公司同意而转让该商品房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效力理论,该《购房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李某订立合同之后又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依法有效。最后,现房能否在未办理过户之前进行再转让?对于购房者所拥有的现房能否在未办理过户之前进行再转让,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的规定。由于现房的再转让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房屋买卖又归属私法调整,故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现房再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与现房再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另一个是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由以上的条款中可以看出,现房再转让要想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房必须要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开发商办理了房屋初步登记取得大产权;并且预购人(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于2005年8月签订《购房合同》,而A房地产公司已经于同年7月办理了房屋初步登记取得大产权;同时双方又在合同中约定,A房地产公司为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7日内,由李某将商品房过户给王某,故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该商品房属于现房,而不是期房,因而法律并不禁止其再转让。李某虽然在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时无权处分该商品房,但事后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合同本身也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处,故法院判定该合同依法有效,李某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限期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律师提示:近年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因各种原故需要将房屋再转让第三人的情况十分普遍。但由于法律不完善和实践操作的不规范,购房者与第三人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律师提醒注意以下两点:1、商品房处于期房阶段时,购房者与第三人不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2、商品房处于现房阶段时,购房者与第三人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必须约定在购房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才能与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预购商品房再转让案例简介:06年1月份,刘先生通过一房屋中介公司与别人签订了一份房屋更名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先生首期付款10万元替卖方到银行还款撤押,然后双方再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手续费由刘先生全部承担,更名手续办理完后刘先生再付给卖方剩余的房款15万。合同中还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办理银行还款撤押、办理更名手续的具体日期及不能办理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为刘先生的身份证过期没能及时从银行提款而导致迟延付款,卖方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刘先生不同意,卖方随诉诸法院。律师分析: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效力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购合同的债权或者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只是由国务院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具体来把握。而鉴于房地产市场的异常火爆,房地产泡沫也随之高涨,给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于畸形,盲目的追求高利润,开发高档住宅及商业地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的发展,更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同时也给行政管理及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带来了阻力。再者,不动产流转是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国家对其征收流转税也是财政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国家通过税收这个法律的、经济的杠杆来调节社会资金的流向及流转速度,从而达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因为其没有发生房屋权属的移转,不存在对不动产征税问题,致使税金流失,而且加速了房屋财产的流转,给目前炙热的房地产市场的降温带来巨大压力。2005年4月30号,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至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已经被国务院否定。国务院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赋予其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的权力,明确予以否定,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授权性法律规定已经得到了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就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刘先生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更名合同应当认定为一份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存在违约不违约的问题。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只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本案来说,既然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就当然的无效,不存在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对于买受人来说,他并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也就谈不上返还财产,而对于卖方来说,既然已经收取了部分购房款,就应当返还购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因为本案中的卖方存在主要的过错,所以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主要由卖方来承担。刘先生要想购买该房屋只能等到对方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再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才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出现以上情况,买受人的权利是很难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的。我国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记,这提醒广大的购房者,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审查清楚:房屋出卖人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得到了产权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该房屋是否有共有权人?有的话,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卖房屋?只有把好这一关,才能切实有效的防止以上的情况发生。综上所述,在房屋买卖当中,有着很多的违法、违规操作,有的是基于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无知、不了解,有的则是为追求利益而明知故犯,他们的行为轻者会给购房者带来风险乃至损失,重者则是严重的扰乱了房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总之,无论买卖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必须先查清卖方有无房产证,有无处分权,不然会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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