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学业,男,法律本科,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曾先后在南宁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取得律师资格后,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和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是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年法律顾问。擅长代理合同及债务纠纷、婚姻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诉讼案件。本律师竭诚为平民百姓伸张正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投资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为发展中的中小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擅长:
方学业,男,法律本科,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曾先后在南宁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取得律师资格后,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和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是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年法律顾问。擅长代理合同及债务纠纷、婚姻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诉讼案件。本律师竭诚为平民百姓伸张正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投资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为发展中的中小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黄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成功案例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抢劫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律师辩护不应定为抢劫罪,以更轻的罪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2年4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黄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情:2011年10月25日12时许,黄某与朋友农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石龙仔裕同集团门口,因扔饮料瓶,饮料水溅到旁人刘某身上,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当日下午17时许黄某和农某纠集“阿亮”等人来到裕同集团门口,将下班出厂的刘某带至工厂门外的草地上实施殴打,后手持砖头威胁刘某拿钱出来,当场抢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身份证。同月31日,深圳宝安区公安民警将黄某和农某抓获归案,并从黄某身上搜出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2011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2011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2年2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指控黄某、农某犯抢劫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6日,本律师接受黄某的哥哥的委托,依法会见了黄某,并到法院查阅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黄某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而且其本人也向公安在予以供认,对其辩护为无罪已不可能,只能从轻罪方面考虑。经过更深入地研究分析,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定为抢劫罪错误,而抢劫罪比寻衅滋事罪重,抢劫罪最低为三年,而寻衅滋事罪轻则几个月重则几年。决定从轻罪进行辩护,对此当事人也同意接受。2012年3月22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成立;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Υ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三方面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2年4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黄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黄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黄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证据材料,根据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Υ法行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成立,具体理由分析如下:1、被告人惹事生非、恃强凌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本案事情的起因是因被告人黄某不小心把饮料水溅到被害人身上引起纠纷,被告人因过后不服气,才于当天下午请几个朋友帮æ去找被害人寻求报复教训并以索要医药费为由强拿硬要被害人的钱财。从事情的起因、发展、发生地点时间及被告人的主观动机、所采取的手段等一系列行为看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惹事生非、恃强凌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惹事生非、恃强凌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其主观动机是报复、耍流å,蔑视法纪,从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但其行为虽ûû有造成被害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但对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工业区造成一定不良的影响。其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比较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2、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惹事生非、恃强凌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认定为抢劫罪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对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δ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归纳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如下明显区别:(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次要客体可能包括公私财产权利、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等。而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主观要件的不同,寻衅滋事罪一般具有蛮不讲理、争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等流å动机,强拿硬要财物实质上是其显示“威风、能力”的方式而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其主观内容中只处于从属地λ,不是其主观要件。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他人财物可以说是其全部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3)实施暴力、威胁的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威胁程度较轻,一般达不到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或人身强制是十分明显的,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或身体强制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抢劫罪。通过以上分析结合到本案:(1)客体方面,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黄日诗与受害人同属于裕同公司员工,发生纠纷引起互殴,被告人虽然打败了被害人,但自己认为被打伤了头部,这种情况下,其本应通过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但由于争强好胜、而采取结伙斗殴进行报复,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向被害人强索医药费,并扣押了被害人的身份证,其行为确实扰乱了社会秩序。当然,被告人的强拿硬要,随意殴打的行为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但比较而言,其强行索取200元人民币,并非是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作为被打伤后的医药费,其殴打行为也û有造成被害人轻伤,这些行为后果累积而导致的社会Σ害性显然无法同社会公共秩序被公然破坏而导致的社会Σ害性相提并论。因此,应当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中几名被告人主要为了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报复、教训以达到逞威风和寻求刺激而采取强拿硬要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索要医药费,并以此来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的心理。如果单纯、孤立就本案被告人强行索取钱财殴打他人的行为而言,的确也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其主观内容中处于从属地λ,不是其主观要件。被告人索要钱是为了让被害人赔偿其因中午被被害人打伤的医药费,只是采用强行索取的不当方式,所以逞强好胜,蛮不讲理的的动机更能体现被告人的主观特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从本案的起因及整个过程而言,被告人怀着报复教训被害人的心理,而聚众闹事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来弥补其因中午受到的伤害,扣押身份证来填补其好强的心理,无不显示被告人具有流å的动机和目的。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本来存在可以获取更多的财物的机会,但其并û有实施。被告人如果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完全可以劫取被害人身上更多的财物比如手机。但被告人只拿两百元钱作医药费,并û有强行拿走被害人身上的手机,充分说明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再者,在事情的起因刚发生ì盾并互殴时,两名被告人对付一名被害人并已将被害人打败,完全有抢劫的机会,但被告人并û有当场抢被害人的财物,只是回去以后心理觉得不解气,才于当天下午拉人找被害人算帐。第三,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看,在报复被害人和索取医药费过程中,时间是下午17点刚下班时间,其地点是在公司生活区大门口的公开的场合进行。一般而言,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的财物。抢劫罪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场所,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Χ的人员,其不希望其抢劫行为为他人所见。而本案各被告人的作案时间是在下午刚下班时间,地点都属于人来人往的公司生活区大门,根本不顾忌会被周Χ的人员看见,从侧面上可以反映被告人根本目的不是通过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第四,被告人惹事生非并强拿硬要是以中午被被害人打伤索取医药费为借口。如果是有抢劫的主观目的,根本不需要借口,而且实施以上行为后也û有逃窜,仍然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如果是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早应闻风而逃了。(3)在对人身伤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几被告人仅仅采取言语威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远û有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暴力程度。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根据本案案情事实,几名被告人仅仅采取语言威胁手段,被害人人身并û有受到伤害,主要是以人多势众的阵势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威胁。表现在:①被告人除了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和采取轻微的殴打外,并û有携带任何工具(如刀具等)也û有以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被害人加以人身伤害或人身威胁;②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语言威胁的程度,远远达不到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所需要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完全可以求救、报警阻止被告人的行为。也正因为如此,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让被害人独自回去借钱,并û有采取劫持控制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等措施,因此被害人才有机会报警。所以说被告人所采取的强迫手段并û有达到抢劫罪中所要求的人身伤害的暴力程度,û有超出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犯罪强度。综上所述,从被告人实施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对人身伤害的暴力程度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成立。二、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Υ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对被告人如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被告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处罚。而根据本案事实,分析其发生的起因、经过、时间及地点、被告所采取的手段,从其归案后很好的悔罪表现都看出其社会Σ害性小,其情节也不恶劣。被告人强拿硬要被害人的钱财是有起因的,主观上出于报复教训他人的动机,也不是单纯以非法占有这目的。再从社会一般观念,权衡一下行为人应受处罚的轻重和处刑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定为寻衅滋事罪比较能体现罚当其罪,对其以抢劫罪科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处罚,有Υ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涉案金额小,犯罪手段一般,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Σ害性小。2、被告人属于偶犯和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是刚成年的青年人,远离家乡来广东打工,缺少父母管教,一时冲动在所难免,法庭从以教育为主的角度出发从宽处理,符合党和国家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十三)寻衅滋事罪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ÿ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2)ÿ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ÿ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û有量刑增加的情形,所以应在三个月以上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比较恰当,而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Σ害社会的,对其判处缓刑也已经能够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可考虑宣告缓刑。辩护人:方学业手机13607814149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3月22日
租赁合同中的履行抗辨权方学业律师同村兄弟所在的公司双华公司与某木业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找到我出出主意。案情大概如下:双华公司与木业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木业公司同意将位于沿海开发区内木业公司的厂房、库房、辅助平房配电设施、场地面积6693.9平方米租给双华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租金前三年每年为14万元,第4、5、6年每年18万元。租金按年交。承租方应在每年租期到期(即每年5月21日)前15天内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租金。逾期达一个月的,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双华公司依约分别于08年5月21日、09年5月21日均足额交清每下一年14万元租金。但木业公司从08年12月份一直将一批化肥强行存放于已出租给双华公司的库房,为此双华公司曾多次提出要求木业公司撒离货物或向双华公司交纳相应仓储保管等费用或降低租金。均被无理拒绝。于是双华公司在2010年5月21日交租金时只向贵公司交付9万元,剩下的5万元未付。木业公司也多次要求双华公司支付租金,双华公司则以木业公司将化肥强行存放于库房为由拒付。2010年11月10日,木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向双华公司发出一份《解除合同书》提出解除合同,并限双华公司十日内搬迁。双华公司收到后感到情况不妙,与对方交涉,木业公司因有《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承租方逾期达一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合同。”因此而夺夺逼人,毫不让步。双华公司却从合同中找不出对于出租方占用库房如何处理的约定,也找不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惶恐不安。本律师经过审查该合同,的确也找难出破绽。但经结合合同法进行分析后,觉得尚有回旋余地。本案中,双华公司可以以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辨权来对抗,理由绝对充分。为此,特为其一份《律师函》供其解决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一)担保一方的履行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在涉及担保的合同中经常出现。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定金、抵押、质押、保证和留置五种担保方式。其中,定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有密切的关系。(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预期违约相对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1.对不履行的抗辩。2.对迟延履行的抗辩。3.对部分履行的抗辩。4.对瑕疵履行的抗辩。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受领,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美国牛蛙(种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纯种牛蛙,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受领后发现有瑕疵的,可以退还,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在采取补救措施期间,有权拒绝支付价金。轻微的瑕疵并未影响到履行利益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宜拒绝受领、拒绝自己的给付。否则将无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经无法补救,则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问题,被违约人可以解除合同。5.对履行效果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抗辩。通常情况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请乙方嫁接果树,合同约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时履行效果与履行利益的内容并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请乙方授课,双方并未约定授课效果,乙方完成授课任务,就应视为甲方实现了履行利益。授课效果的好坏并不影响履行利益的存在。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时候,若未实现履行效果,则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生产某种绿色食品的设备,可以日产10吨以上。经试车合格后乙方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经试车,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此要求,此时,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待甲方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要求后再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者双方协商降低技术转让费。附:律师函XX木业有限公司:本律师受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受双华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因与双华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而引起的法律问题,特致函如下:贵公司指称双华公司“从2010年5月份至今,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贵公司以《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双华公司与贵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木业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沿海开发区内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库房、辅助平房配电设施、场地面积6693.9平方米租给双华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租金前三年每年为14万元,第4、5、6年每年18万元。租金按年交。承租方应在每年租期到期(即每年5月21日)前15天内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租金。逾期达一个月的,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双华公司依约分别于08年5月21日、09年5月21日均足额交清每下一年14万元租金。但贵公司却未完全向双华公司履行合同,没有完整的将库房租赁给双华公司使用,从08年12月份一直将一批化肥强行存放于已出租给双华公司的库房,严重影响双华公司的生产经营。为此双华公司曾多次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1)要求贵公司撒离货物;(2)由贵公司向双华公司交纳相应仓储保管等费用;(3)提出要求降低租金。均被无理拒绝。迫于无奈,双华公司只好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贵公司提出合理抗辨(即在2010年5月21日交租金时向贵公司交付9万元,剩下的5万元在贵公司满足双华公司公司要求后付清)。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双华公司并没有违反《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双华公司之所以没有完全支付租金,是依法行使合同“先行履行抗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或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双华公司与贵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并且双华公司已依约于08年5月21日、09年5月21日均足额交清每年14万元租金。虽然《厂房租赁合同书》对贵公司履行方式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承租人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贵公司却从08年12月份一直将一批化肥强行存放于已出租给双华公司的库房,严重影响双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利于双华公司实现合同目的,并无理拒绝双华公司的要求,贵公司没有将完整的仓库出租给双华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双华公司的目的,贵公司的行为是属于违约在先。双华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使“先行履行抗辨权”,拒绝向贵公司支付价款相当的租金,属于合法的抗辨事由。这并不属于违反《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所以,贵公司以《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也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据此,双华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若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双华公司有权提出反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书》第十一条,有权要求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双华公司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但本着互让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也为减少讼累,因此,我们双华公司非常愿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希望贵公司珍惜我们的诚意和提供的机会。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方学业电话:136078141492010年11月12日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方学业律师最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我的当事人杨某2009年12月22日19时05分,在南北二级公路国道上,驾驶桂A51659中型箱式货车由北向南(南宁往钦州)方向正常行驶,至那蒙路段731KM+21M时,适逢前方有一车由南向北迎面驶来,准备会车时,不料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杨某的车身左侧突然向右转弯意图向右变更车道行驶到杨青培的车头前,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致使杨青培驾驶桂A51659中型箱式货车前部将其撞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谢某当场昏迷(伤后鉴定为6级伤残),交警部门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主要责任,谢某次要责任。杨某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部门维持。杨某仍不服,问该怎么办,能否告交警部门?我告诉杨某,等谢某把你诉至法院时,我代你应诉,到时我代你向法庭提出我方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确有问题的,会重新划分责任的。2010年10月8日,谢某果然将杨某诉至钦州钦北区法院,要求赔偿20多万元。此案于2010年11月19日开庭,在庭审中,我代理杨某提出了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有关情况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要求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庭审相当激烈。此案法庭择日宣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办法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办法: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方学业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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