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程度地实现你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追求!非诉解决纠纷是你的首选,诉讼解决是最后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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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找律师吗?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有事喜欢找律师问问,但律师找的不当也会误事甚至坏事!找律师也有禁忌:一、要找写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不要找写有“法律服务所”的办公场所。因为,“法律服务所”里工作的都是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的法律工作者,他们虽然懂得一点儿法律,但并不是律师,律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里办公。二、不要光看头衔。有人找律师喜欢看头衔,一接到印有“合伙人”、“主任”、“副主任”、“协/学会职务”、“行政机关监督员”或“特邀巡视员”的律师名片,眼睛顿时一亮,似乎认为自己遇到了一位名家,千载难逢。其实,大错而特错,律界内行人都明白,今天是什么“合伙人”、“主任”、“副主任”的,明天可能就不是了;今天不是“合伙人”、“主任”、“副主任”的,明天自己办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了,与执业水平并无必然的联系。有的在名片上印上“主任律师”或者“副主任律师”,不伦不类。另外,越是那些没有水平,甚至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越是喜欢在自己的名片上印上“主任”或“副主任”或“第一合伙人”等五花八门的头衔,因为,如果印“法律工作者”怕人笑话,印“律师”又怕因冒充而受罚,只好印“合伙人”“主任”或者“副主任”等其他的咯。三、不要光看职称。任何单位的职称都有从时间“熬”的成分,特别在实践水平要求极高的律师行业,职称与水平是绝对不同的两个概念。四、不要受忽悠。忽悠型律师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最喜欢称兄道弟,谈天论地,就是论不到正题,论不到法律关系的核心本质,这是混混型的“混律师”,往往都会误事。2、总是指示或者暗示当事人没完没了的去给法官塞钱买物、请客送礼。3、自称与某法官很熟,有某种所谓的“关系”,给当事人传递一种似乎真能“官司包赢”的虚假信息和模糊感应。4、接案后总让别的律师或其助理去做。这往往是不具备实务执业能力的一种表现,因为他对自己独立办案,要么缺乏能力或信心,要么就是不负责任。五、不要光听所谓的“低价律师费”。在同当事人的接洽当中,如果一个律师的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者明显低于律师业界同行的收费标准,您这个时候就应该打个大大的问号“?”:为什么这个律师的收费会如此低呢?为什么别的律师收费整体上却差不许多呢?这个时候,您千万要注意了,在社会上,一些法律工作者乃至律师,大凡是通过这种“压低、再压低律师费、不正当地拼减律师费”的做法获取案件委托的,基本上都有着相同的缘由,那就是:“生存难有保障”或者“业务水平实在不敢恭维”。试想,这样的律师,如何能保证办案质量?如何能处理好您的委托?反过来想一下,这样的律师,本来就已经处于烦心纠纷的您,敢于聘请吗?!(此点务必切记!)侯衍飞律师2010年9月9日
司法实习,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桥梁和转折点,更是我生命中的驿站。大学四年的最后一个寒假过了,我们即将面临的就是就业了,压力不轻!在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一个月里,在主任及各位律师和实习律师的帮助下,在经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我顺利完成了我的实习任务,并取得了令我终生自豪和骄傲的成绩。首先,是我对律师这个神秘的团体有了一定的了解。1,忙,工作压力大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律师们的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们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广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新的《侵权责任法》出来,律协和律所定期组织所有的律师、实习律师业务学习。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在学校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也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进入律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啰啰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其次,对自己的认识更加深了一些。在律所的这段时间里,我看过许多卷宗(民事、形式、行政、诉讼等),在前台值班、旁听律师办理案件、请教律师问题等。经过这些事后,使我更能了解社会、了解当事人的处境,除了用专业解答以外,我还得用心去体会、感受案件背后的真相和每一个当事人最需的是什么,而且,还会了解到我国法律、法治的路还有多长、我们依法治国的困难有多少,因而留给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很多想象和设想的空间,我们拥有什么、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还需要什么等一系列的问题。感触这一个月的实习,最常见的当属于民事纠纷,其次是刑事,再次是行政,因为有些知识我们在课本上并未涉及或者有的还未学到,所以在实习的日子里遇到不少尴尬和困难。还好,由于得到了律师们的热心帮助,这些问题在短时间里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也使自己得以提高和完善。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己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心、拥有说服别人的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的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律师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总的来说,我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积极进取、努力钻研、按时上下班,不断地在各个方面调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养自己的兴趣以及独立办案的素质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把所有的热情和时间都献给这次让我着迷的律所实习,因为它是我的第一次,是我工作、做人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我端正心态、提高自己能力的平台和机会,我必须毫不保留的珍惜它。时间过得真快,我还没有“清醒”过来,实习的生活就不得不结束了。由于时间短、专业还不够扎实、经验不够……使我对这次律所实习留下了遗憾和困惑。可能正因为有这些遗憾和困惑,我以后的日子才会更精彩,我将本着“学高身正、明德睿智、刚正坚卓”的构想和精神前进,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空间。最后,我要衷心的感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给了我实习的机会以及所里的老师们给我的巨大帮助!培华学院实习生:向波2010年5月9号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抚养费是以他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即使再少也是有的,
相关的都可以填写,特许经营的除外。
你好,你们的婚姻不需要在中国进行登记。只要你在日本登记结婚时使用的是合法证件,有日本政府官方的婚姻证书,中国大陆会承认你们婚姻的效力的。 还有不清楚的话,可以打电话。
从你撤诉之日起算,六个月后就可以起诉了。如果你们现在仅只有财产争议,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应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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