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远斌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律师专业,具有多年政法工作经历,取得保险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从事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擅长法律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房地产、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等。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邓远斌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律师专业,具有多年政法工作经历,取得保险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从事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擅长法律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房地产、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等。
案号:闽元检公刑诉(2011)88号案情介绍:吴某某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5月3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拘留,同年7月5日经三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三元区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辩护观点:邓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1、本案不易区分主、从犯;2、吴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吴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件结果:经过审理,三元区人民法院最终以不区分主、从犯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邓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号:闽元检公刑诉(2011)134号案情介绍:江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25日被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2年2月20日移送将三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观点:邓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的经过,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5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江某某起初并未准备殴打他人;4、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5、被告人江某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案件结果:经过三元区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最后判决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邓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本可判处实刑,争取到缓刑很不容易。
案号:闽将检公刑诉(2012)15号案情介绍:沈某某因滥用职权,于2012年1月10日被将乐县反渎职侵权局依法拘留,同时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3日移送将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观点:邓律师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的经过,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滥用职权同意新华村违反规定清理风倒木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减少村集体的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结果:经过将乐县法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以沈某某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邓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政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在新华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新华村采伐清理自然灾害的林木,造成滥伐林木72.3504立方米(立木材积86.2393立方米)的严重后果,向法院提起公诉。通过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终于免予刑事处罚。
你好!按市场价格补偿。
你好,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直接交涉,案结之前 .
你好,属于同居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分开。
看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
约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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