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普通亦平常,97年大学毕业,98年取得律师资格,99年执业至今。曾被阿克苏地区广播电视大学聘为法学专业代课老师数年,也热心于公益性的普法宣称。多年走来,自认为,没有什么特别值得夸耀的成绩,在执业中尽可能的认真、尽职、谨慎,但还是有过几次记忆尤深败诉教训。不擅长推杯换盏式的人际关系博弈。“尽可能的不在理论上输于人”是我一直信奉信念。虽然,我们的国家还不是“惟法律至上”;尽管,今天的司法环境还很是不尽人意;但是,我还是愿意以我的微薄之力推进我国遥远而漫长法治进程。我相信我们会有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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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普通亦平常,97年大学毕业,98年取得律师资格,99年执业至今。曾被阿克苏地区广播电视大学聘为法学专业代课老师数年,也热心于公益性的普法宣称。多年走来,自认为,没有什么特别值得夸耀的成绩,在执业中尽可能的认真、尽职、谨慎,但还是有过几次记忆尤深败诉教训。不擅长推杯换盏式的人际关系博弈。“尽可能的不在理论上输于人”是我一直信奉信念。虽然,我们的国家还不是“惟法律至上”;尽管,今天的司法环境还很是不尽人意;但是,我还是愿意以我的微薄之力推进我国遥远而漫长法治进程。我相信我们会有更好的明天!
你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以雇佣关系向你的老板主张赔偿!看你的提问,你最好找个当地的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
你这是个老问题了,在本网站的法律知识总就有详细阐述,这里再给你明确一下!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我国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并没有规定具体由谁抚养。有律师结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没有工作你丈夫也没有工作吗?如果他有稳定的工作,那就意味着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相比较而言他的条件比你的条件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因此,你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率就要小一些!
如果该房子是你们离婚当时没有协议处理的,我的理解是可以再次补充协议!如果是已经协议处理过的那么,就属于变更原协议了!原来的离婚协议毕竟是经过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是有法律效力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原则来说都是有效的,你们再次私下协议变更,姑且不说是不是能协商一致,至少应该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