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凤琴律师,法学学士。曾从事法学、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1993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现为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平凉市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常任理事,平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甘肃省律师协会评为“全省优秀律师”,甘肃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平凉市委、市政府评为“十佳平安卫士”、“第三届巾帼十杰”、平凉市妇联评为“三八红旗手”、平凉市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优秀党员”!
擅长: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展凤琴律师,法学学士。曾从事法学、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1993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现为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平凉市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常任理事,平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甘肃省律师协会评为“全省优秀律师”,甘肃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平凉市委、市政府评为“十佳平安卫士”、“第三届巾帼十杰”、平凉市妇联评为“三八红旗手”、平凉市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优秀党员”!
[基本案情]:2012年2月19日,张某某与被害人因工程承包纠纷与另两名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异地协商,期间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取出13000元后答应再给付10000元,后被告人登记酒店并有两名被告人看管被害人直至次日九时拿出10000元后离开。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诉至人民法院。[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应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甘肃太统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定性方面: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1、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从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供述、《施工合同》、《协议》、证人李某某、李某、史某某、关某某等证言、华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及《起诉书》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是因与被害人存在债务纠纷,在主观上是想与被害人就其工程款进行算账、了结,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即使被害人是被其他人强制拉上轿车并被拉到崇信县城,在此期间有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但这一是因为等候的时间过长,二是因为双方协商不到一起其他被告人看见了“生气”的情况下所为。在此期间所形成的赔偿数额,无论是“五万三千元”还是“二万三千元”,均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殴打的结果(尤其是再付一万元的意见,是双方在一起吃火锅时协商形成的)。尽管在当晚被害人人身自由有限制的情形,但这仅是索要债务的一个过程,一种方式。从当晚入住宾馆的时间上(23点52分)、被害人当晚掌握手机的现状上和当晚“龙泉大酒店”登记册标注为“正常”的记载上(见案卷122页)来看,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相对削弱而非绝对限制。被告人张某某更是没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最初到华亭是想要账;她准备带被害人去平凉,是想看施工现状和到店主跟前证实其损失;当轿车要开往崇信时,她曾提出过异议;当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时,她曾制止劝阻;当双方一起吃火锅时,她曾提出送被害人回华亭;当其他人登记宾馆入住,她事前并不知情。因此,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张某某在客观上没有直接实施非法拘禁和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其一,被害人被强制拉上车非张某某所为或指使;其二,拉被害人去崇信县非张某某初衷;其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非张某某愿望,因此她极力劝阻和制止;其四,登记宾馆让被害入住非张某某主意;其五,叫人看管被害人非张某某能力所及。尽管被害人在宾馆停留了九个多小时(23:52――09:00),但被告人张某某从没有“不给钱不让走”的想法和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直接实施了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本辩护人并不否认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违法且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认为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一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的重伤或轻伤;其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尽管被害人与被告人张某某存在债务关系,尽管被害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中途停工致使工程延期张某某被罚四万元。但事发后,被告人将所索要的二万三千元赔偿款全额及时地退还给了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量刑方面:1、张某某有本起案件中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系从犯。尽管事情是因张某某索要赔偿款而起,但事态的发展不以她的意识为转移,她在去崇信时的异议、殴打时的劝阻、入住宾馆时的担忧均无效后,只能是服从、顺从。由于其年龄小,经验少,能力弱,使她的初衷被篡改,愿望被扭曲,局面被失控。2、本案因索取债务、争取合法的权益而起。本案事出有因,因经济纠纷而发生。这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诱因。3、被告人张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发生之前,一直表现良好,积极上进,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没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由于她年龄小,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犯罪行为和正常的经济纠纷把握不准,对社会上的人和事认识不清,铸成大错,实属偶然。4、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悔痛不已,且能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能予以注意。5、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事发后,被告人认真反思,真心忏悔,全额退还了被害人的款项,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予以谅解,并不再追究其责任,请求“公检法各位领导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给张某某一个悔改自醒(省)的机会”。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未妥善解决而导致,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辩护人: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展凤琴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从一起纠纷案谈公民相邻权王玺--------------------------------------------------------------------------------平凉日报家住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4号的李女士、赵先生、高先生、哈先生、庞先生、杜先生6位住户为相邻采光权等权利受到侵犯一事伤透了脑筋。事由:6层商住楼挡住了明媚阳光2004年11月份,由被告修建的6层商住楼开工,而李女士6位原告的生活从此变了样。被告(平凉某公司)在施工中掏挖地基使李女士6户人家所住楼房地基裸露,给他们所住楼房留下安全隐患。而这6层商住楼横居李女士等6户人家所居楼房正南面,并与李女士等6户所居楼房的南山墙体贴齐构成交通死角,其高度高于李女士等6户人家所居楼房。从此,阳光便与这6户人家绝缘。在白天李女士等5位住户家也要开灯,位于一楼的住户,由于阳光照不到,房内阴冷,夏天待在家中也要身上套件背心。更令这6户人家意想不到的是在修建过程中,被告未经6位住户同意,将6位住户居住楼房的山墙上原有的落水管拆除,致使雨水渗入其中4位住户的房内,造成了房内潮湿、墙皮脱落。过程:借助法律追讨阳光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2005年4月6住户将侵害自己权利的开发商平凉某公司以相邻采光权、通风权、通行权、排水权纠纷为由告到法院。李女士等6位住户认为,自己与被告所建商住楼毗邻,但自己所住楼房建成在先,被告建楼在后。被告建楼时未留适当空间,违反了国家强制规定。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均有规定:楼间距最小,不得少于6米。业主所享有的采光权,在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而被告在建楼时未考虑6位住户的生活便利,商住楼与6住户所居楼房贴墙而建,妨碍了6位住户的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的权利。6位住户所居住房屋采光权严重受损,白天亦需开灯,通风权亦无从谈起,通行只好绕行,排水不利,积水遍地。因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位住户依法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其6层商住楼的修建;2、立即排除对6住户采光权、通风权、通行权、排水权的妨碍,恢复原状;由被告赔偿6住户经济损失每户5000元。结果:金钱换阳光的无奈2005年5月27日,崆峒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女士等人与平凉某公司关于采光权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崆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平凉某公司修建的6层商住楼经平凉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领取了“两证一书”属合法建设工程,但在施工中将该商住楼的西墙柱与其中5原告居住的楼房阳台南侧相连接,直接影响了原告的部分采光、通风权。诉讼中,5原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原主张的诉请1、2项予以放弃,应尊其自愿。对5原告主张的通行权、排水权,由于该工程正在施工中,确实给原告的通行、排水造成诸多不便,待该工程竣工后由被告负责排除障碍。被告擅自拆除原告楼房的落水管,导致原告房内渗水、墙皮脱落,被告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被告建楼过程中,施工人员称必须拆除原告楼房的雨棚问题,因原告对其居住的楼房拥有100%的产权,雨棚系该楼房的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故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拆除,如果被告执意孤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告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由被告平凉某公司付给原告赵某、庞某、高某、李某通风、采光补偿费及楼房屋内渗水造成的损失补偿费各20000元。2、由被告某公司待其修建的6层商住楼竣工后排除影响诸原告通行、排水妨碍。3、被告在未与原告等协商一致情况下,不得拆除原告所住楼房的南侧雨棚。若擅自拆除后果自负。4、驳回原告杜某主张采光通风权的诉讼请求。记者就此案咨询了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展凤琴。展凤琴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法律上的相邻权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可能较陌生,但是与广大公民的现实生活却是息息相关的,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依存于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和使用权关系,其实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和限制。本案中原告方相邻权中通风、采光、排水等权利很显然在被告方行使不动产的相邻权时受到了侵害和限制,这显然与我国民法上关于相邻权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对于相邻各方来说,即使相邻一方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履行了合法的基建程序,建造行为完毕了,但是其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仍应以不损害相邻另一方的相邻权为前提,这一点应引起相邻各方注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法行使相邻权,有利于相邻关系的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展凤琴律师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相邻权纠纷问题,而且现在许多在建工地上,房屋与房屋之间越来越“零距离”。让我们更多关注一点“相邻权”,也许就会少一点损失,多一些和睦。
动什么别动房子--------------------------------------------------------------------------------正在打电话的晓*突然晕倒了。这可吓坏了在旁边等她的两位女友小红和平平。亏得平平反应快,忙掐晓*的人中,好一会儿,晓*才醒过来。小红和平平把晓*扶到近处的一家诊所。医生检查后给晓*挂上吊针,液体输到一半时,晓*说了句:秦*把房子卖了。一听这话,两位女友心里咯噔一下,全*白了。她们知道晓*晕倒是因为气急攻心。怕晓*伤心,两位女友没有多说。她们一直等到晓*输完液,把晓*送到亲戚家才离开。在回家的路上,平平和小红心里很不是滋味。“晓*的命咋这么苦”,两人异口同声。她们的感慨是有原因的。秦*和晓*都是再婚,晓*特别珍惜这段婚姻。用她的话说,想和秦*把日子过到头,才向亲朋好友张嘴,四处举债,买下这套房子。晓*还将房产证办成秦*的名字。谁料落到如此下场?4天后,放心不下的平平又跑去晓*亲戚家看她。晓*躺在床上一脸愁容,见到平平,她这才将4天前的事情原委告诉了平平。当天她们三人相约去逛街,路上晓*接到秦*一位朋友的电话说是秦*把房子卖了。再婚12年后,由于多种原因,秦*提出要和晓*离婚。次年经过法院的调解,秦*又表示和晓*和好。但是,秦*却把家里门锁换了,晓*进不了门。无奈,晓*只好借住亲戚家。晓*打电话给秦*诉说思念之苦,谁知他反应冷淡。晓*心想过一段时间两人之间冷静下来再沟通。没想到等来的是这种结果。晓*让平平陪自己去家里看看,找一下买主。望着熟悉的家门,晓*举手敲门。门开了,一个十几岁的胖男孩疑惑地问她们找谁?晓*内心翻江倒海,没有办法回答径直走了进去。只见一位中年妇女正在做饭,一位中年男子在看电视。看着这幸福的一家人,晓*直接问道,是你买的房吗?那男的被突然走进的两个陌生妇女和她们突兀的问话搞糊涂了。半天才反问晓*是谁?当听到晓*说她是这房子的主人时,那男子露出一副惊愕的神情,不相信晓*说的是真的。他反复说自己买房时卖主说自己离婚10多年,房子是其母亲的。晓*递上了结婚证和身份证,看完后。那人嘴上还是不承认晓*。僵持了一会,那男的才找出来房款收条和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看到收条和契约上秦*的签字,晓*感到自己的心一直往下沉,越沉越凉。晓*不知道自己是怎样离开住着陌生人的家。走在街上晓*泪如雨下。想到为了这个家,她人到中年冒者危险,怀孕生子,孩子夭折,她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为了生活,拼上老命和年轻人一样颠沛流离当打工仔,付出的一切换来的却是秦*的绝情。那一段路,晓*感觉走了几年。在街道上漫无目的地飘着,飘着,一块律师事务所的牌子飘进了晓*的眼里。在律师事务所,听了晓*的陈述,律师*白地告诉晓*,法律可以帮她讨回公道。晓*感到自己的心里,有了一丝热气。2006年,晓*以房屋侵权纠纷为由将秦*起诉。同年9月,经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秦*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限第三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的占用房。案例点评: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的展凤琴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它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因而其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这起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财产纠纷多见于离婚案例中,因为离婚必然涉及财产的分割。而像这种在婚姻关系还续存的状况下,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进行财产处置的很少见。依照《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透过这起案例,有几点启示:1、如对夫妻共同财产像房屋等重要家庭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平等协议,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有权主张该私自处分行为无效。2、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如有可能应*确约定或在办理财产登记时应以共有人名义进行登记。3、第三人,(也就是本案例中与被告发生房屋买卖行为的那位男子)如果没有尽充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而从夫妻一方手中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被认为是恶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交易时,对证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买卖协议应与夫妻双方共同签订。
离婚案件的相关规定和知识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五、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一)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没登记,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起诉离婚,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彩礼返还起诉,8万彩礼要酌定返还,返还比例要看生活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返还比例越小;反之亦然。电器和首饰就作为女方的陪嫁物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你们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协议无法律约束力,可以重新分割;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赌博有证据吗?是否曾被公安机关抓住过?如有证据,一般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没有证据,如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也可离婚。
生育孩子是女人作母亲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离婚,不存在对方赔偿之说,哪怕破腹产。但对方应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给予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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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展律师的声音听起来好有亲和力。呵呵,谢谢您的帮助。(我刚才在电话中向您咨询如何查询公司是否有合法注册)
用户评价:展律师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法律责任心强,代理诉讼尽心尽力,我亲身感受过她在法庭上的风采,确实是个值得信赖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