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杰,男,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1997年获律师资格,先后从业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2006年其撰写的《律师文化》论文在陕西省律师文化建设研讨活动中获优秀奖。执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近千起,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擅长:建筑房产、经济合同、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经济纠纷及刑事辩护。
擅长:刑事案件,房产纠纷
张占杰,男,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1997年获律师资格,先后从业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2006年其撰写的《律师文化》论文在陕西省律师文化建设研讨活动中获优秀奖。执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近千起,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擅长:建筑房产、经济合同、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经济纠纷及刑事辩护。
2020年12月21日,面容憔悴的李某某到我所咨询和寻求帮助,说其儿子李某被礼泉县公安局在2020年12月8日从家中带走协助调查,并于2020年12月9日给其发了礼公(刑)拘通字(2020)226号拘留通知书,告知其儿子李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李某某和爱人面对刚大学毕业的儿子被刑事拘留,整日以泪洗面,生活陷入困顿,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李某某接到通知后,也咨询和求助了多方人士,没有结果和下文的情况下,慕名到我所寻求帮助,望我们能挽救其儿子。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12月22日向礼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专案组递交了委托手续,并了解了李某涉案的基本事实和获利情况。随后会见了李某了解其涉案事实及获利情况和目前的生活需求。李某在我们面前悔恨流泪,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抓捕其它案犯人员,同时让其父亲李某某代替其给侦查机关退还获利的7500元。我们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案件情况,认为李某涉及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同时动员李某某代替李某向侦查机关退还7500元,并递交了李某的取保候审申请。2021年1月5日,礼泉县公安局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随后李某又多次被礼泉县公安局传唤协助调查,直到2022年12月30日对李某做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2年1月4日礼泉县公安局作出礼公(刑)行罚决字(20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于李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基此,李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对我所的委托才圆满画上了句号。
2023年6月28日临近下班时,一个面目憔悴的中年男人走进了我所,说要委托律师拯救他的女儿。看着其万分着急的样子,我们给其倒了杯茶水让其坐下慢慢诉说……2022年7月赵某某女儿赵某高中毕业后,未能被大学录取。赵某某于2022年8月28日给女儿赵某在西安某艺术技师学院缴纳学费报了名,让其学习美容美发技术。2023年初学校因疫情结束恢复了正常教学,赵某某随让赵某前往西安上学。但赵某某后期接到学校电话通知未见其女儿到校上课,无奈赵某某在2023年3月份给女儿办理了休学手续。2023年6月14日,赵某某接到了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雁公(刑)拘通字(2023)2011号刑事拘留通知书,告知其女儿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赵某某接到通知书后,咨询了多方人士,也跑了多家律师所,众说纷纭,甚至有的人说会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等等,让其精神崩溃,多夜失眠。慕名到我所寻求帮助,望我们能拯救其的女儿。我们接受委托后,2023年6月30日前往办案单位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递交委托手续,了解基本案情及涉案金额。随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涉案金额。获知涉案金额为24000元,另两个同案犯都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后,我们与赵某某沟通了情况,赵某某愿意替赵某退赃。我们随于2023年7月3日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对赵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并表示愿意退赃的意愿。但被办案机关告知,另一未成年同案犯前期的取保候审申请未通过局里的审查,他们将于2023年7月4日向雁塔检察院报请批捕。申请取保候审无果后,2023年7月7日我们向雁塔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同时通过办案警官多次与另两名同案犯的家属及律师联系沟通退赃问题。我们与同案犯家属和律师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刚成年的和未成年孩子前途考虑,也为了该案有个好结果,愿意共同分担全部的退赃问题。同日我们将公安机关开具的退赃扣押物清单送到了雁塔检察院。2023年7月11日下午,我们接到了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电话,通知7月12日让赵某父亲赵某某前往办案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23年7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作出了雁公(刑)取保字(2023)204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赵某等人予以取保。目前赵某等人已被释放返回家中。
2009年9月份,王某接到雁塔区人民法院传票,获知其被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78152元及利息36193.14元,王某倍感诧异。领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王某才发现是其2003年12月12日为刘某打的借条,刘某以此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王某倍感委屈。该借条实为王某自己的公司与刘某自己的公司业务往来中,其中的一项业务在2003年12月12日对账后,王某代表公司为刘某公司出具的对账凭证,刘某怎么会在六年之后将此作为借款凭证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呢。为此王某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收集证据、出庭应诉,以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王某、刘某的公司都为私营企业,财物账务不健全,而王某、刘某都为自己公司的老板,且王某当时粗心大意,所打2003年12月12日借条中根本无内容体现公司及其公司业务的情况,这也是我们没有直接证据,只能围绕该借条的外围取证佐证。这也导致2009年11月7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雁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王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西民三终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追加王某的公司为第三人,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0)雁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不服,再次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0060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刘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刘某依据其持有的王某出具的借条,主张王某偿还278152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该借条的形成,双方争议较大,刘某坚持其支付给王某现金,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王某则辩称双方当事人所在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经对账形成公司间的欠款账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应从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证据以及陈述等分析认定。首先,刘某主张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王某借款278152元,虽然有王源出具的借条,但是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支付借款的事实,陈述其携带30万元现金到王某公司,又称其携带28万元现金到王某公司,还称王某只需要278152元,所以就打了278152元的借条,并退还其1000余元。刘某的上述陈述,有矛盾之处,也与商业经营过程中对于大额借贷通常以借款整数交易习惯不相符。其次,王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辩称该借条的数额系双方所在公司对账过程中形成,并提交双方当事人公司在2003年12月的对账清单,载明刘某书写的对账数额为278152等数字。刘某否认系其所写数字,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属于刘某本人书写。据此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借条上的借款数额278152元,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公司业务往来中对账形成的欠款数额。刘某虽持有借条,但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给王某现金278152元的事实,刘某所主张其支付给王某现金278152元的事实不能成立。”2013年4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经过近四年时间的努力,两审法院六次审理四次判决两次裁定,终于还原了事实真相,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但王某也为自己的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交纳了一笔昂贵的学费,这值得我们警示。
2014年9月,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如漆似胶,琴瑟合鸣。但随着婚姻生活的深入,二人性格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孙某疲于应对,2018年提出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此后夫妻感情仍未修复,无奈之下,孙某只得二次起诉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李某应诉后表示,离婚的真实原因并非孙某所称的生活琐事争执导致,而是孙某婚内屡屡犯禁,出轨成瘾,错不知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孙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对于李某的指控矢口否认,李某据此提供了孙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院结合李某提交的证据,对孙某进行了专门的询问,孙某最终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孙某却认为其行为与《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不相符,其行为根本构不成相近的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拒绝离婚时对李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认为:孙某的行为虽然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李某的证据以及孙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严重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孙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增设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对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综合孙某的过错程度、实际收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最终酌定离婚时由孙某赔偿李某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自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1)辩护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关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2)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3)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4)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的理由,并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1)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2)辩护律师享有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权;(3)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4)辩护律师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的相关法律意见,是否有必要提起公诉的相关法律意见;(5)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6)辩护律师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三、辩护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的作用:(1)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2)辩护律师有权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或者变更;(3)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4)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移送案件证据资料中涉及非法证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5)辩护律师有权参加庭前会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为被告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理由和证据;(6)辩护律师有权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2014年5月份,张某来我所咨询,声称父母都已去世,其他兄弟姐妹也将父母留下的26万元款项分配完毕,但分给自己的、父亲名下的房产怎样才能过户到自己名下,寻求法律帮助。我经过与张某的交谈和审阅其所带资料,获知:2001年2月份,张某出资10万元,在宝鸡市为父母购买了位于渭滨区清姜一路×号楼2单元的房屋。2003年母亲去世,2013年1月21日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留有26万元存款及该房屋。2013年11月4日张某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并签订了《关于父亲××遗产分配的协议》,约定由张某继承该房屋,其他兄弟姐妹分配26万元款项的遗产。而今,其他兄弟姐妹早已分配完毕了26万元遗产,但约定给其的该房屋却至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另外,2014年2月1日张某弟弟因病去世,其妻女也早在2008年因家庭困难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依据获知的上述情况,结合张某诉求房屋继承、过户的问题分析认为:1、因张某与兄弟姐妹所签的《遗产分配协议》未经过公证,且张某弟弟已经去世,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只能通过诉讼解决;2、张某若以继承纠纷起诉其他兄弟姐妹,但面临其他兄弟姐妹已将父母遗产26万款项分配完毕,而且张某弟弟的妻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的问题;3、张某以确认合同有效性问题起诉其他兄弟姐妹,又面临该协议上张某弟弟因病未亲笔签名,由其姐姐代为签名,且该协议内容有手写改动部分的事实存在。我在与张某进行上述分析后获知,2013年9月11日张某弟弟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由其所在社区指定张某姐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照顾张某弟弟生活,领取各种补助费用,报销医疗费用等,并且张某姐姐依据监护人身份也办理完毕了张某弟弟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基此,我接受张某委托,向有关部门调取了张某弟弟所在社区指定张某姐姐作为监护人的资料,并调取了张某弟弟死亡证明、殡仪证明、销户证明等资料。随后依法向渭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产分配协议》有效,并判令张某其他兄弟姐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审理中,张某妹妹经多方寻找和传唤,拒不到庭,无奈公告送达。张某哥哥声称该房屋张某仅出资10万元,剩余款项系其父亲出资。而且该协议在其签字后有改动,应当认定无效。张某姐姐认为协议有效,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2月2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渭滨民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父亲××遗产分配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张某哥哥所认为的改动,经审查,上述协议“二、……余款4.0万元留给父亲逝世3周年与父母合葬之事费用,由张某保管。”改动为“……由张某妹妹保管。”本院认为,遗产分配中各继承人均有保管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庭审询问,上述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涉及遗产的继承及分配双方均无异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改动未损害原、被告继承遗产的权益,故对张某哥哥的意见不予采信。遂判决:1、原、被告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关于父亲××遗产分配的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渭滨区清姜一路×号楼2单元的房屋的过户手续。现今,该房屋已经过户并出售。
这要根据学校的规定而定,具体咨询所任职学校。
这由车主与货车司机商量而定,没有具体规定。
这由车主与货车司机协商确定,没有明确成文规定的。
这要根据你目前就职的单位性质而定。
你可以在手机微信中的小程序中人民法院在线中操作即可。
你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户评价:谢谢你你
用户评价:谢谢您 ,意思就是看房产证下来写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的财产吗?而不是看买经适房时签合同的名字。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