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业和责任做律师!以责任、专业赢得信任,赢得官司。请律师不一定要最有名的、最贵的,但一定要能尽职运用法律知识维护你合法权益的。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律硕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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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2012-4-9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此外,林方清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综上所述,凯莱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系普法案例
黑车要不得案件简介:2010年1月,家住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奥迪车里,但为了贪图便宜和开名车的虚荣心驱使下,向一位不知名的人购买。经查,该车是王某被盗奥迪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40余万元人民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广告牌砸伤行人业主赔偿案情简介:2009年x月x日,曾某(成人)在逛街买衣服时。突然,广告牌从天而降砸到曾某身上,当即将曾某砸伤在地,其随后被送往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曾某住院10余天,花费医疗费XXX元。出院后曾某找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7级。鉴定后,曾某找到当时广告牌的业主陈某协商赔偿问题。陈某以广告牌坠落不是他所为,拒不赔偿。无奈曾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陈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x万元。庭审现场:原告提出了数项赔偿,并提供医疗费发票、鉴定书等证据。被告答辩称:一、广告牌的掉落与其无关,是因风太大把广告牌吹倒,属于不可抗力,应免于赔偿。二、伤残鉴定是原告自行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要求重新鉴定。三、营养费等费用没有相关票据和依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对于其所有的广告牌坠下将原告曾某砸伤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不可抗力没有事实依据。对于伤残等级,由双方共同指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所有的广告牌因管理不善坠下将原告砸伤,导致原告构成8级伤残(重新鉴定后的等级)。故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XX元。鉴于给原告造成了伤残,对其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可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网站特邀李文质律师提醒:对伤残等级鉴定问题,最好是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定的机构鉴定。否则,一旦对方不认可,那就得重新鉴定,要是鉴定结果跟原来的不一样,那么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就由其单方委托的人承担。
按同居处理,彩礼一般很难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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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冻结,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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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以上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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