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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3.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在法律和法规上都没有“精神损失”的提法,精神损失在消费概念里只是一个消费者通俗的说法,但“精神损失”这一现象确实存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一些法规里,都有类似“尊重人格尊严,不得侮辱”的提法。所以说,消费者的“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必须有一个前提,经营者有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了经营者的侵犯,消费者也就必然会有“精神损失”,这就是前提。与此同时,承认了“精神损失”,也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害”,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具体数额应由法院综合考虑后确定。“精神损失”不能只凭消费者的心理感受,这不是衡量“精神损失”的标准。如果说消费后感觉不好则有“精神损失”,反之则没有“精神损失”;感觉很差则多赔,稍差则少赔,法律就没有普遍性可言了。
涉及的法律问题]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都涉及哪些法律关系?一般说来,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非法行医损害赔偿、(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铁路、水上、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消费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职务侵权赔偿、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2、这些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一般具有什么重要意义?法律关系的不同往往决定着(1)诉讼主体(即诉谁和谁诉)、(2)审判案件准据法(即依据哪部或者哪几部法律判决)、(3)举证责任(即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力由谁承担败诉后果)、(4)首先受理的机构(即先到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立案)四大方面的取舍。同时决定着合法的赔偿权利被法律保护的程度(即能够得到多少赔偿)。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就是解决诉什么的问题。解决了诉什么的问题,诉谁和诉多少的基本问题就有了根据和标准。3、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这方面的规定都有哪些?在诉讼中,法律关系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审理机构立案的案由。集中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散在的规定在多个相关法律条文中。4、什么是法律关系?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在部门立法上有了大的发展。很多立法不仅满足国情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且满足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对哪些人的权利保护、从哪些角度保护、保护的程度多大、保护哪些权利等方面的区别。实际上体现的是不同法律对不同价值观的取舍。通称价值取向。出现了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解读的问题。理论上把这种情况叫做法律关系的竞合。这样就需要当事人在解决其法律纷争的一开始就要有所选择。如同参加体育运动会一样,我要和你比什么,比长跑还是比拳击,一开始就定下来。5、医患纠纷案件中主要有哪些法律关系可供选择?患者到医院就医,患者的身份是多重的:既可能是医疗法律中的患者,又可能是合同法律中的一方当事人,还会是人身侵权法律中的受害人。这就存在着医疗事故、医疗服务合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6、是否所有的医疗法律关系都可以自主选择?在选择上有什么限制?医疗事故法律关系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经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并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实际上患方在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时还受这些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意志的限制。并不是患方可以自主选择的。一方面,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者就不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果患方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去诉讼,则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另一方面,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患方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起诉,准据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其中死亡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标准。案例一,已经鉴定不属于事故,如果符开波的亲属再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诉讼,就只能败诉了。7、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原告在选择所诉的法律关系时,一般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1)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力度:法律保护是否全面、具体、可操作;(2)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赔偿能力:依据具体法律条文确定的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3)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不一样。应尽量选择对自己举证有利的法律关系;(4)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其中,无过错原则一般对受害方举证最有利。案例二,原告对法律关系的选择,就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只要举证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程度,即可以获得赔偿。同时考虑了被告的赔偿能力。8、劳动伤害案件中一般有哪些法律关系可供选择?一般而言,劳动中受伤的赔偿案件,可能涉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非法用工损害赔偿、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合伙经营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其中,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两类法律关系。9、劳动伤害案件法律关系的选择是否受限制?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其中,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属于工伤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认定属于工伤的才有可能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时,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起诉。这里面还有时间的限制,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是60日。10、如果工伤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机动车造成的,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分别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不同当事人那里得到双份赔偿。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前应怎样选择法律关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致害的损失在强制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的是全额的无过错责任,当前受害方可以选择这种强制三者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列肇事机动车方为被告。这要考虑举证责任和赔偿能力的因素。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是否有前置程序?基本没有。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即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交管部门的调解为前置程序。一般而言,证明事故发生的常见证据,包括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的其他书面证明、事故责任方的书面确认证据等。13、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选择法律关系前应当注意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方在选择法律关系前应当注意取证证明损害发生的事实,包括致害人、时间、地点等。易于采取的方法是,发生严重人身损害案件及时报警,积极给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线索。14、造成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局面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者之间经常不能充分协调。当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侵权法。各有权立法的部门从不同角度对赔偿等权利加以考虑和规定,就产生了依据不同法律获赔的数额相差很大的现象。我们一直期待着国家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统一和完善。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到了推进作用。在此之前各地的司法制度规定的差距更大。15、最后的提示?发生这类纠纷越早做全面策划可供选择的空间越大。很多时侯,选择法律关系的错误是无法挽救的。
同学不构成犯罪,16周岁以上就可以拘留
婚后买的,一般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评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积极和对方协商赔偿,谅解,从轻处罚
职务侵占罪,可以报警,公安破案,追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