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启律师,就职于吉林航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本人现为法律快车吉林省版主。本人1993年参加全国律师考试通过,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其中在政府部门领导岗位上工作数年,现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人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办案的实践经验。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公司企业
赵天启律师,就职于吉林航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本人现为法律快车吉林省版主。本人1993年参加全国律师考试通过,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其中在政府部门领导岗位上工作数年,现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人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办案的实践经验。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2007年李某东股骨颈骨折,到延边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最后竟导致李某东股骨头坏死,置换人工髋关节,李某东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延边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三级丁等(伤残等级九级)医疗事故。李某东不服,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向吉林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本人了解了病情,详细阅读了病历,查阅了大量资料,对延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了全面的理解,针对延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本人写了如下代理意见,在吉林省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会上发表了代理意见:一、关于“诊治概要”。1、该诊治概要提到“临床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1月23日手术。”是符合事实的。也证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第一次手术就没有拍X线片子,这是骨科手术的大忌,违反了医疗规程,没有拍片子,如何能确诊和进行这样的大手术?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而术后院方才第一次给患者拍片子,才发现右髋内翻,为纠正髋内翻目的,而进行了第二次手术。这里院方在混淆视听,事实是由于医方第一次手术的随意性和医方的医疗事故,而在手术过程中导致“右髋内翻”,即不是术后并发症,也不是伤后髋内翻(见吉林省医学会鉴字88号分析意见1)。手术危险告知书也没有告知“右股骨颈骨折”会出现“右髋内翻”的并发症。更没有告知,会出现右股骨头坏死。2、该诊治概要提到第二次手术“行取部分内固定物后再固定术,用克氏针、钢丝、及DCS钢板固定”这说明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第一次手术,即诊治概要中提到的“DCS内固定术术中用DCS钢板固定”,是一个错误的、低级的、甚至可以说是违反医疗常规的手术,否则,为什么要在第二次手术中取出来?这难道不是医疗事故么?3、该诊治概要提到第三次手术“取部分内固定物”。这再次证明:第二次手术“术中用克氏针、钢丝及DCS钢板固定”是导致股骨头半脱位的元凶,是错误的,是一个医疗事故。其实根本没有剥脱,而是主刀大夫,硬是用锤子凿下来的。(申请人现在还保留一块被大夫凿下来的骨头。)一个好的股骨头,就这样一锤子,变成了坏死股骨头。医疗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4、三次手术,三次进行DCS钢板内固定术。试想,什么样的骨头,能经得住三次用钢钉打进去,又将钢钉取出来?再好的骨股头也成蜂窝了,再好的骨股头也坏死了。随后,院方又给申请人进行了第四次手术,即给申请人强行置换了人工全髋关节。没有办法,申请人不换不行,不换就永远站不起来。这样的股骨头坏死,根本就不是术后并发症。这是一起严重的院方应负全责的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二、“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1、分析意见:“根据2007年1月19日外院所拍X光片,患者应为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是没有根据的。诊治概要指出:申请人这次患病的临床诊断是“右股骨颈骨折”,根本不是“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有医院病历记录为证)。随即院方为患者进行了第一次手术,但第一次手术前却没有拍X线片(见吉林省医学会鉴字88号诊治概要),这是骨科手术的大忌,违反了医疗规程,没有拍片子,如何能确诊和进行这样的大手术?依据院外拍的X光片,就能手术,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2、分析意见:“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这是在袒护医方。病历岂止是不规范,那么我们看看病例:病历上的红字都是后填写的,并有几处涂改。这是不规范么?这是严重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第四条关于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第二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静脉血管造影属特殊检查,根本没有患方本人签字,属严重违规。多次手术没有成功,却没有术前讨论记录,也是严重违规。有很多记录都是后填上的,很多病历记录,记录人是一个人,但字却不是一个人写的。医方涂改病历,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本人自费复印了全部病历,但被延边医学会收去,到目前为止,我已要了数十次,就是不给,使我无法看到病历,无法知道事实和真相,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综上,我认为该病历多为造假,那么在这样一份假的病历基础上,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是不可信的。3、分析意见“第一次手术采取的是DCS钢板固定,而术前小结却写的是DHS钢板”。这种分析意见是无中生有,恶意捏造。DCS内固定术一般是在股骨下段及股骨髁间骨折内固定使用,诊治概要表明,第一次手术即使用了DCS内固定术,也证明了申请人不是“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如果是“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也不可能使用DCS内固定术。但在第二次手术中,又行取出固定物DCS钢板手术,及又行用DCS钢板固定术。谎言就是谎言,又取出又用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既然还要用,又何必取出?现在,申请人怀疑,究竟取没取出来,究竟又用没用DCS钢板固定?第三次手术又取出内固定物DCS钢板。可是在第四次手术过程中,却又取出了DHS钢板(病例中有记载)。但申请人不知DHS钢板是什么时候安装到申请人体内的。家属没有了知情权。根本不是分析意见所说“第一次手术采取的是DCS钢板固定,而术前小结却写的是DHS钢板”。术前有什么小结?从中不难看出,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草菅人命?这就是。4、分析意见:“临床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而手术记录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临床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是第一次手术的基础,术后手术记录诊断也不是右股骨转子间骨折。而右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术,却是第三次手术的目的(见诊治概要)。怎么成了“临床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而手术记录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这种移花接木,混淆视听的说法,实在是不能令人容忍。5、髋关节脱位与股骨头坏死髋关节脱位并不等于股骨头坏死,髋关节脱位也不是股骨头坏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难道髋关节脱位就一定要置换人工全髋关节么?但延边医学会认为,髋关节脱位就一定要置换人工全髋关节。这样的分析意见是不科学的,是不公正的。他规避了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强行置换人工全髋关节,是由于医方的多次手术造成的重大医疗事故所致。6、分析意见:“根据患者当时情况实施血管造影检查符合医疗常规,造影剂外泄没有直接证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根据患者当时情况实施血管造影检查符合医疗常规,本身就说明,实施血管造影检查没有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是根据患者当时情况而定。实施血管造影检查,不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做不行的检查,为什么不经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静脉血管造影,自己既可表达出真实意思的表示,无需授权他人。医方不征求申请人意见,违反了诊疗常规,是在为医疗事故找借口。申请人亲眼见到造影剂外渗,怎么能说没有证据。如果要证据的话,依据相关规定,也应该是医方举证。而恰恰医方没有证据证明,造影剂没有外渗。7、分析意见“股骨头坏死是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中已进行了交代,故患方对其现有后果也应负有相应责任。”这种强加给申请人的责任,凸显了医医相护。无论是延边医学会的诊治概要,还是吉林省医学会的诊治概要,都没有提及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而前后五次手术,也没有提及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那么何来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中,已对股骨头坏死是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进行了交代呢?其股骨头坏死,就是医方一次又一次的医疗事故造成的。患方有病不假,但病不致死。股骨颈骨折不至于股骨头坏死。患方有什么责任,患方根本不应负责,医方应承担医疗事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该“分析意见”是不公正的,不公平的,不科学的。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无依据。综上所述,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分析意见”缺乏科学依据,抹煞了事实真相,违反了医疗事故鉴定条例,其鉴定结论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经过省专家的鉴定,2008年11月11日,吉林省医学会(2008)8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给出了鉴定结论:延边医院的医疗事故为三级乙等(伤残等级7级)医疗事故。该事故等级比原来延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提高了两个等级。经过诉讼,延边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李某东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13万多)、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700元。不包括后续治疗费。本律师对判决不服(有很多费用计算错误),主张上诉,但当事人不同意。此案终结。现正在主张后续治疗费,不日即有结果。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1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8、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10、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11、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12、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13、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高法【2015】51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四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17.82元;201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780.12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56.14元;201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139.82元。(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四)丧葬费标准为23258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线为13954元。以上赔偿标准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执行。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附:2014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2014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年(元)月(元)日(元)总计465163876.33178.22一、农、林、牧、渔业256102134.1798.12二、采矿业538144484.50206.18三、制造业520574338.08199.45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95134959.42228.02五、建筑业371193093.25142.22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6544554.50209.40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64394703.25216.24八、批发和零售业375223126.83143.76九、住宿和餐饮业300912507.58115.29十、金融业718945991.17275.46十一、房地产业393083275.67150.61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6923057.67140.58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530624421.83203.30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9922332.67107.25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323852698.75124.08十六、教育476583971.50182.60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461273843.92176.73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03133359.42154.46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03663363.83154.66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0元;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四)丧葬费标准为21423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12853元。以上赔偿标准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附件: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6日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年(元)月(元)日(元)总计428463570.50164.16一、农、林、牧、渔业232491937.4289.08二、采矿业498844157.00191.13三、制造业466133884.42178.59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535534462.75205.18五、建筑业357302977.50136.90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485874048.92186.16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92884107.33188.84八、批发和零售业345692880.75132.45九、住宿和餐饮业271892265.75104.17十、金融业669385578.17256.47十一、房地产业385983216.50147.89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3922782.67127.94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498054150.42190.82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522046.0094.07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283432361.92108.59十六、教育449883749.00172.37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443113692.58169.77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3673113.92143.17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80283169.00145.70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你好:应该赔偿你修车期间的交通费,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你好:诉讼时效为三年,有效期为三年。
你好:缴纳咨询费以后,可以电话或面谈。
你好: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损失后,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你好:开发商没有交房,你没有收房,物业费你无需承担。
你好:产权证上你为共有人,他自己不能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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