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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五)税务机关应向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协助做好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工作。
相邻权集体诉讼代理词发布日期:2008-08-13作者:李联伟律师张xx等34人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日照、采光案(2008-06-3016:19:03)标签:杂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诉讼代表人张XX、史XX、贺X、付x、尤X的共同委托,指派我们担任34人(以下简称诸原告)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相邻采光权、日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采光权、日照权是诸原告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去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二.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认定标准诸原告认为在采光权、日照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用的标准是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建设部批准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对住宅间距要求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其中日照标准应符合I、II、III、IV气候区大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大寒日底层窗台面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另一方面,被告的xx城和xx阁与诸原告的现状建筑之间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现行《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坚持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居住建筑间距进一步作了具体细化。《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而被告的新建建筑xx阁和xx城与诸原告作为现状建筑权利人住宅的间距都达不到规定要求,诸原告的权利到了侵害,应当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至于被告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就是说是否取得规划许可,对成立民事侵权并无影响。也就是说,在相邻关系中,取得规划许可不见得不会导致民事侵权,这个标准也完全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精神,新建筑或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不是认定民事上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必要条件,但不符合规划的建筑间距可能是民事侵权的充分条件。三.诸原告受害的事实诸原告大多在2002年入住xx路x号院xxx号楼。被告于2003年开始征地拆迁,至xxx主体工程建到20层左右之前,诸原告的采光、日照等居住环境非常优越。有诸原告提供的证据即未遮挡前诸原告采光、日照照片为证。在售房时考虑到诸原告绝大多数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为新中国的航空航天事业建立了卓越的功勋,出于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xx研究院给诸原告安排了通风、采光、日照等居住环境有利的房屋。没想到被告的清悠阁房地产开发项目先是严重影响日照,继而又因壹品瀚景博大城综合楼的建设影响到自然采光和通风,后来在壹品瀚景博大城综合楼靠近诸原告一侧采用深色外墙砖使诸原告室内采光系数进一步降低。现在诸原告的居住环境和被告开发壹品瀚景项目以前相比阴暗、压抑,和附近的其他高层建筑相比一明一暗对比非常鲜明,诸原告和家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损害,房价同比有大幅下降,诸原告所在的48号楼2号和3号原来和同为48号楼其他住户相比,由于采光、日照、视线、通风条件好,价格较高,现在2号和3号采光、日照、视线、通风环境明显下降,底层有的住户甚至从此在家里永远就见不到太阳,高层虽好一些,但是也远不如从前,房价也随之降为最低;每天从早到晚只要家中有人就必须开灯,天长日久增加的电费也是一笔巨额的支出;老年人活动不便本来可以坐在家中悠闲晒太阳,现在却不得不每天到楼下追寻阳光,有的老人还要家人搀扶送下楼再接回家,给家人带来长期的不便和麻烦;由于缺少日光照射,室内空气质量较差,增加了老年人患病机会;长期生活在阴暗、压抑的环境下,每个人的情绪都受到不良影响,进而给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五.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诸原告诉请案由为相邻采光、日照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引发的纷,被告承担的责任为民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诸原告作为相邻关系的受害一方,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有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况且诸原告起诉时,被告的xx城项目正在火热建设中,这时xx城与诸原告相对一面外墙敷贴了深褐色的外墙,给本已严重影响采光和日照的诸原告进一步成更大侵害和妨碍,诸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需要说明的是诸原告自始至终坚持法律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意理取闹,制事端,从未影响被告施工,被告在施工期间也曾公开打出条幅“感谢好邻居”对包括诸原告在内的48号楼住户表示感谢。但是,后来的事实表明被告是利用了诸原告善意从而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鉴于被告实实在在的给诸原告成了侵害和妨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对此应负全部责任。诸原告真诚希望被告不要把邻居的好意当作软弱可欺,真心实意的面对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公平合理地妥善解决纷。同时,诸原告将密切与人民法院配合,并且完全相信、衷心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深入细致的庭内外工作,真正把这一群体性人民内部矛盾及早化解,以确保辖区的和谐稳定。。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重视!!!代理人: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李联伟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律师应当在税收法律服务方面有所作为律师应当在税收法律服务方面有所作为律师以前在税收方面介入很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律师不懂税法,记得前几年大连有一名知名律师曾经因为偷税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名律师在其专业方面很出色,但他本人也不得不公开承认他对税法知之甚少,这种现象其实在律师界并不足为奇。如果严格依法进行税务稽查,恐怕被查处的远远不只是大连的一名律师。说这些的目的不在于其他,主要在于说明目前律师对税法的研究或者说学习亟待加强,再不能出现因为缺乏起码的税法常识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悲剧了。律师对税法涉及较少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税法的专业性较强,以及市场空间允许律师涉足的可能性及这方面的蛋糕有多大以及味道如何。我认为根本的问题还是要下苦功夫深入学习精研财税知识,掌握财税有关动态,尽可能多地接触财税人士,向专家虚心求教;研究税收法律服务市场动向;想尽一切办法开拓税收法律服务市场。目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财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客观上为律师介入税收法律服务提供了便利和可能,税务机关在稽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代理以及税收筹划方面都允许中介进入,因此愚以为,律师是可以在税收法律服务市场打出一片天地的。有一个情况需要注意,就是国家早在几年前实行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注册税务师的地位日益被相关国家机关肯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范围也相当宽泛,与律师业务有很大交叉,并且因为注册税务师大多为会计财务背景,他们深谙会计实务,对帐目处理轻车熟路,对各种报表的编制和关键点能迅速准确把握,甚至可以说已经形成条件反射。这是律师所无法实现的。但是,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两面性,注册税务师也有其缺陷,他们对一些关键的程序和形式要件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可能会忽视,而这却是我们这些有法律背景的律师最为关注的。我们有可能抓住问题的要害,准确地点中致命的穴位,一举扭转乾坤。当然,我们会努力改变自己的缺陷和不足,也可以在近期与税务师事务所合作,发挥各自特长,共同解决难题。总之,我们律师应当在税收法律服务市场有所作为,我们必将在税收法律市场创出美好前景!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没有实质的差别
老板应该赔付
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和老板之间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就可以享受与其他股东同等的分红等权利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赔偿标准和范围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你要证明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了就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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