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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处理。此复
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的若干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日趋深入,以房改优惠价购买已承租公房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家庭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对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却很不完善,缺乏明确可供操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研究的课题。笔者拟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一、房改房的法律性质及特点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公房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具体而言,房改房又包括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和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前者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从而取得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后者则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从法律性质上讲,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和购房职工间的特殊共有关系。该“共有”表现在:1.购房者所购住房的价值构成上包含有售房单位的出资部分,并且各自占有一定比例。详言之,部分产权的房改房的标准价是已扣除土地占用等成本因素,并采取付款方式含工龄折扣等方法后的优惠价格,故其低于成本价,更低于市场价,不再是房屋商品价值的完整体现。实际上,标准价低于成本价的部分,是作为对职工的优惠补贴而由售房单位负担的,由此就形成了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对住房的不同产权比例。(这一点在产权登记时应有记载)2.购房者将住房转让、出租所得收益在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有关税费后,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者按各自产权比例分配。3.购房者将该房进入市场交易时,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但部分产权所体现的共有又不同于民法中的一般共有,而呈现出“特殊性”:首先,部分产权中的售房单位在该房屋进入市场交易前不能占有、使用和支配已出售的房屋。其次,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依规定?如住满五年、付清房款等?勿须经售房单位?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处分该房屋。再次,部分产权中的售房单位只有在购房者将该房屋进行交易时才有权就该收益依产权比例进行分割,否则,购房者享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售房单位不能就其享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割。[1]相对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的法律性质简单得多。依《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已,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购房者以成本价购买其承租的公房后,该公有住房就变为私有住房,购房者系该房的所有权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在行使所有权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购房者在购房款未付清并未住满五年的,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该房屋。依现行的有关规定,房改房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房改政策明确规定,售房对象是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一般而言,享有价格优惠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2.房价的优惠性。亦即房屋的出售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而是具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的双重属性。不管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均是国家对职工传统工资结构不足?即职工工资不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补偿以及住宅供给体系带有“全社会成员人人皆有”的社会福利性质的体现。除此之外,购房者尚可享受工龄折扣、住房补贴、免缴一定税种等等优惠。3.购房的限定性。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是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房为前提,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上海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4.产权的制约性。购房者对所购公有住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受到原产权单位的一定的限制。在房改房的法律性质部分,前已论述,此不赘述。二、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鉴于房改房案件的特殊性,又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有效的调整,此时,强调法院遵循必要的处理原则以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推动国家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发展的原则。现行的房改房既区别于原有传统的福利分房,又不同于商品房。因此,对于能促进房改发展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就要大胆立案、审理,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妨碍房改深入发展的,不应予以保护。2.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离婚案件时,在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应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涉及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分割时,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予以照顾。[2]3.保护产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审判中,我们既要注意保护职工个人的产权利益,使职工所享有的产权得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同时,又要注重保护售房单位的产权利益,并充分考虑售房单位的意见,以利于把问题处理好。比如,职工以标准价购得的部分产权房屋中,售房单位享有一定的产权比例,也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其权益不容侵犯。4.方便生活、减少矛盾的原则。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满足居民的住房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对实际需要住房的人予以优先照顾,尽量减少因离婚而导致一方无房居住的情况出现。对住房的分割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应防止因房屋分割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便而增加新的矛盾,甚至导致矛盾的激化。三、审判中房改房的财产性质之认定及处理离婚案件中有关房改房的处理中关键问题是,夫妻双方所取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而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职工作为购房人领取了房地产部门颁发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证明书[即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标志其已实际取得了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对此,在实践中要注意:第一,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房改房但并未取得产权证的,法院将其居住的房改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予以判决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第二,有的地方在售房单位售出房屋后统一由房改办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购房者取得产权的依据,是违反我国有关房地产的法律和法规的。因为房改办不能代替行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故其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购房者未取得产权证的意味着其未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故夫妻在离婚时不能对房屋进行分割,但购房者所缴的房款可按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对婚后双方共同出资,或婚前一方出资婚姻关系存续5年的,或婚前一方借资购房而婚后共同清偿债务的,可将房改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若夫妻双方对该房有承租权的,可依最高院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分别情形确定公房的承租权或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在购房者已实际取得了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案件中,再依不同情形决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3]第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具体方法见后?。2.一方婚前出资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使用、管理经过8年则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处理的方法同第一种情况。对一方婚前出资取得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房屋,夫妻婚后未共同使用、管理,或虽经共同使用、管理但未经过8年的,不可视为共同财产,只可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个人出资而拥有的“部分产权”房改房中,仍然要注意保护非出资方对“非部分产权”部分享有一定的承租权(比如夫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情况)。3.对婚前一方借资或采取分期付款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债务或支付后期付款的,可根据出资比例确定婚前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比例,对婚后所占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比例依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夫妻居住的一方父母单位的公房,以房改优惠价购得后,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应分别两种情况说明:其一,父母以自己名义并出资参与了单位的房改,或者夫妻共同出资但以父母名义参与单位的房改的,如果该夫妻无购房资格?比如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未实际居住以上或他处有住房的?,则在前一种情形下,夫妻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故不能就其进行分割,但可明确该房由父母一方子女居住使用,符合共同承租条件的可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后一种情形下,夫妻对房屋亦无产权,但对其交纳的房改款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样,居住使用权问题可同上处理方法。其二,在前述情形下,如果夫妻有购房资格,可依“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4]确认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可先将夫妻占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部分分割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四、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具体分割办法1.实物分割法。基于当事人对政府给予的一次性优惠均享的精神,加上当前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现实,实物分割法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其在适用时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房屋本身必须可以实际分割、分室居住,且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的结构或影响其他邻房;第二,不给离婚后的双方生活带来不便或激化双方本有的矛盾。2.经济补偿法。即将房改房确定为一方所有,而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该方法在审判实践中所面临最大的、争议最多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究竟是依购房者以优惠价交纳的购房款,还是依房屋市场价,或者依中间价?比较价?作为补偿标准﹖笔者以为,上述补偿标准均存弊端。以优惠价为标准实际上剥夺了未取得住房一方当事人所享受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利益,是不公平的,因为依优惠价所交纳的购房款中包含了政府给予购房者的各项优惠条件,而这些优惠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经济利益,如果将购房款作为分割的标准,就等于是由得房者享受了本该由夫妻共同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场价标准遇到的难题有二:其一,房改政策方面。房改房须经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否则不能出售,因此,对不能出售的房改房按市场价确定其价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其二,现实性方面。当前大部分的家庭收入偏低,难以负担按市场价标准确定的补偿数额,这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所谓中间价或比较价标准是为应付现实难题的权宜之计,于法律和政策均无据,影响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的观点是补偿标准可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房改房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或已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该房上市交易价?即市场价?来确定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第二,对于其他的房改房,可由房改售房评估机构依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考虑房屋折旧及调整系数?如地段、设施、朝向、层次、装修等?因素,以确定房屋价格,再由取得房屋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比例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这种作法既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又比较切实可行。[5]3.竞价分割法。即由法院主持,对双方争执的房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的方法,由最高出价方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只得到相应的补偿。采用这种方法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争要房屋的态度坚决;②双方相互同意;③双方住房、经济条件基本相同;④不违反“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抚养子女方、妇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4.暂时居住法。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里难以找到另外的住处,可以依双方协商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由取得房屋方允许其暂时居住,暂住方在该期限内原则上要交纳与房屋租金相当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6]参考文献:[1]刘兆年:《“部分产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100页。[2]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44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家保障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3]参见王欣:《试论离婚诉讼中房改房的性质及处理》,载《山东审判》1999年第1期,第44页。[4]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1996]250号?第9条的规定。[5]参见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九条。但该条仅对离婚时对部分产权分割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而忽略了全部产权的情况,且没有考虑到所购公房的使用年限、陈旧程度、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的影响结房屋价值的影响,故笔者对此给予了重视。另外,本文所提两种情况没有计算政府给予的优惠、折扣等因素,不会损害未得房屋一方的利益,而后一情况的补偿数额便是介于市场价和优惠价之间,为大多数家庭能够接受,保证了它的切实可行。[6]参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1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出资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的收购。第3条特别事项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出资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出资收购。3.2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4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4.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4.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4.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4.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i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4.8.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4.8.2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5条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5.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5.2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5.3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6条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6.1如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做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6.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收购预备第7条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7.1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7.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7.3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8条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第9条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9.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9.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9.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9.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9.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9.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9.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9.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第10条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10.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10.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10.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0.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第ll条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11.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11.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11.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11.4纳税情况证明。第12条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12.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12.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12.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第13条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13.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13.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13.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13.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13.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13.6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13.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13.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13.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第14条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14.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14.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14.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第15条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15.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15.2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15.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16条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6.1收购标的。16.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16.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16.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6.4.1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16.4.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16.4.3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16.4.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16.5收购款的支付。16.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16.7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第17条保障条款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17.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7.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17.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17.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17.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第18条附加条款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18.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18.2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8.2.1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18.2.2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18.2.3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18.2.4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第六章收购执行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19条收购合同的起草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19.1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19.1.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19.1.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1)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2)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3)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4)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能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19.1.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1)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2)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3)目标公司如经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19.1.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19.1.5确定出资转让总价款。19.1.6确定转让条件。19.1.7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19.1.8确定拟转让出资的当前价值。19.1.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帐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19.1.10确定出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19.1.11限制竞争条款。19.1.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19.1.1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1.14设定不可抗力条款。19.1.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19.2收购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19.2.1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9.2.2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19.2.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19.2.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19.2.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19.2.6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19.2.7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19.2.8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19.2.9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19.2.10联合会议纪要;19.2.11谈判记录。19.2.12上述附件的内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增减。第20条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项目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第21条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21.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21.2协助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21.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21.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第22条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22.1股东变更申请书;22.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22.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2.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转让的决议;22.5出资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22.6收购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出资转让协议;22.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23条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23.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帐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收购方。23.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23.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出资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23.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第24条特别提示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出资转让与出资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出资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以外,‘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出资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出资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应认定工伤,大约在五级或六级。 单位严重违法用工,具体如何维权,可以面谈。
可以起诉。
应先通过房屋鉴定部门鉴定。
应先评价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无效双方应按过错承担损失。
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积极应诉。
应委托律师协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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