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男,200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要业务:以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伤保险等)、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擅长:
民事起诉状原告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县人,住安徽省XX县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王昊,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县人,住址同上。请求事项: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2年初与被告相识,随后双方自由恋爱,2003年元旦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24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并于2004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夫妻二人生活越来越好。但是幸福只是短暂的,当原告还在憧憬未来更加美好的生活时,被告却染上赌博恶习,而且从2006年5月经常彻夜不归,被告曾经有连续一个礼拜不回家,也无法联系,原告每日操心劳神,幸福的日子在焦急与等待中消逝,更严重的是,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双方是夫妻,但被告下手却毫不留情,2006年12月21日竟将原告打成鼻骨骨折,至此,被告更加我行我素,彻夜不归成了家常便饭,完全忘记了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原告正当青春年华,却每日在焦急与惊恐中度日,身心疲惫,家庭的温暖渐渐远去,未来的日子不知是否还有幸福可言。原告遂决定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抚养小孩。此致XX县人民法院原告:刘XX诉讼代理人:王昊2007年8月8日
抚养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般在200-400元/月。
1、地下车库非业主共有,乃开发商商业用途。 2、人身损害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3、因车库维护,造成停车不便产生损失的,由物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佣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由于牵涉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解释》适用比较困难的情况是雇佣与承揽如何区别?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传统的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为了准确区分二者,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除此以外,笔者认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还有六点:1、给付劳务性质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即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的是劳动成果。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3、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之劳务给付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人之劳务给付系“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4、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合同。承揽关系中,如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工作。6、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如果符合法定婚龄且无其他法律规定不予结婚情形,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孩子的出生要交相应罚款并办理准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