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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3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关于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告我院民庭。附:《关于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关于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现对我市法院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一)《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具体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联合经营的,不是合伙,而属于联营。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及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伙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4、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中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两个以上公民合伙进行某种经营活动或劳动,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只要符合合伙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二、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二)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三)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四)向合伙组织或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五)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三、如何认定合伙协议的效力(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三)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四)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四、合伙人应如何承担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伙清债原则,在处理合伙债务承担问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二)合伙人偿还外债后,对内部债务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比例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四)处理合伙债务纠纷时,应将合伙组织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区别开来:l、合伙人在合伙组织成立后,又以个人名义借贷资金投入合伙经营的,如果这种借贷是经合伙人共同决定或同意的,应视为合伙组织的债务,到期后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2、合伙人个人在合伙经营活动中为经营合伙事务所负债务,为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合伙人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所负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3、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后,再通过合伙形式经营的,对于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所负债务,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清偿。合伙组织成立后,再由个人出名进行承包的,如果该承包是经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且承包内容属于合伙经营范围,则应由合伙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五)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人应当清偿无过错方因合伙合同无效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论当事人。(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1、在法庭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可;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归纳了案卷材料,查阅了相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经过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事实有了非常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围绕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代理人认为:一、晋,,,,,大客车突发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二、保德县消防大队对晋,,,,,大客车突发火灾损失认定及修复该车已支付修理费,配件费,拖救费共计20万余元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拒赔于法无据。为了能充分说明我的代理观点,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基本事实。在2007年6月20日下午三时许,晋,,,,,大客车在神保线112km+25m处与晋H11791/7118挂东风带挂车发生追尾事故,A.....客车前脸下部损坏严重,经保德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认定:崔新为驾驶的晋A...客车负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查勘,经该公司人员当日下午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对保险事故予以确认,并初步估算事故造成的车损约2万元,随后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查勘人员同意将车施救到保德县西南沟瑞旭修理厂等待上级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在事故发生当日的夜晚三时许,晋A.....大客车突发火灾,致使该车部分设备和物品被火烧毁,经保德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了火灾原因认定,认定火灾原因是该车在长时间使用中,由于客车碰撞、震动,使敷设在该车底盘上的主电源线中断,绝缘层破损,赶上下雨,造成短路,主电源线绝缘层起火引发汽车电气火灾,火灾事故造成直接损失价值为18万元,原告修复该车已支付修理费,配件费共计2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向被告报案,但在请求赔偿时,遭到拒绝,引发本案。二、晋,,,,,大客车由于震动、摩擦、碰撞、下雨等因素突发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被告以该车自燃为由进行抗辩,请求免责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1.晋,,,,,,大客车因交通事故发生碰撞后,当日经清障车施救至修理厂,由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小店支公司未定损,在等待定损期间突发火灾,从而排除了其他因素所导致火灾的可能性,而该车在此期间所受到的外界因素只有碰撞。2.保德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车由于震动、摩擦,被碰撞,加之雨天,汽车主电源线绝缘层起火引发电气火灾事故,进一步明确是由于碰撞,连续下雨的外界因素的介入所导致的火灾,作为法定的火灾认定机构认定明确排除了汽车自燃的可能性,而被告以汽车自燃为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3.机动车保险条款对“自燃”解释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车辆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在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证实晋,,,,,,,,大客车的起火并非由于自身原因发生故障起火燃烧,而是在外界因素介入所引发火灾,不属于自燃的范畴,因此,被告以汽车自燃为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晋,,,,,,大客车由于震动、被碰撞,持续下雨,汽车主电源线绝缘层起火引发汽车电气火灾事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主张自燃的免责事由,既无事实证明,又无法律依据。三、保德县消防大队对晋,,,,,,客车突发火灾的损失确定及修复该车所支付修理费,配件费共计20万余元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1.保德县消防大队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并对火灾勘查后,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根据被烧毁汽车设备和物品,过火面积(20.37555平米),对晋A43834客车火灾损失认定事故的直接损失价值为18万元,因为《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明确消防部门是火灾损失认定的法定机关,因此保德县消防大队对火灾损失的认定是不容置疑的。2.原告委托郑州市客车附件厂修复该车已支付修理费,配件费共计206300元,在庭审原告出示了郑州市客车附件厂证明和修理清单予以佐证。为了降低损失没有正式票据,对此在被告持有异议,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原告申请法院对晋,,,,,,大客车突发火灾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调查和核实,经法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客车附件厂对该车的修复情况进行了核实,明确了在该厂修车的事实及所支付费用清单的真实性,进一步说明原告的损失合理存在,被告拒赔无正当理由。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同时结合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我的当事人因碰撞导致火灾事故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并经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诉求足额赔付。以上意见,望法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艾栓2007年11月25日
不属于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
如果你帮他贷款未还,那你是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让你亲戚以货车和其他财产抵债。
可以的
无权,如涉嫌犯罪,检查院方可介入此事
脑出血后果如何,是确定工伤的条件
该赔,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