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六盘水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和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在野外聚众斗殴中“扔天雷”行为性质之定性[案情]2008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等三十余人为了维护野外赌场的非法利益,与另一帮开设野外赌场的人在某野外赌场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高某扔了一枚“天雷”将对方参与斗殴的陈某膝盖炸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之伤为重伤。2009年7月17日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批准逮捕。[分歧]对于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构成爆炸罪。高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多人,用扔“天雷”的爆炸方法,将陈某炸伤,并致陈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辩护人认为:高某在野外斗殴中,为伤害对方而扔“天雷”,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爆炸行为本质上是故意伤害的手段,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他人斗殴时,向对方扔“天雷”,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并未危害公共安全,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但其行为造成对方重伤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中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爆炸现场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爆炸行为不在公共场所,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本案中,爆炸现场是在野外的荒山上,爆炸时没有其他无辜人员(包括不参加斗殴的赌徒)在场。高某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对方参与斗殴的人员。高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人的健康,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同时由于爆炸现场不是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中的公共场所,其也没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3版)
一忌盲目聘请名律师。一个律师名声大,故然可能有其优秀的一面,但是有的律师名声大也可能是因为炒作、执业时间长等缘故。名气大的律师不一定就名符其实,而且往往收费高,没有精力做好案件。所以当事人如果不加分析思索,仅凭名声聘请律师,有可能花了较多的律师费,自己的案件却没有被办好,甚至一败涂地。二忌聘请关系律师。有的当事人聘请律师,不是希望律师为自己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而是想利用律师的社会关系帮助自己打赢官司。殊不知,关系律师往往不学无术,而且关系最终也不能战胜法律,吃亏的当然就只有当事人自己了。三忌聘请没有经验的新律师。任何一个人的成长都有一个过程,律师办好案件需要精深的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具备这些素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和锻炼。没有人想把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案件,拿去给别人“炼手”。
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几点体会真知律师事务所杨兆贵律师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具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制不健全,人们在认识上的混乱等因素,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中,不仅面临着执业上的种种困难,而且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有的律师甚而不做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回避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我们要从实际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探索刑事辩护工作的新路子,迎难而上,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一、坚持正确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为一时的利益所诱惑,把正确的执业理念贯穿在整个刑事辩护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绝不是一句空话。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些律师之所以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违纪违法,归根结底,就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不住现实利益的诱惑或当事人的鼓动,忘记了作为一名律师的道德底线而导致的。有的律师为了获得委托,在接受案件的时候,要么向当事人暗示自己的关系和本事,要么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结果不是和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就是为实现承诺铤而走险;有的律师,明知当事人提出的是非法要求,却不能坚持原则,碍于人情或面子,去做自己不该做的事;有的律师,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不惜以身试法,为当事人谋求非法利益。可见,一个律师如果不能在实际的工作中坚守正确的执业理念,不出问题才怪。我们每个律师,都要正确认清自己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时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分清哪些事是应当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绝不能做的,自觉维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良好形象,我们的工作才不会走弯路。二、严格依法办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须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有关规定,清楚律师辩护的性质,以及刑事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清楚律师作为辩护人时的职责、权利、义务,这是做好辩护工作的前提。其次,律师应当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不超越法律、不曲解法律。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是否可为某种行为无法判断的时候,最好就不要去冒险。笔者不赞同在刑事辩护中“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观念。法律总有规定不到的地方,如果我们认为没有法律明确禁止即可为,我们的行为就很可能与我们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再次,我们应时刻不忘风险防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无处不在,律师必须有清楚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律师都应该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律师既要敢于承办刑事案件,又要善于保护自己。只要严格依照有关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就会大大降低。三、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维护律师声誉,逐步改变人们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错误认识,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创造良好的环境。环境是人创造的,我们不能一味地被动地等待别人给我们好的环境,律师更有责任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上一些人对律师刑事辩护的性质认识不够,有的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律师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作为律师,要正确的对待社会上存在的对律师执业不利的因素,主动发挥律师的作用,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一点一点地努力。办好法律援助案件,就是一条树立律师辩护形象,改善律师刑事辩护环境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笔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中,坚持做到两点:一是不拒绝,不推诿,努力多办援助案件;二是把援助案件与委托案件同样对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律师办理援助案件不收费,工作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辩护观点也较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所以,通过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无疑能够进一步树立人们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正当性认识。笔者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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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一般不会判给男方
只是给一定的迁坟费。如果是国家公共建设需要,给的费用很低,只有三百元。如果是煤矿,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然肯定要赔得高一些。具体没有什么标准
一般会处以少量罚款,也可能只是批评一下。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如果不懂,最好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