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精会神办案子,一心一意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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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现代信息社会,电子商务日趋普及,一台笔记本电脑能在旅途中完成缔约,一张传真能与外国客户签订上千万元的买卖合同。但数据电文合同的签订地及管辖权涉及很多法律盲区。笔者代理的一起因数据电文合同引发的纠纷,涉及如下法律问题:1.何谓数据电文合同的签订地?2.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合同的签订地?3.数据电文合同的承诺到达地、承诺生效地与签订地是否为同一概念?4.数据电文合同的签订地也是一个客观事实,可否随意约定?5.原数据电文合同约定了签订地,其后又在另一地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6.在双方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如果一份合同有多个履行地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7.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而采用电子汇款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07年5月8日,宁波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宁波博宇)与湖南省吉首市西凤科技园(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西凤科技)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了一份电解锰的购销合同。合同为宁波博宇提供的格式合同,宁波博宇先签字盖章后传真给西凤科技,西凤科技签字盖章后回传给宁波博宇,宁波博宇提供的格式合同首部写明了一项固定的格式内容即合同签订地:宁波。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一个礼拜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2007年5月18日,双方又在湖南省吉首市即西凤科技所在地签订了一份协商解决争议的补充协议,约定:1.西凤科技退还宁波博宇货款60万元,于2007年5月21日汇入宁波博宇公司帐号…2.西凤科技补偿宁波博宇经济损失12万元,存入宁波博宇某某人的个人银行卡帐户;3.西凤科技将全部税票开具并交付宁波博宇。后宁波博宇认为西凤科技未严格履行补充协议而再发争议。2007年6月6日,宁波博宇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凤科技赔偿其各项损失84万余元,并申请财产保全,2007年6月27日,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在给西凤科技送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的同时,冻结了西凤科技在银行的存款帐户。笔者于2007年7月1日接受西凤科技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在了解基本案情以后,察觉到宁波博宇的诉讼意图很明显,采取的是诉讼、保全、速战速决的思路。法院开庭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是7月16日。跨省异地应诉、举证、开庭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完成,难度很大。我首先考虑的是争管辖权,目的有二,一是本案的管辖权的确触及我国法律盲区,存在争议;二是打乱对方速战速决的诉讼思路,争取时间调查取证,详细分析案情,从容开庭。2007年7月4日,我代理西凤科技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时何谓“合同签订地”作出解释和界定,承诺到达地、承诺生效地、合同成立地与合同签订地应当不是同一概念,以数据电文签订合同不能确定合同签订地时应视为约定管辖不明;二、合同签订地是一个客观的法律事实,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对于一个客观的合同签订地点是不能随意约定的,在甲地签订就是在甲地签订,而不能约定为在乙地签订。综合上述两点,约定管辖不明时应依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最基本的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三、补充协议是对原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后达成的新的意思表示。补充协议签订地确定在湖南省吉首市,合同约定由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即湖南省吉首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博宇辩称:原告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方式,先由宁波博宇将合同传真给西凤科技,再由西凤科技确认盖章后回传给原告。无论是从要约发生地或是承诺到达地均在宁波,故该买卖合同生效地点也是宁波江北区宁波博宇所在地。另外,补充协议使原先的买卖法律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西凤科技为给付货币的一方,宁波博宇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故宁波博宇向其所在地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签订地点”:宁波,又约定民事责任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虽通过传真形式签订,被告对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及管辖法院予以确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对原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相应变更,约定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货款,给付补偿金等。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应认定补充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对补充协议的签订地与原合同的约定管辖问题避开不谈,显然不能令人信服。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我马上收集了新的录音证据,证明原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履行地均为湖南省吉首市,且补充协议中支付货款的方式为电子汇款和银行卡汇款,而且是宁波博宇指定的特定银行接受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地点应该在湖南省吉首市。更何况开具税票的履行地是在湖南省吉首市。理由准备充分和相关证据准备妥当后,2007年7月30日,我代理西凤科技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书引起的争议应受原购销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约束,原购销合同约定签订地点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有效。2007年9月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7年9月24日,中秋节的前一天,我飞抵宁波开庭。因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有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反复推敲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有足够的理由从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两个方面驳倒对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西凤科技支付原告宁波博宇经济损失29.45元。本案评析:本案审结,但我并未停止思考:一、何谓数据电文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概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电子商务相当少,基本是当面签订合同的传统方式,对合同签订地一般不会有歧义。随着电子商务日趋发展和繁荣,涉及合同签订地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但什么是合同签订地并无明确的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2007年修订民诉法时也没有提及。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情况分别确定。1.对于传统签订合同方式即双方面对面地在谈判桌上签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合同的签订地。此时,承诺生效地、合同成立地、合同签订地三地同一,不存在异议。2.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如何理解合同签订地?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有了承诺到达地、承诺生效地、合同成立地的规定,也对数据电文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但对数据电文合同的签订地没有提及。就拿本案中传真的形式来说吧,宁波博宇把签字盖章的格式合同传真给西凤科技是要约,西凤科技签字盖章以后回传给宁波博宇是承诺。本案中承诺到达地是宁波,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宁波,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宁波,是否等同于合同签订的地点就是宁波?我个人认为,数据电文合同的成立地、承诺到达地、承诺生效地与合同签订地不是同一个概念。3.对于移动签约如何理解合同签订地?现代是信息社会,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日趋广泛,当事人可以用笔记本电脑在旅行途中移动签约。如果承诺到达的地点是移动的笔记本电脑在旅途中的某一个点,此时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应当有待修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二、合同签订地是客观事实,对于一个客观的签订地点可否约定?合同签订地是一个事实问题,也就是说合同签订地是一个客观事实,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就是北京,在广州就是广州。《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随意约定一个客观事实的签订地点。比如一个上海人在北京开往广州的列车上途经长沙时用笔记本电脑与一个新疆的朋友签订了一份数据电文合同,承诺到达地是长沙,是否可以约定上海为合同签订地?是否可以约定其途径的某一个车站作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条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地点,是否可以当然地认为合同的签订地点也可以约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但民诉法是以被告所在地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则在民诉法和民诉意见中作了具体列举规定,并没有放开口子。特殊地域管辖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没有放开其他的口子。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非涉外协议管辖必须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点中选择。所以,何谓数据电文合同的签订地急需予以明确和界定。三、在主《购销合同》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双方又在湖南吉首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后宁波博宇认为西凤科技没有履行补充协议而起诉,此时的合同签订地是宁波还是吉首?2007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28期)刊登了《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的(2006)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提及该裁定涉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我国非判例法系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涉外裁定不是司法解释,对于非涉外诉讼及地方法院没有普遍约束力。而且最高法此涉外裁定的前提是“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书引起的争议应受原购销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约束,有生搬最高人民法院涉外裁定的嫌疑。倘若最高人民法院有类似且包含“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争议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非涉外的裁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也能让人信服一些。四、在双方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如果一份合同有多个履行地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购销合同中本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但补充协议在吉首签订以后,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对原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相应变更,约定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货款,给付补偿金等。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应认定补充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补充协议中约定西凤科技有多项履行义务,比如还有开具增值税票的义务,数额也有30万,而开票义务的履行地则在湖南省吉首市。如果原购销合同且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补充协议中又有多个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也有待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五、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而采用电子汇款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很多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电子汇款,卖方指定银行帐号,买方在当地银行电汇。合同法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买方在当地银行电汇,买方当地银行是履行地还是卖方当地银行是履行地,也有待明确。修法建议:法的基本价值是自由、正义与秩序,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是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根据法的基本价值及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提出如下修法建议:一、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履行地点不明确,电汇给付货币的,在汇方银行所在地履行;手机支付货币的,在支付指令到达数据接受系统所在地履行;其他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现在,互联网业务年产值成几何倍数增长。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成为新的交易、支付方式。网上交易纠纷成为2008年3.15晚会关注的主题。网上交易一般都是买方将货币在买方银行所在地汇入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从有利于交易安全和正义的角度出发,确定电汇给付货币在汇方银行所在地履行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有多个履行地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民诉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两款,原条文为第一款。第二款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另一地点协商解决争议而签订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签订地确定管辖法院;以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的,按照原合同约定签订地确定管辖;当事人另有新约定的,从其新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第三款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签订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有人说法律如禅,能悟多深是多深。法律博大精深,历史、社会和法制的进步,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也真诚希望相关修法部门在修法时能多倾听来自最基层的声音!!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吴波训律师
你起诉离婚即可
如果你现在结婚的对象是未婚则不违法。
及时办好相关手续后不会罚款.
可以与其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迁户口首先是接收单位同意,目前没有强制单位接受的规定
你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