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感言:诚恳做人,认真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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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5〕66号关于印发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015年4月30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附件1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8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附件2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级别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其他人员每人每天的费用800元480元330元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3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补助费开支标准项目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100元80元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关于禁毒缴获罂粟壳处理问题的批复云南国药管安[1999]87号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你办“关于将我省禁毒缴获的罂粟壳纳入国家计划的请示”(云医药管联发[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省禁毒缴获罂粟壳的处理问题批复如下: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早有明确意见,即:“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一律销毁”。1998年7月,吴邦国副总理、罗干国务委员再次批示:“凡收缴的各类毒品原则上都要立即销毁”。如果将禁毒缴获罂粟壳转入药用,(一)违背国务院领导同志上述批示精神;(二)势必引发“每年各地铲除的非法种植的罂粟能否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三)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将毒品转入药用的先例,如照此办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坚决禁毒的国际形象。为此,我局意见:一、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你办应当严格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不得擅自决定禁毒收缴毒品的处理问题。二、现已收缴的罂粟壳应就地封存,待我局商公安部禁毒局之后方可决定此批罂粟壳的处理意见。三、凡收缴毒资必须上缴国库,不得转卖、留用,以非法获利。特此批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1日[生效日期]:2000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类*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见附件一),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近年来,国内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被贩运*出境用于生产、加工毒品现象日趋严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堵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上的漏洞,打击非法制造毒品和*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我国在国际禁毒领域的形象和地位,现就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设立生产、经营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备案时需注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主要销售方向等内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生产经营备案证明。2000年12月15日以前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二、购买使用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包括易制毒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但包括科研、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购用证明。使用单位购买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后不得擅自出售和转让,确需调剂的,应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严禁个人购买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经营企业时,应查验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并复印该执照、备案证明及如实登记销售品种、数量等留存备查;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使用单位时,需查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了解购买用途。每一笔购销业务完成后,销售企业要将购用证明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留存两年备查。严禁向无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单位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四、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七、各级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承储、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一类二类附件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附件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不用理睬,将那些电话全部拉入黑名单。
可以,没有问题。
根据你说的情况可能是轻伤,刑期在3年以口人。
身份证号及电话号属个人信息,亦属个人隐私的内容之一,应受保护。但单位因管理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不属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逾期不还款,商家可谁时起诉。至于要收三倍款,不合法。欠人家款,还是应当按约定支付。
事故责任由交警认定,死亡事故要做各种鉴定和调查,需要的时间相对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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