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李海军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吉安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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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江西吉安李海军律师,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多年。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保险法律顾问,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和许多记者、媒体有联系,曾经在全国各类媒体发表1000多篇文章。李律师以忠实于律师事业、仗义执言为自己当律师的宗旨,以诚实信用、认真负责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取信于人,共办结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上千件,先后担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为当事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李律师愿为大家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打各类官司、担任法律顾问、写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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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李海军
执业地区:江西-吉安
执业律所: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3608*********301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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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墙体倒塌致人死亡案件

李海军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墙体倒塌致人死亡案件,二审改判增加赔偿近40万【案情简介】2019年3月吉安市某珠宝店对经营场所装修期间,雇请张某在室内砌墙,张某砌好墙6天后,原告亲属彭某在该墙体附近贴地砖的过程中,该墙体突然倒塌砸中彭某,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彭某亲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珠宝店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珠宝店认为彭某是张某雇请的,其不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彭某是珠宝店雇请的,自己不承担责任,且珠宝店、张某均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律师当庭请求将案由调整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最终认定本案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认定原告的损失,判决珠宝店、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珠宝店、张某均提出上诉,认为彭某不是自己雇请的,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原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变更案由不当。彭某亲属也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损失不当,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彭某亲属的上诉请求,驳回了珠宝店、张某的上诉请求。【代理意见】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彭某亲属作为原告,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案由主张权利,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彭某亲属在起诉状中并未选择案由,只是诉请判令珠宝店、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立案是将案由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于珠宝店、张某互相推脱,均不承认是其雇请,彭某亲属的全权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彭某并未提供砌墙的劳务,只是贴地砖,贴地砖时附近的墙体突然倒塌,相当于一个路过的群众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死,该墙体的建设单位、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珠宝店未经审批违法违规装修、选任不具有资质的张某施工是导致墙体倒塌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施工人,违规施工,导致施工的墙体不稳固。珠宝店、张某共同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死者家属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二、相关赔偿项目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彭某亲属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死者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一审过程中,所有被告对此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诉前在矛调中心的调解笔录中也可以反映被告对适用城镇标准无实质性异议。现在国家政策趋势是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待遇差别,各级法院也是本着越来越宽松的原则审核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判决结果】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均从属于第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受害人彭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定案由,但其系因墙体突然倒塌被砸死亡,既有墙体倒塌的事实,也有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墙体倒塌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倒塌的是6天前已经砌好的墙体,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故一审根据原告的诉请将本案案由确认为第四级案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的规定。二、根据彭某家属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燃气用户信息、电费发票、预存电费收据、燃气发票、燃气投保凭证、预存水费收据、吉安银龙水务有限公司机打发票、吉安县自来水公司水费发票、物业费收据、装修垃圾清运费收据、装修、水电气开户和缴费发票等证据,结合彭某及其妻女的工作情况、户籍地与县城的距离等客观实际,可以认定彭某生前一年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对彭某家属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珠宝店、张某的上诉请求,支持彭某亲属的上诉请求,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增加赔偿金额近40万元。【案例评析】一审法院立案时将案由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到底是珠宝店还是张某雇请彭某,而且以该案由来判决,通常是判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根据庭审情况,张某雇请彭某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身经济条件非常差,根本无力赔偿,珠宝店的赔偿能力强。为此,庭审过程中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迅速与委托人沟通,果断提出本案的案由应该确定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彭某亲属依据该规定主张权利,可以最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进一步收集补强证据,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燃气用户信息、电费发票、预存电费收据、燃气发票、燃气投保凭证、预存水费收据、自来水公司水费发票、物业费收据、装修垃圾清运费收据、证人出庭作证证词等证据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得二审法院支持了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在一审基础上增加了近40万元的赔偿金额。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请求法院变更案由,符合法律规定,在二审过程中,进一步补强证据,使得二审改判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损失,让自己的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结语与建议】代理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请求法院变更案由,及时补强证据,最终目的的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障,如果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处理,极有可能导致案件陷于“谁是雇主”的难题,而且最终法庭很可能认定张某是雇主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受害人家属将陷于执行难的困境。本案正是因为彭某代理律师准确引用法律规定,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彭某生前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让法院采纳了其选择的案由,并且支持了城镇居民标准,最终因为珠宝店、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使得彭某家属顺利获得了近80万元的赔偿款。

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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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诉拖欠千万借款,庭审后对方自觉理据不足而撤诉

【案情简介】此案系李海军律师在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时代理,收到判决书时,已经作为高级合伙人创办了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刘某以王某夫妻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王某向其借款1000万元,有王某的借条和转账单为证,借款用途系王某向其借款100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于井冈山三家公司。法院根据原告刘某的申请,冻结了王某夫妻的存款、相应财产及账号。【办案情况】此案原告提供了王某的借条、转账单,似乎铁证如山,但是根据王某的陈述,这1000万借款很可能根本不存在,王某写了借条,但是并未借款。原告很可能将其他转账的凭单移花接木用于本案作为关键证据,而且这个转账凭单的收款人并非王某,而是王某作为股东之一的公司。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李海军律师及合作代理的陈律师与委托人王某认真沟通,多次商量,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指出原告的破绽。有诸多证据证实王某已经足额出资了1000万元,无需再向刘某借款出资。刘某提供的由王某出具的借条、转账单不足以证明王某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办案结果】承办法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后自觉理据不足,尽管损失了4万余元的诉讼费及不少的律师费等费用,还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据此解除了对被告王某夫妻的财产保全措施。目前被告王某夫妻主动出击,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刘某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代理词】尊敬的合议庭成员: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理由如下:刘某诉称王某向其借款100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于三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但有诸多证据证实王某已经足额出资了1000万元,无需再向刘某借款出资的必要。(一)王某在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汇入1240万元(刘某诉称其中的1000万元出借给王某)到井冈山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城公司)账户前已经出资971.05万元,其后以支付某某公司购车款25万元等其他形式陆续出资,王某应承担的1000万元入股金已全部缴纳完毕,没有再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用于出资入股金的必要。(二)刘某提供的由王某出具的借条不足以证明王某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不能仅凭刘某提供的借据就当然的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因为刘某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已经明确了王某出具1000万元借条时,其并未借款给王某。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刘某提供的借据之外的证据能否证明1000万元借贷事实的发生,但借条之外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1、1240万元的转款凭证仅能证明刘某汇款至某某物流城公司的事实,不能证明王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一来如前所述,在刘某转款1240万元之前,王某已经出资971.05万元入股金,其后陆续出资,总出资额达到了10546500元,王某已经足额出资入股金,不存在再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入股的必要;二来刘某在该1240万元转账凭证上备注的用途为还款,即刘某归还某某物流城公司的款项,与王某向其借款的含义完全不同。刘某提供8万元转账凭证拟证明王某曾经支付过8万元利息,纯属混淆视听,蒙骗法庭。一方面是刘某想造成王某确实曾经向他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假象,另一方面是刘某为了能在县法院立案,故意冲减诉讼金额,将诉请金额降至992万元,将本应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注:1000万元及以上标的的案件应在中级法院立案)规避至刘某所在县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是滥用诉讼权利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王某因个人原因曾于2015年5月21日向刘某借款200万元,不久王某将该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一并归还。该8万元系王某向刘某借款200万元中的一部分利息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某某投资公司、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由于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与刘某个人之间存在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资金往来,且很多都是通过某某公司账户进行。私人之间、公司之间、私人与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相互混杂在一起,并未完全遵循私人之间的款项由私对私的方式,公司之间的额款项由公对公的方式、私人与公司之间的款项由私对公的方式进行。刘某为了保障其出借资金的安全,通过安排其外甥肖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肖某掌控某某公司印章、银行印鉴、支票、银行密码等方式控制某某公司,擅自将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对某某公司补贴款等公司款项未经公司股东同意支付到刘某及刘某控制的某建筑公司。同时,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利用职权,将某某公司的公款用于归还其对刘某的个人借款,损害公司及股东王某的利益。目前,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肖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移送起诉至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同时根据生效的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页第四自然段记载,自2014年12月15日起肖某保管了某某公司的印章,肖某系刘某的外甥,该证明系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和肖某相互窜通,损害王某合法权益的虚假证据,该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审法院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已经对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进行了提审,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明确表示王某并未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该事实进一步佐证了刘某在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前勾结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为了达到法院判决王某偿还992万元虚假债务的非法目的,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的事实。(三)案涉的1240万元款项系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向刘某借支用于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投资于某某公司的入股金。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持有某某公司70%的股权(刘某为了保障其对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出借款项的安全,由肖某代持),出资额为1500万元。但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并没有此资金能力,故其私人向刘某借支了大额款项,不仅包括案涉的1240万元,还包括在永丰县法院调解结案的三个案件700万元等款项。根据2015年6月26日《股东会决议》第一条,肖某的出资(股权款)系刘某垫付(肖某系代持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的股份),因此,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的出资款(股权款)1500万元是向刘某借支的。同时,该决议第一条约定刘某按每月三分五收取1500万元垫付款的利息。故该1240万元实际是刘某借给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的入股款。并且,该决议记载王某出资1000万元,占30%的股权,如果是王某向刘某借支1000万元,应当会同样按照该决议第一条的约定,约定王某的入股款由刘某垫付及应支付利息的内容,但该决议并没有作此表述,也足以证明王某借支刘某1000万元入股款不存在的事实。王某和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应于2015年1月23日前交齐1500万元股本金,而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自身实际并未支付出资款,进一步佐证了该1240万元系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向刘某借支的入股款的事实。(四)从刘某、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王某等于2015年1月23日之后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也可证实王某并未借支刘某1000万元款项的事实。2015年6月26日王某、肖某、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杨某(系某某公司法律顾问)签订的《股东会决议》,2016年1月7日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刘某、肖某签订的《协议书》及当天的《补充协议书》,2016年2月6日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郑某、肖某、刘某、王某签订的《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都没有提及王某借支刘某1000万元款项的事实,而前述协议中却多次提到了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向刘某借款的数额、利息及如何归还等内容,因此从刘某与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之间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王某并未向刘某借支过1000万元,否则,为何前述一系列协议对王某的借款只字未提却多次提及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的借款?井冈山市公安局侦办的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肖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卷宗材料的相关证据已经证实王某已经使用自有资金足额出资1000万元的事实(公安机关可以调阅该案的卷宗材料)。在该案刑事卷宗材料中,王某、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郑某(某某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孙某(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等人都证实王某已经出资1000万元,且王某的1000万元出资款与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汇入某某物流城公司的1240万元无关的事实。在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肖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中,井冈山市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清晰的记载了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汇入某某物流城公司的1240万元早已由某某物流城公司偿还给刘某,且某某物流城公司(含代刘某垫付的民工工资)支付给刘某(含其控制的某建筑公司)的款项远远超过了刘某(含其控制的某建筑公司)汇入给某某公司的款项(原因是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肖某使用某某公司的公款偿还了某某公司大股东张某欠刘某的个人债务)。即刘某根本就不存在借支给王某1000万元的事实。王某之所以当时出具1000万元的借条给刘某,是因为当时某某物流城公司准备增加投资3500万元用于竞拍土地,刘某要求王某出具1000万元借条,否则就不同意借款给某某物流城公司,但刘某汇给某某物流城公司的1240万元随即不久就由某某物流城公司转账归还给了刘某。刘某既不将该借条撕毁,也不将借条原件交还给王某,却持该借条提起民事诉讼,足以可见刘某的主观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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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少女煤气中毒死亡,二审增加赔偿六万多

【案情简介】袁某于1997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在江西省××市××区××大道附138号某某房。二原告是袁某父母。陈某系婺源县紫阳镇某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因陈某长期在南昌生活,案涉房屋陈某多年一直委托中介公司出租。2016年上半年,陈某将其签字的租赁合同及涉案房屋的两个钥匙放在某某房屋中介公司,委托某某房屋中介公司出租。2017年5月初,袁某通过“58”同城平台联系到某某房屋中介公司员工胡某,协商租房事宜。2017年5月13日,胡某代替某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袁某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某某房屋中介公司)将其所在位于步行街楼上3楼房屋租赁给乙方(袁某),甲方需提供有效证件,乙方确认其为户主,方可签约;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14日到2018年5月13日止;年租金,壹万壹仟元、押金壹仟元;租金及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备注(家里的电器、桌椅)热水器一台、油烟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添加空调一台。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甲方”处盖了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袁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同月21日,胡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8000元,陈某亦知晓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系袁某。袁某签合同时系婺源县步行街“快鱼”服装店店长。袁某于2017年11月12日在涉案房屋卫生间洗澡时死亡。2017年11月19日,两原告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赣求司(2017)病鉴字第111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袁某,符合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呼吸衰竭死亡。另查明,案涉房屋卫生间为套间,事发时煤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套间外间的墙壁上,煤气热水器上载有“必须自购排烟管将烟道接至室外,确保安全!”的提示,而该煤气热水器并未安装排烟管;安装在卫生间里间的洗衣机已移至外间,洗衣机水管经过卫生间外间至里间的通道,袁某洗澡时关上了客厅通向卫生间的房门,卫生间外间至里间的门因洗衣机的水管经过而未关闭。【办案过程】被害人的父母在一审判决后找到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李海军主任律师,拿出二被告的上诉状,二被告均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认为被害人死因不明。李海军律师认为:二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袁某系因所租住房屋卫生间的直排热水器所致的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二被告所提供的燃气热水器系直排式,该型热水器在1999年10月1日起即被国家禁止生产,2000年5月1日起被国家禁止销售。案涉热水器已超过报废期10年以上,且二被告所提供的房屋的卫生间没有排气扇和窗户。死者袁某虽已成年,但涉世未深,像很多老百姓一样不具有燃气热水器方面的专业知识,一审判决其自负40%的责任过高。经与被害人父母沟通,被害人父母委托李海军律师提出了上诉,要求增加赔偿款。【律师点评】此案涉及热水器相关技术及规定等非法律知识,李海军律师认真查找相关知识,找到了相关规定,有力地证明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早在1999年10月1日起被禁止生产,2000年5月1日起,也被禁止销售,二被告出租房内的燃气热水器超过报废期十年以上,外壳都已经烧焦了还在使用,使用期过长导致燃烧率大幅下降,燃烧不完全,一审判决对此未作出认定和评判。认真抓住案件关键事实,充分说明理由,全心查找非法律知识,是律师成功办案的基本素质。【裁判结果】某某房屋中介公司以其自身名义与袁某签订租赁协议,并且在房屋的租金中有获利,故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其未向袁某提示安全风险亦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风险,其过错明显,一审法院认定其对袁某的死亡负15%的赔偿责任比例过轻,不能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一过错并非主要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其自负40%的赔偿责任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改判增加赔偿款六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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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久了可以自动离婚?

分居久了可以自动离婚?经常有人咨询:请问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怎样的分居才是合法有效的,在分居前双方需要达成一致吗?(比如说分居协议)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吉安市李海军律师,李海军律师告诉记者,以分居方式希望达到离婚目的,一般没有意义,还不如尽快起诉来得快。分居,在法律上有严格的概念,而且对方真要不同意离婚,通常不承认分居的事实,分居就很难认定了。分居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要能实现有效分居,也有不少地方要注意。李海军律师并就有关分居的许多问题为读者做了系统解释:分居两年并不导致自然离婚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的,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现实中有的夫妻分居满两年之后,就以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可以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这是错误的,若登记成功则会构成重婚。因为分居超过两年不是自然就离婚了,而只是感情破裂的理由。若要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还需要一定的手续——1、若双方分居了两年,互相之间已经没有感情,没有留念,两人达成了协议,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这是最理想的,虽然做不成夫妻了,但是也要好聚好散;2、如果仍然未能达成协议,由坚持离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要提供的材料有:起诉书原件、副本(一份)、身份证明、分居两年的证明、其他诉讼请求的证明(诸如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分居期间,注意以下问题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2、分床不是分居对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同居一个住所各在各自房间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分居。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3、分居是否要登记,分居协议有用吗在我国,并不存在登记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记。夫妻双方同意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有助于日后诉讼时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实,因而是有益的。4、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夫妻双方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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