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昊律师,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1年执业,担任佛山、广州多家企业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及民事经济、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及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的处理。黄昊律师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黄昊律师还创办了法律服务网站、黄昊律师法律服务对象除佛山的禅城、顺德、南海、三水、高明外,还遍及珠三角的其他许多城市以及全国其他地区。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黄昊律师,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1年执业,担任佛山、广州多家企业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及民事经济、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及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的处理。黄昊律师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黄昊律师还创办了法律服务网站、黄昊律师法律服务对象除佛山的禅城、顺德、南海、三水、高明外,还遍及珠三角的其他许多城市以及全国其他地区。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受廖××的委托和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廖××诉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4)东法民一初字第5347号]原告廖××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及有关法律,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对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四:1、原告是否严重违纪?2、被告提供的《工作守则》是否可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3、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原告要求补交社会保险金是否有法律依据?针对上述四个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一、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法庭查证属实并被双方认可的事实有两个:A、原告于2003年12月22日和23日参与了罢工;B、原告在罢工期间打了考勤卡。A、关于对原告参与罢工的行为的定性,我认为需要从罢工的起因、罢工是否违法、原告在罢工中所起的作用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进行分析。1、被告在推行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措施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和沟通,是导致罢工发生的根本原因。《劳动法》第十七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2001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也规定:“二、……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权,凡涉及劳动者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改变,由于可能会侵害作为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要求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后才能作出决定。企业不能以经营自主权或管理自主权作为借口,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平等的协议。被告未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依法办事,再加上主管领导的工作失误,才使得劳资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导致了2003年12月22日和23日罢工事件的发生。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罢工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罢工,是在强势雇主侵害了弱势劳动者一方的利益的情况下,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罢工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我国的现行法律而言,工人的罢工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新修改的《工会法》对于工人的这些行为予以了认可和保护。首先,从我国加入并批准的国际公约来看。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该公约在我国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其次,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工会法》第二十七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承认罢工的合法性。另外,从中国共产党对罢工的政策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处理罢工事件,我们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工人因劳资纠纷而发生的罢工,政府也从未称之为“非法罢工”,而是用“群体性事件”这一中性词汇来客观描述。因此,被告称罢工是“非法罢工”或“非法劳工干扰行为”是错误的,被告不能因此以“严重违纪”且“拒不承认错误”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3、原告在罢工期间没有违法行为。原告虽然参与了罢工,但无违法行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证明原告严重违纪。综合上述对罢工的起因、罢工是否违法、原告在罢工中所起的作用这三点所作的分析,我认为原告虽参与了2003年12月22日和23日的罢工行动,但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被告在解雇信中认定原告该行为“严重违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B、关于原告在罢工期间打了考勤卡的行为的定性。1、原告在罢工期间打了考勤卡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原告虽参与罢工,但人仍在厂区,原告打了考勤卡即便不妥,也不至于构成严重违纪,不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制裁。2、原告罢工期间打了考勤卡的行为并不符合被告《工作守则》中第11.6条关于“严重违纪”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3、被告从未向原告告知过《工作守则》的内容,原告不知道何种行为将面临何种后果,被告根据《工作守则》认定原告严重违纪不公平。4、《工作守则》第11.6条中关于“严重违纪”的条款有些定义不清、界定范围不明,被随意解释的余地很大,对劳动者很不公平。比如,何谓“故意违反职守、守则或指示的行为”?何谓“故意违反公司有关休假、出勤、小休等方面的守则、指示和惯例”?对此,被告有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作随意的解释。综上,我认为原告在罢工期间打了考勤卡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并且被告提供的《工作守则》不应当作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供的《工作守则》是否可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是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二、被告的《工作守则》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②内容合法;③向劳动者公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省高院的这个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符合三个条件:①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②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③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但被告在举证期限之内并未就其《工作守则》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进行举证。被告认为《工作守则》已在劳动部门备案就证明其《工作守则》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备案的行为只能说明被告将《工作守则》向劳动部门报送过,并不能证明被告在制定《工作守则》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是过半数的职工代表的表决通过,即被告不能证明该《工作守则》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另外,被告也未对其已向劳动者公示过该《工作守则》进行举证,被告称其已将《工作守则》向劳动者公示但却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将被告提供的《工作守则》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由此可见,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解除行为应无效。四、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金法院应当进行处理。有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要求补交社会保险金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应进行处理。支持该意见的理由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该意见认为该条排除了仲裁和法院的管辖,因此,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关于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从而拒绝对该请求进行处理。我认为,劳动法第一百条属于授权性规定,它并未排除法院的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行政救济向劳动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选择司法救济途径要求法院进行处理。原告诉请法院责令被告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其依据有二:第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明确将因保险而发生的争议归入劳动争议的范畴;第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下理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从省高院的这个意见可以看出,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该属于劳动争议。既然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根据“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法官应当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处理。综上所述,被告认定原告“严重违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法定情形,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审判员!代理律师:黄昊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如果您有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站律师或者委托本站律师,在联系本站律师前请注意:1.无论是咨询还是委托律师,首先请先电话或E-mail联系,本站律师电话:13827785500(黄昊律师),E-mail:13827785500@139.com。2.如果您的电话暂时未被接听,请稍后再拨,本律师可能正在开庭、会见当事人等。3.在未与本律师约好面谈时间前请不要直接前来律师所找本律师,突然造访本律师可能外出或者有事不能接待。4.电话联系后律师会根据您的亲友所处的不同阶段要求您准备相关的材料,为避免耽误您的时间请务必先通过电话询问需要的材料。5.侦查阶段需要委托律师介入的,委托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委托人请提供与犯罪嫌疑人是近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或拘留(逮捕)通知书上的被通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侦查机关是南海和顺德的,应尽量了解办案机关是哪一个派出所。本站刑事辩护服务项目:一、提供刑事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咨询;二、承办全国各地经济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一审和二审的辩护工作。包括:1、案件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查阶段,可以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有刑讯逼供现象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和其所涉及的案情。2、案件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在检察院获取起诉意见书和技术性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与检察院进行交流阐明观点,争取案件不起诉。3、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在法院获取起诉书、复印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告知开庭时应当注意的地方,再次为被告人收集证据,案头工作确定辩护方案拟写辩护词,出庭辩护。三、承办刑事申诉案。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黄昊律师联系电话:13827785500E-mail:13827785500@139.com律师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48号华麟大厦6楼(佛山市中医院新大楼对面)
佛山刑事辩护律师网是由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黄昊律师主办,刑事辩护是本站律师的专长之一。首先,我们对您及您的亲人当前的处境及心情表示深切的理解,并对您选择本站律师为您及您的亲人提供法律服务感到荣幸!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发动的追究犯罪的司法活动,但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职责在于维护您及您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本须知将告知您刑事诉讼的程序步骤,使您在聘请律师时避免因心情焦虑而产生认识上的误区;还将告知您律师在侦查、起诉、审理等各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保您的知情权。一、聘请律师的基本手续聘请律师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情,应当在充分考虑后慎重行事,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解甚至纷争。通常而言,您应当了解律师的业绩及声誉,尤其是需要了解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特长。您还可以通过与律师的接触及对案件所提供的咨询,按照您自己的感受做出决定。在您决定聘请我们为您及您的亲人提供帮助时,需要了解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是由侦查机关单独控制的,因此,在此阶段律师的介入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主要可以开展三项工作:一是申请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涉嫌的罪名),同被羁押的嫌疑人进行交谈,了解案件的情况。二是就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办案现象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为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等。换言之,在拘留期间律师不能代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当侦查机关将证据收集完毕,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案件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第二个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转移至检察院。此时,律师的身份正式成为辩护人,可以复制诉讼文件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可不必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如果他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法院开庭前,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复制涉案的证据材料,在审阅证据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证据经过分析论证后,辩护律师将拟定无罪、罪轻或者指控的罪名定性错误的辩护方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为关键的步骤之一,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准的重要环节。二、特别提示:为了委托人及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为避免律的执业风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以下要求:1、为委托人与被羁押的当事人传递信件、物品或用其他方式通讯;2、与案件无关的会见要求;3、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除《起诉书》之外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为这些材料在开庭审理前属于国家秘密。4、进行同侦查机关的调查重复或者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调查活动。三、诉讼是需要时间的委托人一经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关系即告成立。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应当互相信任、理解、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刑事诉讼耗时费日,而个案又各有不同,尤其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弹性极大时,且由控诉方单独控制,往往造成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不必要的误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相当的风险,在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法律规定的期限陈述清楚,以便让委托人明白,不致于产生误解。警方(包括国安及检察院)出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需要,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如果调查中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则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在这一段时间内必须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案件自批准逮捕之日起七个月内应当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进间通常为45天,如果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退侦以一个月为期,以二次为限,退侦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样在检察院最长还可以停留六个半月。此外,在侦查阶段,对于重大、结伙、流窜、具有社会影响性的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上是可以突破的,并不绝对受六个半月的限制。除此之外,在案件进入法院后,尽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5天审结,但对于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一个半月的审限也还是可以被打破的。因而,刑事诉讼的期限具有灵活性,一般而言,相当漫长。这样,一起正常的刑事案件,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一审判决作出时止,往往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如果不幸遇到一些例外情况——如侦查将近结束时又发现新罪,或者不断的延长羁押期限或审理延期等情况,案件可能会出现久拖不决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即便是律师如何尽力,都是很难左右案件的进程的。四、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及当事人的意志限制。律师收取委托人费用,仅是律师提供服务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律师服从委托人意志的依据。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刑事案件的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或者计件收费两种类型。计时收费以各位律师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每小时收费数为计算依据;计件收费则分阶段按规定约定收费数额;二审案件原则上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情况则减半收取费用。通常,我们提供的服务会让绝大多数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及其家属感到满意,但并不排除因各种客观原因发生退案退费的情况出现。但是,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律师事务所是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委托费用的:1、在案件的任何阶段,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而解除协议的;2、侦查阶段结束前,犯罪嫌疑人被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或案件被撤销或再进行的;3、审查起诉队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4、审判期间公诉机关变更或撤回起诉的。需要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类:1、特别约定的情况发生或不可抗力的出现;2、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可以在扣除成本及律师确已经付出的劳动报酬后,退回相应的费用。退案退费情况虽然极少发生,但是,在此我们仍然承诺:如果由于承办律师的失职造成您的经济损失,我们不但将全额退还您已经向我们交纳的费用,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五、如何看待律师的辩护如果您足够细心,并且一直关心法律问题,就不难发现在刑事案件中经常没有原告。原因在于原告的身份是由检察院的国家公诉人身份来行使起诉职能的,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文明国家的通常做法,即认为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更是危及社会利益。当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对于如此复杂,重要,事关被诉人自由、生命及财产利益的罪与非罪的专业性问题时,个人是很难与专业性很强的国家公诉机关相抗衡的。此时,律师的辩护人角色尤其重要,对于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质证和辩护确认证明是否有罪,对于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事辩护中,并非达到无罪释放的效果才算胜利,事实上能够澄清事实,使被告人轻判也能体现律师的价值。鉴于刑事案件的上述特殊性和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我们只承诺以最专业的服务和最负责的庭审,但不能承诺对案件结果作出保证,请委托人理解为盼!
钱打入私人账户不妥,希慎重!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一般出院三个月后可作伤残鉴定,具体多少级以鉴定为准,律师一般难以准确估计。
你已经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公司无权限制你的辞职权,公司不批或者压住你的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十小时应该算加班。
如果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你厂要赔偿工人的全部工伤待遇损失。工人违反工作规程你厂可按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不能成为免除工伤赔偿的理由。很不幸,你厂要全赔。 建议工厂购买工伤保险来降低风险。
入室抢劫法定刑期十年以上。自首可以从轻。 不管判多久刑期,自首对其都是有利的,特别是最近自首的,会更容易获得从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