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目前是“百度知道”法律专家团成员、新浪网“爱问”法律专家、天津《每日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雅虎网“知识堂”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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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中国法院网上看到了新闻“全国律协对刑诉法提修改意见望完善律师辩护”一文深有感触,首先抛开这个新闻不讲,讲一个电影的场景,最近曾看过一个美国片子,讲一位漂亮的女律师,接手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位变态杀人狂,似乎是个极度危险的角色,好象是被FBI接手后关押在他们的看守场所中的,当然是设施很严密的看押,此女律师去会见此人,以下是有关细节:1、此女律师一人前往(我国大部地方规定须两名律师同去会见,甚至必须是一个律师所的律师,而公检法的人员如会见,则一人足矣,对律师另眼相看呢)2、伊进入后即进行了会见(按我们目前的做法,如在侦查阶段会见,必须提前联系,按规定一般批准机关要在48小时内或是5天内同意会见)3、会见是在一个比较大的房间进行了房间内未看到有明显的监控设施(我们的看守所内有时明显设置了监控设施,或是表面没有可能,实际上暗藏呢,比如有一个笑话,曾有两位律师去会见,由于案件较大,会见了一上午,还没完成,其中一位仁兄讲,可能是十二点了,该休息啦,另一位道:还没有吧,这时房间墙壁上的话筒中清晰地传出一声音道:“早就到12点了,快撤吧”。两位仁兄诧异地相视......)4、此漂亮的“律政佳人”,顺手即从公文包是抓出一个录音机放在桌上,并打开开关,因为片子可能拍的较早,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是一个用磁带的录音设备。(我们的看守所按上级规定,一般禁止律师录音录相,否则可以暂时没收律师的这些设备,甚至律师进入会见室前,就要交出通讯设备,如手机,以防意外)5、办案单位没有人在场(我们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如果会见,一般肯定有办案单位的侦查干警在场,当时就是他办的案,他抓的人,现在你律师会见,他当仁不让地监督你,看你想“干嘛”。)6、坐下后直接就谈案件情况(按我们的规矩,不许谈案情是肯定要遵守的,虽则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文规定要谈,但常言道“县官不如现管”嘛,曾有一次会见时我们律师与侦查员、犯罪嫌疑人三方对峙了近一小时,就是因为这事,列位看官,关于法律规定你可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够明确吧,不让你谈,怎么办?)7、最绝的是这个女律师坐下后不久发现旁边有一名好心的看守人员在一旁监视,估计是因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个危险人物为保护女律师安全的吧,是护花使者的角色。列位看官你想接下来会出现什么事嘛,但只见此女士杏眼圆睁(显得更有媚力嘛),威严地讲到:“我命令你出去!!!!”,结果这个穿着一身皮的仁兄无奈只得遵命出门去了(那里的规矩这不乱套了嘛,这谁是专政机关呀,这事在我们这个地方还真没发现过,不过反过来,律师受驱逐的事可是有的啊,这是电影,列位可不要随意效仿呀,不过律师会见时,不能有他人监视,如有人员应该在看得见人,听不到讲话的地方来监视,这是国际惯例)8、这个案件最后是无罪释放的结果......做为律师我们是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办案,如果法律进行了修改,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可以更好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第二条规定),可能会少出现些佘祥林似的案件,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地保障。关注中。
显而易见,继承诉讼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词汇,是很多案件的焦点集中的所在,好多案件赢就赢在“时间”。首先,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继承从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开始。当然死亡包括三种情况: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关文书确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按法律解释推定的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他所拥有的财产,就是他的遗产,他的继承人从他死亡开始进行财产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计算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的一个起点。按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个二十年,是一个长的诉讼时效。举一个例子,某张老先生有一住宅是个人合法财产,未立遗嘱,其死亡后,其二子均未声明放弃继承此遗产,但因二人工作繁忙,均无暇顾及此房产,仅是派人照料。十年后二人在如何分割这一住宅时,发生争执,此人二人诉至法院,虽被继承人死亡是十年前,但是因为法律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他们的诉讼还是可以提出的。而且,他们二人也并没有放弃继承权,虽然十年间没有处分这一做为遗产的住宅,但是他们并没有明确放弃遗产的表示。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此诉讼法院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分清继承遗产开始的时间与对遗产着手分割的时间是很重要的。再举一例,某张老先生生前有一住宅,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并无遗嘱处理,与次子共同居住,他死亡后,其次子仍居于此住宅中,张老先生之长子并未异议,过了十二年后,长子得知次子私下将此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改变了名字,由张老先生变为其次子的名字,此时长子诉至法院要求进行继承,这时次子认为长子因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二年内未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未同意长子的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诉讼的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所以长子在知道次子私下变更房屋产权后二年内进行诉讼,并未过时效,法院依此规定支持了长子的诉讼请求。继承诉讼是民间常见的诉讼,这种案件,标的有的小到几百元,有的则大到数千万元,但是其依据的法律是一致的,只要掌握好其中的一些原则,包括“时间”的因素,是会受到好的效果的。
按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给子女扶养费及给多少扶养费、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下面给您简介部分问题的答案。1、要给子女多少抚养费,怎么计算呢?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张先生,已与太太离婚,有一女由太太抚养,他是公司职员,每月工资为2000元,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判决由他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另一种情况,“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王小姐,她是娱乐业从业人员,收入不固定,已与先生离婚,有一女由先生抚养,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如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公布“05年度文化体育娱乐行业年收入”为24000元,那么平均她月收入可定为2000元,可以判决由她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2、在什么时候给付抚养费?按有关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就是说可以按月或按年给,当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财产的情况下,按标准一次性给齐,也是可以的。3、在什么条件下,可能会遇到要求给付子女抚养养费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以下情况要给子女抚养费:(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3)未结婚,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4)其他情况。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应给子女抚养费。4、有什么方式要求给付抚养费?当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抚养义务。5、这个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当然是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例如:(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6、抚养费诉讼有时效限制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些,从理论上讲,人身权的保护是不受时效限制的,但是对侵害抚养人权益,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诉讼应在两年内提出。----------------------------------------------天津市津和律师事务所刘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电话:13820186632022-89990196
适当照顾有疾病一方。
财产一般均分,协议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每人一个,双方互不付费。
一般可争取子女抚养权的。
协商吧,如果我们认为可以代理,费用可协商。
如果破案了,被审判了。当然不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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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你,我一直为此苦恼,不光是钱的事,我父母帮忙照顾孩子,他现在要回来要家产,我怕他们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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