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学校毕业参加工作,1998年考取全国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999年在律师事务所实习,2000年开始成为执业律师,办理了各种复杂疑难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擅长: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排老二家属的委托,并在会见时征得被告人排老二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排老二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根据本庭今天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在认真听取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以及被告人排老二个人的辩护意见后,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事实胜于雄辩,辩护人谨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具体的辩护意见。第一部分,被告人是否构成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部分。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相互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公诉人今天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主要有四个,第一个就是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材料,这些材料可以证实被告人排老二有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且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材料,真正贩卖毒品的人是马大姐和张老大,且侦查机关也的确是在毒品的交易现场抓获马大姐和张老大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孤证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来定案的,也是不能用来证明任何人有罪的,单靠侦查机关的所谓的“抓获经过”、“秘密监控”等一面之词,并不能认定任何被告人有罪。因此,本案的批捕机关严格执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证据不足没有批捕张老大。说明单凭侦查机关单方出具的相关资料,一手引导检察院、法院办案的做法,在其他地方行得通,但是在昆明的官渡看来还是行不通的,总还是会有那么一些执法者会严格遵守法律的底线,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还需要顺便说明的是,公诉人出示了侦查机关的监控资料,但并没有出示侦查机关监控的合法手续,证据的合法性值得怀疑。还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种通话内容,我们今天在法庭的人都不是当事人,是否说了,只能是当事人最清楚,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通话内容,被告人马大姐和排老二都是没有意见的,本辩护人也只能是尊重他们个人的意见,但是从公诉人所念的内容中,并没有听到***三个字,也没有听到什么毒品交易的内容,因此,该通话内容,不仅来源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内容也是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马大姐和排老二有犯罪行为的。第二个证据就是被告人马大姐的供述。本案公诉人出示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唯一一份承认有罪的供述就是马大姐的口供,但马大姐的供述也证明不了任何人有犯罪行为,马大姐的供述充其量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马大姐的供述也是孤证,既不能与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也和排老二说的不一致,其交代的张老大没有参与本案犯罪的供述更是与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以及现场查证的情况相矛盾。第三、第四两个证据也就是被告人排老二和已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张老大的供述,这两个人的供述,只是交代了他们当天的活动情况,都分别没有说过本案任何人有犯罪行为,他们二人的供述不能证明任何人有罪。张老大的供述已经得到了本案批捕机关的认可,决定不予逮捕而释放了张老大,被告人排老二的供述也是值得采信的,但是为什么本案的批捕机关和公诉机关没有采信排老二的无罪的辩解的,是本案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等材料值得采信吗?如果是,那么张老大就应该到庭接受审判,否则,就是不值得采信,不值得采信的话,那么起诉排老二的证据又是什么?是马大姐的供述值得采信吗?如果是,马大姐和排老二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排老二又不明知那包里面的东西是毒品,且马大姐也曾经在侦查机关说过,所谓的排老二给她5000元让她帮他保管毒品的说法是虚假的,因此,马大姐的个人供述也证明不了排老二有罪。马大姐的供述与现场查获的毒品证据相稳合,足以证明马大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他说的张老大没有贩卖毒品的说法是正确的,说排老二在马大姐租住的房间外把本案涉案的包交给她也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因为排老二也是认可的。但因为毒品是在马大姐的房间查获的,装有毒品的包上或者说毒品上又没有提取过排老二的指纹,因此,很难排他性的认定,排老二在马大姐房间外交给马大姐的包就是在马大姐房间内查获的装有毒品的包。退一万步说,即便马大姐的的房间里查获的藏有毒品的包的确是排老二在马大姐的房间外拿给马大姐的,但因为排老二对此并不知情,也就是排老二个人认为他并不明知那包里是装有毒品的,因此也不能证明排老二有故意犯本案涉案毒品非法持有的故意的嫌疑。因此,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相互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排他性的认定被告人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犯罪。二、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分析经过法庭审理后的调查的情况表明,本案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是,侦查机关是在马大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了本案涉案的毒品的,这一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马大姐也是认可的。本案的侦查机关并没有查到相关交易的内容,所谓现场交易的说法也被本案的批捕机关予以否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案情,相关的罪名也是很容易得到判别的,那就是马大姐一个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排老二张老大二人都没有构成犯罪。三、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本辩护人认为,认定一个公民是否有罪,不能依靠单个人的口供,也不能单靠某个机关的情况说明,某些机关的情况说明有时完全就是与事实相违背的,本案侦查机关在一些书面证据方面造假的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这方面吃过亏的教训难道还少吗?历史不能一次又一次的简单重复,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机构,要追究一个公民的刑事责任,只能严格依照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依法认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在无法查清被告人排老二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查到排老二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时候,就依法不能认定排老二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一部分,属于被告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怎么处理?四、本案属于属于被告人排老二个人的合法的财产,不应被没收。人民币摆在家里面是不受法律禁止的,办理本案的警察人员将被告人排老二住处摆放的现金人民币29.3万元(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统计的数据与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数据略有差别,1.7万元那一笔应该是1.79万元)拿走,把被告人排老二存于建设银行的16.0万元和存于农村信用社的15.0万元予以冻结,还扣押了两辆轿车。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财产与犯罪有关。本辩护人也看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只是说“缴获排老二驾驶的云ATX875菱帅轿车一辆,人民币22.69万元、3万元、1.7万元、1200元,……云A8X878起亚轿车一辆”,也没有将上述财产认定为是犯罪所得或者说是犯罪工具。被告人排老二并不是在案发现场抓获的,其家中摆放的人民币等财产都是合法物,电子秤也不是称量毒品的专用工具,其本身也是合法的生活用品,警察在排老二的租住处查到了这些东西,但这些东西不仅不能拿来证明被告人排老二有罪,反而,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该依法返还才是,公安机关一直扣押是不对的,人民法院对此不能判决予以没收。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排老二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并将被告人排老二予以无罪释放!属于排老二个人的与犯罪无关的合法的财产,不应被没收,并应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谢谢法庭!辩护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永声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龚论声家属的委托,并在会见时征得被告人龚论声的同意,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现结合本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辩护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龚论声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龚论声量刑时参考。本案毒品交易中,毒品的卖主是被告人肖远琴及其所说的幕后老板,买主是被告人陈旭或其所帮助的人,肖远琴和陈旭能交易本案的涉案毒品是靠被告人罗明坤介绍的,罗明坤是中间介绍人,在毒品的交易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龚论声是受本案的从犯罗明坤的指使和安排帮忙跟随本案的毒品的卖主肖远琴的,但罗明坤本身就认识肖远琴,有关本案的毒品交易内容都是本案的被告人肖远琴和罗明坤谈好的,被告人龚论声一概没有参与,这一切从警方扣押被告人龚论声的手机时没有卡以及本案的其他所有证据就可以得到证明,没有龚论声,可以说丝毫不影响本案毒品交易的完成。罗明坤在本案中处于从犯的地位,被告人龚论声受本案从犯罗明坤的指使参与本案,显然是从犯中的从犯。谢谢!辩护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永声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二审合议庭并审判委员会: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被告人陈晓玲、卢云、雷兴勇等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集资诈骗罪一案中上诉人雷兴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雷兴勇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上诉人雷兴勇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上诉人雷兴勇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一审的辩护意见已较为详尽的为上诉人雷兴勇作了辩护,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雷兴勇本人的书面上诉意见已基本上对一审判决书的不公行为做了充分的说明(本辩护人尊重其本人在二审开庭时对虚报注册资本一罪的罪名异议的上诉理由的撤回)。在这基础上,为使二审更加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对本案做出最终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现本辩护人再针对本案的一审判决、一审公诉机关的抗诉书、二审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时参考。同上诉人雷兴勇本人的意见一样,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诉人雷兴勇犯虚报注册资本、集资诈骗二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以下情节可供二审合议庭对雷兴勇量刑时参考。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可以参考的量刑情节1、雷兴勇没有参与申请办理注册上乐公司,也没有在该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过字,不伦是代办费,或者是实际投资,雷兴勇均从未出过任何一分钱。2、根据陈晓玲以及卢云的安排,股份只占非常小的10%,且虽然是小股,也从来没有按股分过红。3、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上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时,是陈晓玲以及卢云二人积极补充了800多万的(实际上此时不是卢云出面,公司已经面临被注销了)注册资金,而雷兴勇一分也没有补充过。二、关于集资诈骗罪可以参考的量刑情节1、上诉人雷兴勇具有自首情节诚然,无论律师怎样的雄辩,但事实胜于雄辩的道理是谁都清楚的,客观事实也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面对那么多无辜、无助的受害者,我的当事人雷兴勇作为一个“见证者”是难咎其责的,这就是他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以后,改一审部分认罪而二审予以全部认罪的原因,本律师作为雷兴勇的辩护人,能够理解雷兴勇虽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各集资者的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占有各集资人的钱财的行为,但却是唯一一个有勇气认罪伏法的被告人的做法。因为他在上乐公司工作的期间,无论是担任小股东时的副总,更或者是担任一个空壳的上乐公司的老总,他都总是在为客户、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卷宗中的大量的融资、借款证据,对此可以给予充分的说明。为了想当那样一个空壳的上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兴勇竟然能够在资金已经全部被陈晓玲、卢云二人套走的情况下,出具给他的前任法定代表人陈晓玲3000万的欠条。但雷兴勇太相信自己的本事了,他虽然有一腔热血,为客户、为公司的利益着想,但他没有卢云的名声响亮,也没有陈晓玲那样会在关键时刻“金蝉脱壳”的本事,在二人把公司的大量资金卷走后,雷兴勇接手这个公司就注定是要失败的。在跟随的大量客户不断要求还钱的呼声中,雷兴勇实在支撑不住了,被骂过、被打过,连身上的手表也被拿来还客户的钱,不得已,在多次求助卢云、陈晓玲归还客户集资款无效的情况下,他只得协助各位被害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种原始单据以及在被刑拘前多次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事情的前后经过,最终让认为已经成功离开上乐公司并认为已经吃定各位被害人的血汗钱、救命钱的卢云、陈晓玲归依伏法。因此,上诉人雷兴勇自首的情节是清楚的,一审公诉人不予答辩以及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公诉人的答辩意见显然不成立的,因为就连被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今天都还当庭说过,公安机关在对本案立案时还讨论过,本案上乐公司的集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正常的经营风险当时也还存在过争论,二审公诉人没有参加一审怎么就说是在抓雷兴勇之前,公安机关就已经掌握了雷兴勇的犯罪事实呢?果真如此,本案的侦查机关为什么要等到雷兴勇去公安机关作第四次笔录的时候才拘留雷兴勇呢?而根据陈晓玲、卢云拒绝认罪的情况下,雷兴勇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的事实其实也就是本案查明的事实。现在认定雷兴勇有罪,他的这些行为不是自首又是什么呢?况且,公安机关不是根据什么已经掌握的案情情况布控抓获雷兴勇的,雷兴勇是自己赶到公安机关的,这些行为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中的第一条之规定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需要说明的是,雷兴勇自从在公安机关交代本案的犯罪事实后,从一审庭审到二审庭审从来没有翻供过,他只是在一审时辩解没有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已,根据法释[2004]2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的内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何况,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雷兴勇对这一辩解及其上诉理由已经放弃,用他的话说,在想到那么多的客户遭受损失而自己也无能为力时,他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他也就什么罪名也认了,但他也深知,他即便把牢底坐穿,也不能实际挽回客户的损失,因此,他在法庭上还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要能提前释放出去,他要负责任的全部赔完各位集资者的集资款,这样的表态,比起同案犯卢云、陈晓玲拒不认罪、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表现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雷兴勇是认罪的,而且是负责任的,雷兴勇在被抓获以前就多次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一直到今天的庭审都是认罪的,依法应认定雷兴勇的自首成立。2、雷兴勇有立功表现首先,在本案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根据本案卷宗材料的的证实以及同案被告人陈晓玲、卢云的供述,是雷兴勇的多次要求她们二人才回到上乐公司与各位客户见面的,并签下了相关担保督促还款的书面字句,这个情节不论是对于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陈晓玲、卢云的刑事责任,还是各位集资者今后追究被告人陈晓玲、卢云的民事责任都是大有帮助的。其次,基于陈晓玲、卢云拿走客户的大量集资款后,拒绝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雷兴勇不得已才协助各位客户搜集资料检举被告人陈晓玲、卢云犯本案的犯罪事实,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初,各位受害人是知道雷兴勇的态度和表现的。这就是,客户代表为什么说释放雷兴勇她们都没有意见,而***毙被告人陈晓玲、卢云她们都还不解恨的主要原因。结合被告人陈晓玲、卢云直到二审拒不认罪、拒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表现,雷兴勇维护各位集资者的行为是明显的,若不是雷兴勇的对各位集资者负责任的表现,保存好各种原始凭证以及多次电话督促陈晓玲、卢云还款,那么,陈晓玲、卢云的无罪辩护很可能获得成功,因此,司法机关能够将被告人陈晓玲、卢云绳之以法,给予各位集资者一个说法,被告人雷兴勇在这其中所起的作用是绝对功不可没的。三、被告人雷兴勇在两个罪中,均是从犯不论是多么有名气的企业家,也不论是有多么会专法律空子的参谋当助手,也还不论律师的辩才有多么的优秀,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土,坑害老百姓的行为是必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本案所有受害的老百姓都清楚,是谁能够打动她们的心,让她们心甘情愿的不顾家人的劝阻,把自己的积蓄积极拿来投资到上乐公司,这个人肯定不是雷兴勇,雷兴勇没有这么大的魅力。本案所有受害的老百姓也都清楚,是谁把她们的钱一笔一笔的装进自己的私人腰包,离开上乐公司以后还有3000万的债权。关于雷兴勇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辩护人一审的辩护词也说的较为详细,不再赘述。四、不能漠视被害人的声音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审判决的不公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本院本庭召开的庭前会议上以及审判长今天刚刚宣布休庭时,为客户做了大量实际维权工作且没有实际卷走客户资金逃跑的雷兴勇,终于听到了来自客户代表的真实声音:“我们对释放雷兴勇不会有任何意见,我们对***毙卢云、陈晓玲都还不解恨”。那些卷走老百姓钱财的被告人,不要以为拿到老百姓的钱可以请能说会道的律师帮自己呐喊无罪就能蒙混过关。必须把吃进去的钱吐出来还老百姓,否则,你这一生注定是要受到各被害人源源不断的追究的。被害人代理律师和公诉人对雷兴勇发表的自首以及立功不成立的意见不仅与被害人代表的意见相左,也是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的。最后,本辩护人再次强调,在量刑上,认罪与不认罪绝对不能是一个样,拿到几百万的与亏了几十万的也绝对不能是一个样,提前卷走几百万的与一直坚守岗位并积极还钱的也绝对不能是一个样。一审判决的错误是明显的,该重的不重,该轻的不轻。不过本辩护人坚信,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司法也是公正的。,二审一定能够在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倾听老百姓的声音以后,依法改判。谢谢法庭辩护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永声二O一O年四月九日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各地法院有了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根据司法解释,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9、不具备上高速资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有涉及,但批复的表述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合理的停运损失赔偿请求应予支持。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根据司法解释,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17、商业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根据司法解释,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25、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26、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28、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实践中,有很多做法,一种是由交警部门的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转交给他们,一种是由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司法解释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哪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没有说明。2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有关交通案件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如何理解?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1]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婚前财产公证漫画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婚前财产公证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公证步骤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邓永声按】不要说公安部的一流执法专家了,就是刚学法的学生,也应该看得出来,公安部的上述规定第49条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13条规定的。但这个规定出台之前,公安部的一系列做法就已经害了中国的老百姓很长、很长的时间了。不交纳罚款,就不准审车,这是本人在有记忆和车子以来,中国公安部的长期做法。这样的做法,显然让中国的老百姓无法过上更美好、更安逸的生活。中国的老百姓每年不得不挤出一大部分收入来支出那些无法无边的电子眼罚款,有的车主一年要交上几万元甚至更多的罚款,各位元旦前后不是看见全国的老百姓都在各个银行门口排队交罚款的吗?当然,我们中国的老百姓肯定是提倡安全驾驶的,不安全驾驶的恰恰是那些挂有特种牌照的车辆。我们中国的老百姓也认为,任何驾驶员违章了,也应该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但这应与检审汽车的程序分开。交罚款了,汽车就安全了,不交罚款,汽车就不安全,汽车就不能检审通过,这样的强盗逻辑简直就是荒唐至极。因此,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是合理的、人性的,不需要公安部对此作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公安部也没有这样的权力。但公安部门是一流的执法机关,其一举一动与老百姓的生活、财产、生命、健康等息息相关,其乱作为和不作为都将给老百姓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和麻烦,有的人甚至是一生的生命就因公安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而结束。而中国的法院院长还得经常向兼政法委书记的公安首长报告工作,因此,中国的老百姓要想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来牵制中国的公安机关简直就是在做梦。本律师认为,各个法律事件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别处理。违章做违章的处理,违章是驾驶员和交警执法部门之间的事情。审车做审车的处理,审车是车辆所有者和汽车监测站之间的关系问题。交通事故做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和交警部门的关系,大都还和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有关系。当然税收问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应该很好、很快解决的,每个公民应该自觉的履行,但即便发生纠纷,也是,汽车所有者和政府税务局之间的事情,关车管所的什么事情呢?真正的政府的综合执法大队管的其实是小摊小贩的事情,交警下设的车管所在中国其实已经起到了一个特大的综合执法大队的角色了。公安机关的车管所将几者放在一起处理,不仅加重了老百姓莫须有的经济和工作负担,有时这些关系简直就无法一起处理。一辆新车,可能就因一次交通事故没有处理完而不能上路行使,损失不小啊!中国的老百姓一般情况有一辆车就不错的了。这就是中国的公安部,权力大的无边,同之前无穷无尽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合法权益一样,他们可以擅自修改、变通、补充法律而不会得到任何追究,而他们根本不管那些道路上的电子眼的设置合不合理,正不正常?他们也不管一起交通事故因为案情复杂可能会处理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权力就在他们手里,有公安部的文件,各个监测站的驻站警察更是可以有依据的明目张胆的不交纳罚款等等,就拒绝在车辆所有者的行车证上签证。在全国的各个汽车监测站,那些住站的交警们就好像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工作人员一样,不交纳是否有争议的罚款,不处理完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车就别想检审。因此,中国的总体国力经济跃居世界第二,是很容易的事情,交警一出门就行了,不愿出门的话,多在公路上安几个电子眼也就可以了。但不要说第二,要中国的老百姓兜里的钱跃居世界第三都是很困难的。党中央要完成十八大夸下的海口,让百姓的收入翻什么翻,生活过的比什么都好?如果不改革现行的公安在政府及司法系统中“独大”的趋势,是不可能完成这个光荣任务的。其实,一个人当上公安局长(厅长、部长)已经够光荣、要处理的事情已经够多的了,可是不知道为什么?中国的公安局长(厅长、部长),很多还要挂上政府副职、政法委书记等值。比如,镇雄县的公安局长,还兼着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听见有人说,不要说一般警察和老百姓了,连公安局的副局长想见他这个局长都很难!这样的权力,大家想想?怎么关得进笼子里面呢?当年镇雄的公安局长张世勋如果掌握这么多权力,县委书记曹继敏要扳倒这位公安局长就估计很难(特注:本律师和镇雄县上述公安局长都不认识,也没有冤仇)。本律师早就发现了公安部名噪一时的新规的这些问题,早就想说,但想想是说来也没有用的,干脆不说。而选在今年的两会召开之际,发布这边文章,是想想今年的两会应该有所起色,是希望引起此次召开的两会代表的重视。为的是中国法律的尊严,为的是中国的老百姓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不为别的。注:其余地方还很有可能违反法律的地方,有待各位同仁查找。
你好,这个问题最后咨询下当地的消防部门。
你好,这个要看你们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书面或者口头的都可以的。如果没有的约定利息的话,一般就是无息借款。
你好,最好咨询下当地的车辆管理所,以防留下后患。
你好,首先应该跟银行先进行沟通,最好可以协商利息免除,然后进行分期付款,或者约定付款方式。
你好,最好还是要看在哪个地方打井。一般是没有多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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