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自2007年进入律师行业,2009年申请执业证执业以来,跟随所里的资深律师成功处理各类案件200余件,独立成功处理各类案件100余件。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秉持诚信、尽职、优质、高效的服务精神。一个良好的平台能成就一番雄伟的事业,希望藉由法律快车使自己的事业更上一层楼,能给更多人提供帮助!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王荣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自2007年进入律师行业,2009年申请执业证执业以来,跟随所里的资深律师成功处理各类案件200余件,独立成功处理各类案件100余件。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秉持诚信、尽职、优质、高效的服务精神。一个良好的平台能成就一番雄伟的事业,希望藉由法律快车使自己的事业更上一层楼,能给更多人提供帮助!
案情简介2012年5月至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张某、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租用房屋内电话诈骗,由被告赵某某组织、策划并负责向外拨打骚扰电话,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王某某负责接电话以“重金求子”的方式进行诈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2012)官检刑诉字第1185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四被告共同诈骗,共诈骗人民币89800元,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张某某、张某、王某某分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审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2年12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2)官刑二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涉案诈骗金格为人民币14300元,四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对其余被告判处了相应刑罚。律师辩护着手此案后,看完材料第一时间即发现本案中涉案金额这一关键突破口,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在证据上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几名被告的供述也是相互矛盾,无法对指控涉案金额形成佐证,对指控金额证据不足、无法核实;对此在庭审中,即大胆提出了关于诈骗金额只能以查明的几个受害人报案的金额总和即14300元为准,本案诈骗属于数额较大而不是指控的数额巨大,再加上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犯罪时刚成年,涉世未深,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已悔罪,在拘留期间认真悔改并受到表扬,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故当庭大胆建议法院对其使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所有辩护观点。结语做刑事辩护要善于从证据中找突破口,当庭辩护要随机应变,本案中,庭审中其余被告辩护人在第二轮辩论时无形中达成共识,全部强调了指控金额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另一层面上,本案的成功证据辩护也是律师随机应变、共同协作的成功。
案情简介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交给被告人聂某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块零一坨,归案后经称量净重7238.5克,手枪3支、弹夹6个及子弹76发,并与聂某某共谋将上述物品运往湖北武汉市。同年8月26日,聂某某邀约被告人熊某某协助运输毒品,并安排熊某某驾车在前探路。同年8月27日晚,聂某某与熊某某在驾车行至云南省景东县后被公安抓获归案。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将被告熊某某及其余被告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2012年5月10日受理本案后,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定本案被告人熊某某运输毒品罪成立,但系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最终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熊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律师辩护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后,一听说毒品数量高达7238.5克,不得不慎重,被告人将可能面临被剥夺生命的极刑判罚。为此,对本案所有情况及卷宗材料均仔细、多次研究,为被告人熊某某提出有罪罪轻的辩护,有的观点虽然没有被采纳,但是对法院量刑上仍然产生极大影响,获得无期徒刑的理想效果。庭审中,作为辩护律师,紧紧抓住本案中几个关键点,针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观点:被告人熊某某是从犯,受邀约一起运毒,但是毒品是谁的、有多少毒品、毒品从何而来等均毫不知情,只是开车在前探路,也没有获得实际利益;本案一直在警方监控之中,涉案毒品不可能也无法流入社会,无法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虽然大,但是毒品含量鉴定报告显示,毒品成分含量很低,如按纯度折算,实际重量不高;认罪态度好,确已悔罪。第二、第三两个观点虽然判决中没有被采纳,但从判决结果看,仍然达到辩护人想要的影响量刑的结果,最终,被告人获得无期徒刑判罚,远远超出被告人家属希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预期效果。结语律师作刑事案件辩护,就是要穷尽一切办法说服法官: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最大可能影响法官量刑,为被告人争取最轻刑罚!
案情简介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云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与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罗某某等人分别设立云南某某公司五华分公司和西山分公司,并与分公司总监庄某、邓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各自公司经营地区以投资项目、生产有机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广泛宣传,采取与客户签订一年期和二年期的《联营合同书》、《借贷协议书》等形式,许诺到期还本并给与11%、15%的高额利息或者利润,以此吸引社会群众签订联营合同、借贷协议,交付集资款。在上述期间,云南某某公司包括其两个分公司共向社会吸纳资金人民币近45000000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在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担任云南某某公司西山分公司副总期间,该分公司共向社会吸纳资金6000000余元。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一诉(2010)6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对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朱某、庄某、邓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判本案当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广大不特定群众切身利益,引起云南地区广大社会影响,案情重大,检察院于2013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4月9日致函法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9日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5月13日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其中一被告被另案处理,检察院于同年5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6月18日建议恢复审理,于同日以五检刑一变诉(2010)1号起诉书提起变更起诉;2010年7月16日检察院再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于同年8月10日恢复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重大,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0年10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2010)五法刑一初字第220号判决书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千万巨额罚金,判处本案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判处其余各被告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律师辩护本案中,接受委托为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从案发介入案件到法院判决,历时一年零六个月,通过细致分析,为委托人提出宝贵建议及中肯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为被告人成功获的缓刑判决。被告人到案后,因身体原因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此后第一时间就来办理委托,当即就对被告人在本案中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其在本案中为从犯,罪行相对并不严重,并给予其积极认罪、积极退赃的建议,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为其最终成功获取缓刑打下基础,此后,通过大量阅卷工作,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庭审中向法院提出以下观点:被告人在本案中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偶犯,自愿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却已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观点最终全部得到法院采纳,成功获得缓刑。结语律师接手一个案件,首先要精准分析及把握案情,只有号准整个案件关键命脉,才能选定正确及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方向。本案中,在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正是号准本案虽然影响巨大,但是云南某某公司按时兑现了给予他人的承诺,并没有给交付资金的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此外,被告人罗某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所起作用小,做出了对罗某某最有利的辩护,最终成功获得判三缓三的理想判决。
看伤情重不重,如果鉴定伤情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判刑坐牢。
需要向正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
还款30万元的银行流水可以作为还款证据。
聚众斗殴罪一般情况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伤情为轻微伤,行政拘留不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