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存仪律师

魏存仪

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兰州

擅长:

律师简介

存心担道义,仪念判伪真---魏存仪律师先进事迹魏存仪,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兰州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2009年被评为“兰州市优秀律师”,2013年被评为“兰州市十佳青年律师”。作为一名年轻的优秀律师其主要事迹如下:一、以政治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律师执业方向,永葆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本色魏存仪同志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坚持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始终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作为执业准则;讲学习、肯奉献,时刻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切实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忠于职守,正确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党支部书记,他认真履行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牢记党的宗旨,不忘入党的誓言,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引导和鼓励同行的同志,充分发挥法成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魏存仪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竭力虔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达到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统一。魏存仪同志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尽职尽责,在律师执业期间没有受到过任何当事人的投诉和不良反映。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行业活动。正派的执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许,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是当事人信任的好律师。二、守信敬业,专业精湛,办案质量高,律师工作成绩显著。在诉讼领域:魏存仪律师承办了大量经典的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诉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6亿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天水分行与天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900万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尤其在永靖县小川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合同870万担保合同纠纷案件,魏存仪律师利用深厚的法律功底,挽回了当事人870万的损失。在永靖县小川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在委托魏存仪律师之前,该案已经在临夏州和永靖县两级法院经过四次审理,均为一审判银行败诉,上诉后发回重审。魏存仪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看案卷后发现,在前四次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被告的保证人是否知道借款是否知道是借新还旧:如果知道,则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果不知道,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而原告用于证明被告知道的证据是四个证人,同样的被告也提供了四个证人用来证明被告并不知道这个事实。对这八个证人证言的不同认定成为案件不断发回重审的因素。作为原告方,如果不能证明担保人事先知道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被告就不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债人已经破产的情况下,原告就可能面临870万的损失。魏存仪律师在阅看双方的合同时,发现双方的《保证合同》第7.5条:“乙方(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担保)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魏存仪律师跳出《担保法司法解释》条文范畴,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即使该贷款属于借新还旧,那么将贷款合同中用途由“流动资金”改为“偿还旧贷”,属于贷款用途的变更,既然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允许变更主合同借款用途,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借款用途变更的抗辩,因此,即使原告与主债务人未将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这一事实告知保证人,亦不能认定此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故其不能再援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以其不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系借新还旧为由抗辨。该观点提出后,经两审,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结束了当事人长达五年的诉讼,为当事人挽回了870万元的损失。在非诉业务领域,魏存仪律师也取得骄人的成绩。其以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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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魏存仪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执业律所: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25656*********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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