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为律师事务所专职注册律师。曾做过教师,在共青团等多个机关单位工作,社会阅历丰富,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做事稳重,责任心强。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务、房地产法务、刑事辩护、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涉台港澳等法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今年2月,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救火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赔偿原告文德利直接经济损失28634.4元。2005年12月30日19时50分左右,道县生资公司文德利经营的德利电器商行因电起火,当时许多人拨打119火警电话,但均是忙音,19时55分26秒文德利拨通了119火警电话,道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出动了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去救火,但直到20时25分左右消防车才赶到现场进行救火。文德利经营的德利电器商行距道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为2400米。后宁远的二台消防车和江华的一台消防车也来增援救火,大火于21时25分被基本扑灭,22时05分余火被彻底扑灭。经道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定,文德利的德利电器火灾直接损失为95448元。法院认为,火灾发生后,多人拨打119火警电话,先是不通,后道县公安消防大队在19时55分26秒接到报警,直到20时25分左右才赶到现场。当天晚上既没有发生重大交通堵塞事故,也没有其他火灾发生,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距火灾现场只有2400米,就是按20公里/小时的行车速度,在十分钟内也应该赶到火灾现场,况且是紧急救火,被告从接警到赶到现场长达30分钟,很明显是迟延履行救火这种法定职责。被告这种迟延履行救火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造成火灾的原因与被告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告未能履行保护性的法定职责,没有通过积极、及时作为来消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了,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应当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迟延履行救火职责,造成了原告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扩大,但它不是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只能酌情赔偿。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包间费”是不是霸王条款?2014年05月22日08:14:32来源:人民日报分享到:NaN宋嵩绘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迅速引发关注——消费者起诉酒楼要求退还包间费而败诉,这样的结果并不多见,反而是消费者胜诉的案例时有所闻。例如同样在成都,今年2月,一家餐厅因收取消费者50元的包间费被起诉,审理此案的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就判决餐厅退还包间费。包间费到底该不该收?为何类似案件会得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消费者认为酒楼收取包间费属于霸王条款今年2月19日,刘先生在成都市武侯区一家酒楼跟几位朋友吃午饭。因嫌大厅吵闹,他点好菜后便和朋友转到包间。饭后结账时,刘先生发现总消费1478元,其中含有包间费380元。刘先生此前关注到最高法曾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他认为包间费是变相的“最低消费”。此外,他还认为,就餐前酒楼服务人员并未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这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因此他将该酒楼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包间费。在案件审理中,涉事酒楼表示,刘先生在进入包间前已被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而且包间提供的是差异化服务,在消费者已被告知需支付包间费的情况下,他们收取包间费是合理的。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包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且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是否收取包间费进行协商,消费者既可选择在包间消费也可选择在大厅消费。因此,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法院查明,刘先生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的收费标准,该页关于包间收费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不同,应当可以起到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已就收取包间费达成合意,因此,对刘先生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要看是否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而案情相似的几个案件,判决结果却是消费者胜诉。先看今年发生在成都锦江区的案例。2月16日,何小姐前往一火锅店就餐,结账时,账单上除了菜品费用,还包括50元包间费。何小姐付款后起诉了这家火锅店,要求退还包间费。最终,锦江区法院认定:“收取包间费,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判决火锅店退还包间费。再看去年发生在北京的案例。2013年8月,因为无奈支付80元包房使用费,蒋先生将餐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院最后判决餐厅退还其包房使用费。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经调查,涉事餐厅未事先告知蒋先生关于收取包房使用费事宜,其行为侵犯了蒋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蒋先生失去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对于上述两宗判决,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远军认为,两起商家败诉的案子,共同点在于法院认定商家并未就包间费事项向消费者提前告知,即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武侯区法院做出驳回消费者诉求的判决,正是因为认定“刘先生接受包间服务前,餐厅已告知其包间的收费标准”。回归法律条文,包间费定性不能一概而论最高法今年2月曾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据此,有不少消费者认为,餐厅收取包间费也属于霸王条款。这也是刘先生起诉的原因之一。对此,有专业人士分析指出,“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与“包间费”含义不同,前者指向的是“最低消费”。那么,最高法是否明确定性餐厅收取包间费为霸王条款?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告诉记者,目前最高法并无司法解释提及“包间费”及其定性。张敏介绍,今年1月9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到对于经营者或销售者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涉及餐饮经营者的霸王条款纠纷,该类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张敏说,这两条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也是判别霸王条款的标准。按照法律条文,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类型的包间费都定性为霸王条款。武侯区法院副院长王佳舟也认为,是否为霸王条款,要看该条款是否带有强制性、不可协调性,是否加重了对方义务,减轻或免除了自身责任。“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了合意的包间费,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而对于包间费的收取标准,则需要通过行政管理来规范。”(记者张文)
2014年3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三、关于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关于赌资的认定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八、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法发〔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该部门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加大对患者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专人处理、回复患者投诉。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医学、法律等专家咨询库,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或者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有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合力。地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抄送: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4年4月23日印发
你首先要说清你是男或者女的。 1、如果你协议离婚,可以跟你。因为协议离婚中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2、到法院诉讼离婚除了调解成功外,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在离婚过程中,有过错方财产部分或者少分,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兼顾女方及无过错方、以及付出较多、条件较差一方原则合理分配。但是过错是要证据证明的
你自己当时是否报案,并是否采取挂失?
从法律上对方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可以阻止你,但是最好协商处理
如果能够构成事实婚姻的话,必须到法院诉讼离婚或者两人能够协商补办登记,然后再协议离婚。
请你到户口居住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了解,具体各地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