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级证券师,出生于1978年,江苏徐州人,党员,法律硕士。曾经在市广播电视大学和民办高校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并从事过多年学校管理工作。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刑事案件,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好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联系电话:15862206297QQ:80655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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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由于不动产在中国是“登记发证”制度,所以房产证有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如果当事人要设定共有权,那么就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产登记部门会依据当事人的共有权约定协议(持证人、共有形式、共有份额等),颁发上述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