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赵治国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人身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等类型案件,常年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2013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9626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2002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353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的。也就是说对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按离婚之诉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事实婚姻所应具备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可见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所应具备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是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的,而对此种情形要求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纠纷,可见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是可以起诉的。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审判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适用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和父母子女的规定。律师咨询热线13802001907
交通肇事罪,是指Υ反道·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由一下要件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公·、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Σ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Σ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Υ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Υ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Υ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ν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铁·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Υ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Υ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Υ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Υ章指挥、Υ章作业,或者Υ章行驶等。例如,公·Υ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Υ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ê泊或停靠;航空Υ章的有:Υ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Υ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Υ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Υ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δ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Υ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Υ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4、Υ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公·、城镇道·、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λ、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Χ内,因Υ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Υ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Χ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公·上。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Υ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û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Υ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Σ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Υ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Σ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Σ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Υ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Υ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Υ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Υ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2]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Υ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Υ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Υ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û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赵治国律师咨询电话:13802001907
可以,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必须经迁入迁出公安机关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存在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