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春律师,中国著名知识产权律师,专注处理复杂疑难重大知识产权非诉讼业务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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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认为超市商标应属于第35类。但是商标局曾下过批复专门指出关于商品的分类拣选等服务不属第35类,也不受保护。但是新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明确了商品的归类 摆放 拣选等服务等包括在第35类。因此,就目前来讲,虽然有不同的规定,我个人建议先申请注册第35类为妥。
强奸罪的构成是行为人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嫖娼行为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本案中女方出于报复诬告陷害你的朋友意图使你的朋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应该说性质比较恶劣,根据《刑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聘请律师充分向有关机关阐释清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解决题述侵权问题,首先要判断“中牌”与“中力”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牌”字在汉语词汇中一直是表示商标的词汇的核心字,应属于任何商品中的商标标牌的通用名称。商标的核心还应是“中”字,“牌”在这里仅仅是与“中”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词汇,在该商标中表示商标意思,即“中牌”意为“中商标”。故其专用权显然应当有所限制,不管在注册商标证中是否有放弃专用权的字样,都应放弃专用权。更不应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牌”字,单独提出来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 根据现有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牌”和“中力”两者在音、形、义方面有所不同,呼叫起来也不相同,因此,很难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如有其它补充信息,请来电咨询。
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往往遵循三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 如身体受到伤害可以拍照证明。接下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你与房东可以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即退房。第二,如屋内设施系你搞坏,按约定赔偿,否则拒赔。第三,押金退还。第四,水电等杂费按约定实用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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