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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代理的,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伙同工地看守人员于某某共同盗窃工地三角铁,判决二人犯盗窃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获刑一年缓刑一年。一、案情简介:家庭困境迫使其贪图小便宜到工地收脏,案发后人被抓、车被扣---赔了夫人又折兵。被告人赵某某,男,安徽籍农民,常年在津从事废品回收行业,其妻子患有乳腺癌近十年,且家有三个孩子尚未成人,家境困难。2010年秋,赵某某认识了安徽籍老乡于某某,于某某系某工地临时看守人员,赵某某通过于某某结识了一些工地工头儿,揽了不少生意。2011年1月25日下午17时许,于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称:“我从旁边别的工地上弄点材料,你要不要?”,赵某某答:“你弄吧,弄完给我打电话,我去收。”当晚23时许,赵某某驾车到工地,二人采用“于某某从工地围挡墙内递,赵某某从墙外接”的方法,窃得一批三角铁(后经鉴定价值7000元)。第二天早上,赵某某将三角铁运至自己的废品收购站,并交给于某某2000元。第二天中午,经被害人举报,于某某、赵某某均被抓获归案,涉案2000元赃款、三角铁赃物和赵某某的作案工具“五菱之光”汽车,均被扣押。无奈之下,赵某某的家属委托王秀杰律师,为赵某某进行辩护。二、庭审实录:制定理性辩护思路,确定合理的辩护目标。庭审前,王律师数次会见被告人赵某某,沟通辩护思路。起初,让赵某某及其家属均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从于某某处花钱买的三角铁,怎么构成盗窃犯罪?对此,王律师深入浅出的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和原理:第一,事前打过电话明知:三角铁既不属于于某某本人,亦不属于于某某所在的工地,而属于旁边其他工地所有;第二,毕竟存在协助于某某将三角铁运送出工地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王律师和赵某某共同商定了较为理性的作罪轻辩护的思路,争取轻判“保人”。本案庭审中,律师的主要辩护思路是:1、从案发过程看,赵某某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2、赵某某认罪悔罪,属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因生活所迫贪图便宜而涉案,人身危险性较小;4、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有限;5、赃物、赃款、车辆均被查扣,赵某某所付经济代价已经远远超过涉案案值,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受到法律惩罚:6、量刑建议:对赵某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或者适用单处罚金。当庭,公诉人对王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表示认同。三、法庭宣判:从犯初犯认罪退赃获缓刑,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但考虑具有从犯、初犯、认罪等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拽倒摔伤还是踹倒摔伤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以案简析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本站讯)近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办理的赵某某等四被告人抢夺犯罪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1年6月至7月间,赵某某等四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结伙作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在县城实施抢夺13次涉案财产价值三万余元,实施抢劫1次涉案价值一万余元,应分别认定抢夺罪和抢劫罪,并予数罪并罚。若上述指控成立,则赵某某等人均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开庭庭审时,辩护人详细向合议庭论证了,公诉机关于抢劫罪的指控,虽然被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但实属“抢夺过程中拽倒被害人摔伤”而非“抢劫过程中踹倒被害人摔伤”,整案应定性一罪即抢夺罪。同时,辩护人向合议庭逐一陈述了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在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共同预谋驾驶摩托车分别结伙多次抢夺,犯抢夺罪,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后附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研究卷宗,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了解,现根受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委托,指派律师王秀杰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关于定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某某共同对被害人金某某犯抢劫罪,定性有误,该起犯罪亦应定性为抢夺罪。关于量刑: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合议庭对其客观公正地定罪量刑。定罪辩护意见:一、提请合议庭注意一点核心事实:被害人金某某到底是被踹倒摔伤的,还是被拽倒摔伤的?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对该起犯罪认定事实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赵某某抢劫骑自行车回家的金某某的挎包,将金某某踹倒摔伤。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方关于该起犯罪的指控,主要证据有四组:第一组,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第二组,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第三组,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第四组,被害人金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法医学损伤鉴定书》;但仅仅依靠该四组证据,不足以认定指控的“踹倒摔伤的事实”,却恰恰足以认定“拽倒摔伤的事实”。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踹倒摔伤”一事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的确,被害人金某某在卷中有两份笔录,均称被踹倒摔伤。但是,该“踹倒摔伤”的描述,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与书证不符(稍后论述)。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而非踹倒摔伤。被告人赵某某在卷中关于“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的供述,一直都很稳定。如其在卷中第一份笔录第4页证实;“我把包抢了过来,把那妇女拽倒了,我们骑车就跑了,问:你踹了那妇女了吗?答:没有。问:你拽了几下把包抢走来?答:就一下。”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而非踹倒摔伤。被告人于某某在卷中关于“被害人系拽包时拽倒摔伤”的供述,也一直都很稳定。如其在第一份笔录第2页证实;“我们骑车追上去赵某某抢了那妇女的挎包就跑了。问:赵某某踹那妇女了吗?答:没有,我骑车没感觉出来。”4、被害人金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法医学损伤鉴定书》显示:其腰部靠右侧无伤,直接可证明其不是被踹倒的事实。二、该起案件应定性为抢夺罪,而非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明显区别,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如下:1、从客观行为上看,赵某某实施的行为系“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被害人来不及反抗”。2、从主观故意上看,赵某某等人有侵害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无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故意。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原则上定性为抢夺罪,相关司法解释早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十一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二、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后,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定罪方面应认定为抢夺罪;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公正客观定罪量刑,在给其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此致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本站讯)近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办理的,王某某等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伙同外公司人员,共同骗取本公司货款110万余元,判决众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其中王某某因自首和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获刑有期徒刑六年。一、案情简介:年轻白领听命于上司,伙同供货商内外勾结,骗取自家公司百余万。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自某知名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某省一家大型煤业有限公司,同年9月被派驻天津港担任公司驻港员。2010年9月起,王某某听命于分公司领导高某某指挥,由高某某与某煤炭供应商的职员李某某、赵某某商定,共同采取“重复过磅、虚报水洗煤数量”的方法,自高某某、王某某所属的煤业公司骗取货款。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高某某、王某某伙同“外人”李某某、赵某某共虚报水洗煤17车,骗取煤业公司货款113万余元。在最后一次作案时,天津港物流中心监察部门发现涉案车辆,重复过磅十分可疑,遂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在港口现场将上述四人带走。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第一个主动供述了涉案事实。二、庭审焦点: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一般性排查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便是:本案,因港口发现被告人重复过磅形迹可疑而报警,警方到达现场未确定犯罪事实和具体犯罪嫌疑人,尚处在一般性排查询问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控方认为,根据警方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王某某等人并非主动报警自首,而是在港口报警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所以不属于自首。但是,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自首情节,理由有二:其一,根据《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警方最初介入时并未发觉被告人的罪行,而是因被告人重复过磅、形迹可疑,警方才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其二,被告人到案后最初的四份笔录证实,四被告人中王某某最早如实供述。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的规定,“(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所以,王某某属于自动投案。同时,辩护律师还当庭论证了王某某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三、法庭宣判:认定王某某自首、从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从犯和认罪之从轻处罚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伤害类案件首先应该要求警方进行伤情鉴定,看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如果是轻伤或者重伤,则对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如果是轻微伤则属于治安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如果没有民事赔偿和和解,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委托律师赔偿,争取判缓刑或者免处。
如果刑事和解,会酌定从轻处罚。
检察院公诉审查期限是一个半月,如果不退侦的话,到法院法官会组织调解。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1、可以起诉离婚; 2、可让律师代理; 3、一般三个月审理完, 4、律师代理费用、法院收费,面谈计算。
这类案件不能过分自信自己有理,如果对方有对你不利的证据,则建议重视起来,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定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