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以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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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当事人来我所咨询,称其因出卖被盗二手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并被买主要求返还购车款。具体情况如下:王某得知其一朋友李某有一辆二手轿车要转让,价格比相同车辆的市价要低一些,但李某不是车辆所有人,而是自称帮别人出售,仅从中赚取一些手续费,如果王某愿意购买完全可以联系车辆所有人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知道李某常年做二手车买卖,也没有出过什么问题,就花钱购买了该车,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久,王某因为急需资金又以相同方式将该车卖给了自己的朋友张某,张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认定该车为被盗车辆,李某是该车的第三手买主,和前两手买主一样也是受害人。现在车辆返还车主,所有买主都被公安机关处罚,张某还欲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律师风险提示:自然人买卖二手车必须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卖方应向交易市场提供卖方身份及车辆合法的证明进行验证;买卖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交纳二手车交易税,由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然后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法律法规严禁交易盗抢车辆。如果本次买卖都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操作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现在王某被张某要求返还购车款,自己则只能再向李某要求返还,自己因为贪图小便宜惹上官司,还被公安机关处罚,损失了钱财,也影响了朋友关系。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陈凯
某设备公司因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将某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致使原告处于被动状态,庭审一度陷入僵局。在第二次开庭前,原告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注销前并未书面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原告对被告注销的事实直至起诉时才知晓。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前15日内投资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但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原告不知道被告注销清算的事实,最终导致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原告是在起诉时才得知被告已经注销,障碍才消除,也就是说,此时原告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诉讼时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由第二被告投资人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原创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依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允许企业间借贷,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取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3、克扣工资要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且该规章制度不违法,要求单位提供。
先得过户,才能办理营运证
如果确实是该中介的工作人员,应该可以要回来。建议补充一下证据
孩子这么小,应该判给你比较合适。
共同犯罪,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用户评价:简单明了。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陈凯律师的帮助,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