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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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原告:袁某。XX,湖南XX律师。。被告:刘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袁某撤诉。审判员王强代理书记员刘佳艳
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95年9月1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毛霞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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