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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在贷款展期协议签字认可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这一问题,各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与上述路径是统一的:贷款人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即便是办理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期满未主张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则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送达通知等方式主张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送达清收通知书的方式,此时的保证期间自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解除,从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中,如起诉书的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至保证人时,连带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便转换为诉讼时效。一、《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贷款展期在性质上属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将借款期限延长,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保证责任免责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附其他可参考法条: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二、《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视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保证责任的消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三、《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二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您好,请问您在那工作多久了?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看自己的需求,根据具体情况也有不必须公证的方式立遗嘱
您可以通过一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1.双方先行协商 双方当事人可就噪音的强度、时间、安装隔音设备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2.向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等组织投诉要求劝阻或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3.向行政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居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或拨打110协商解决。4.报警要求治安处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公安机关。针对邻居噪声扰民,如噪声排放超标,可以报警要求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5.以上都不能解决,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有涉诉问题可以联系我,帮助您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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