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怡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以办理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交通事故等案件。尤其擅长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业务。从业以来,办案认真、严谨,努力以自己所学服务于当事人,为励志从最专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周怡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以办理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交通事故等案件。尤其擅长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业务。从业以来,办案认真、严谨,努力以自己所学服务于当事人,为励志从最专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1月9日下午,一小区内,6岁男童阳阳(化名)放学后在楼下玩耍,突然一个烟头从高空落下,恰好落到了阳阳的衣服上。阳阳当时并没发现,后来觉得脖子处疼痛,才发现烟头已将衣服烧了一个大窟窿,差点就烧到了皮肤。接到报警后,辖区茅箭区公安分局武当路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民警尝试通过查看公共视频、打电话、入户等多种方式寻找肇事者,但无人承认,经报单位领导同意后决定对全楼住户进行DNA采集。正当民警采集完成准备离开时,该楼业主杨某找到了民警。“警察同志,对不起!是我扔的烟头,不用化验了……”“抽完烟后我就随手从窗子上扔下去了,我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目前,在民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杨某已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当事人主动放弃追究肇事者任何法律责任。律师说法: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案件详情:出租方徐XX与承租方王先生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租方徐XX将德富XX商铺(下称系争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王X,租赁期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年100,000元,付款方式为付三个月押一个月,每次租金须提前1个月支付。合同期满后,承租方王先生如若不续租,双方结算清楚后,出租方徐先生还承租方王先生押金。租赁期间,承租方王先生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租赁期间,承租方王先生不得拖欠出租方徐X租金,逾期一日,出租方徐先生有权按日租金的双倍收取。如若合同结束,承租方王X要恢复原样。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缴纳了第一季度的租金,并将房屋重新装修。装修后,由于生意不如预期,王先生萌生了退租的念头,念头迸发后,王先生便通过微信告知房东徐X,第一度到期后我就不续租了。徐先生收到消息后,告知王先生,你的行为属于违约,你届时不租,请承担违约金及将房屋恢复原状。第一季度,到了,王先生搬空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溜了。作为看客,我想提问大家几个问题:一、如果租客没有搬走屋内物品,出租方徐先生是否可以将租客王先生的物品自行清理?二、王先生是否可以一走了之?他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义务?我相信,大家的心理一定有属于自己的答案: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一、房东徐先生是否可以将租客王X的物品自行清理?答:房东徐X没有权利。首先,我们要明确,出租人系房屋的权利人。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租赁给了房客,在此期间,租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租赁合同到期后,或者解除后,租客不在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没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了。但租客不享有使用的权利,不代表房东可以扔掉房间的物品。因为房间内的物品是租客花钱购买的,购买以后租客便是这件物品的所有权人通俗的说就是物品的主人。客人怎么可以扔掉主人的物品呐?是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出租人应该如何维权呐?面对满屋子的物品时,我的房屋是否还可以出租?作为出租方,我们最好的方式是在《租赁合同》中对该情形做约定。例如:“出租人有权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腾空收回。出租人对因此而引起的租客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温馨提示:此过程,建议全称录音录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搬出的物品该如何处理呐?我们可以在合同中在进一步约定:“对于可移动的物品,出租人在搬出后有权就该等物品向租客收取仓储费用。搬出后,出租人按合理的方式(合理的方式指的是对方能够接收的到的方式,例如微信、短信、电话、邮寄通知函)通知租客,要求租客限期前来领取物品。如未按约定领取物品,视为租客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房东有权按照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物品。”如果这样约定后,我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一定可以得到很棒的维护了。二、王XX是否可以一走了之?他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义务?本案中,王XX在合同期没到之前,便擅自退租,显然是违约行为。那么本案中的王XX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的《租赁合同》中,双方对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对于房屋如何归还是做了明确的约定的,“需要恢复原状”。显然,本案中的王XX并没有做到恢复原状,而是弃租后就直接走了。那么出租人应该怎么办呐?在租客弃租后,跟租客就此问题进行了协商,但终究未达成一致。最后,房东王XX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租客承担了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综上,作为新时代的一名出租人,如果有一份完善的“租赁合同”的话,一定会让我们避免很多的问题与矛盾;使得我们的租赁道路顺畅无阻。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近日,其中一案例“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冲上热搜,引发热议。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指出,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你好,可以写好诉状在网上提交。
你好,可以写好诉状,然后把你手头现有书面资料准备好,交去法院
你好,不离婚的话,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了。
你好,现在是什么情况,怎么受伤的?
你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你好,认真的爱孩子,给与孩子足够的爱和安稳的家庭是对孩子最好的养育方式之一。
用户评价:律师认真负责,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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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有幸在网上找到律师,抱着试试的态度打了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