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贯彻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原则,勤勉尽责,诚信执业。执业以来,承办多起重大疑难法律服务事务,主要业务涉及金融、公司、建设工程、执行等领域,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楼上、楼下两房屋为相邻关系,楼下住户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为楼上住户提供用水的便利,不能私自安装阀门,影响楼上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