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太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师从王恒,师从吕世伦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由清华大学出版社该书获山西省第十一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参见百度百科词条“徐江顺”)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北京市东卫(太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师从王恒,师从吕世伦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由清华大学出版社该书获山西省第十一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参见百度百科词条“徐江顺”)
对于遗嘱的继承这边,经常是会产生很多的纠纷,有些遗嘱写得过于笼统,在法律上无效,也容易发生纠纷,所以立遗嘱一定要按照格式要求来。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房产遗嘱格式是怎样?房产遗嘱继承费用是多少?以及房产合同一般会怎么订立?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一、房产合同一般会怎么订立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1、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2、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3、其他说明事项:×××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立遗嘱地点:×××立遗嘱时间:公历××××年××月××日立遗嘱人(签名并捺右食指印)见证人(签名,无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二人)代书人×××(签名)××××年××月××日二、房产合同订立的流程1、签订认购书;2、一次性付款的,携带相关材料到售楼部由置业顾问填写打印合同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销售经理审核并签字确认;3、贷款付款的,携带相关材料到银行,查征信,征信无误,由银行人员在打印合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4、到财务交齐所有房款以及代收费用,由财务人员在打印合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方可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5、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打印合同申请表,方可在进行网上签约合同。三、房产继承过户所需的材料(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产继承过户所需的材料、房产合同订立的流程、房产遗嘱公证手续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对于抵押权转让是要符合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抵押权的转让,要注意一下具体的办理方法,结合抵押担保的范围来进行办理。那么抵押权转让给担保人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抵押权转让给担保人吗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投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具有附随性。那么,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这里所讲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价值12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由于抵押权就其担保的债权而言所具有的附随性,没有债权,丙得到的抵押权是空的,是没有价值的。同样道理,抵押权人也不得单独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只有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时才有意义。二、抵押担保的范围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三、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抵押权转让给担保人吗的相关介绍,对于抵押担保要注意一下具体的条件,抵押权是存在的,但是也要注意具体的办理手续。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需要征用、占用土地的需要向有关机关申请批准才行,但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批准土地就有可能涉嫌犯罪,那么非法批地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非法批地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不具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比如乡镇政府批准征收或使用土地,或虽有审批权但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审批征收占用土地,比如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等。2、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比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范围内批准占地建设等。3、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比如,没有履行征地调查、确认、告知等程序,没有依法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没有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等即批准土地征收转用或实施征收,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5、违法违规供地。主要包括: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3、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4、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三、非法批地有哪些处罚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综上所述,非法批地行为有上述五种表现形式,该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因此使国家的财产受到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受到侵害。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批地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