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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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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金牌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律所: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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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卖出的摩托车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吗?判了!

卖出八年的摩托车出了事故,竟然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究竟是怎么回事?请看本期案例!案情简介2018年4月16日,胡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432.02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多处受伤、骨折,构成一处九级和四处十级伤残。经调查,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系王某于1997年购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因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此后该车又几经倒卖,于2011年被瞿某购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将该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吴某将胡某、王某、瞿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9212.02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某负全部责任,故胡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第一次转让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且在转让时已不能正常行驶,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王某、瞿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吴某135012.02元,王某、瞿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拼装车、报废车等依法禁止行驶机动车,因长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严重损耗、动力总成缺陷明显,上路行驶时使用性能将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并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转让或上路行驶,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022-08-24
6岁儿童溺水身亡,家长向7岁玩伴索赔30余万,法院这样判!

3个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未成年人有救助义务吗?如何防止溺水事故发生?来看今日案例。基本案情2021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6岁的小明与同村7岁的丁丁和6岁的壮壮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的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的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法院判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小明的溺亡,作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丁丁没有过错,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溺水发生的悲剧,事故的发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时值炎热的夏季,又给我们敲响了防止未成年人溺水的警钟。

2022-08-24
小区加装电梯,一楼业主阻碍施工,其他业主诉至法院判了!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为了方便日常出行,却遭一楼住户极力反对,现场阻碍电梯施工。电梯加装能否成功进行?案件回顾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老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最下方为架空层,无电梯,日常出行极不方便。2021年10月,岳阳市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全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该单元楼住户决定加装电梯,但此举却遭到一楼住户黄某、廖某的极力反对,认为加装电梯会对其房屋造成不利影响。2022年3月18日,电梯加装工程开始施工,黄某、廖某及其家属却在现场阻碍施工,已经到场的挖机等只得停工,无奈之下,2至7楼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4户业主,已经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达到七分之六的12户业主表决同意,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故该表决合法有效。表决后,原告等业主依法办理了加建电梯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增设电梯手续合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小区之前未安装电梯,二层及以上高楼层住户出行多有不便,尤其对于年纪较大或腿脚不便的人尤甚,原告等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请求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居住于一楼的被告及其家属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对原告等业主组织的加装电梯行为再进行阻工等妨害。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因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9300元,因未提交损失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若加装电梯对被告房屋通风、日照、采光、价值贬损等方面确有不利影响,其可就补偿或赔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理由继续阻碍加装电梯施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影响电梯加装工程。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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