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律师,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积极参与各类诉讼活动,热衷公益活动,多次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态度诚恳,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原告: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男,19x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李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王x,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无需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583.88元。事实和理由:李x与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李x担任技术支持岗位,月工资7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后期限届满,双方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同时,在2019年11月6日签订《员工保密协议》。2021年9月5日,网名为一诺xx的举报人在xx家拍摄团队售后群中贴出一张备注为李x借款的3万元支付宝转账记录,xx公司人员询问怎么回事后,举报人私信添加xx公司人员为好友,后通过与举报人的沟通,得知李x私自向包括举报人在内的一些人集资,在外和一个名为李x的人成立了一个与xx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公司名称为深圳市xx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立公司〉,并且提供了很多与李x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不仅提到李x成立了自己的团队,同时利用职务的便利违规使用xx公司的设备用于其自己成立的公司进行牟利,更为恶劣的是李x为了防止因其自身严重违规行为出现问题,还准备招聘其他人员安排到xx公司就职以作备份。2021年10月,xx公司针对举报人反应的上述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并结合xx公司设备的审批、使用情况及合作客户拍摄量减少等多种因素后查明,李x在职期间多次申请xx公司的设备进行使用,并在李x申请的设备中出现了不属于xx公司业务的记录以及存在不属于xx公司员工的他人信息。同时因李x在职期间就曾有过向xx公司客户索贿的情况,但李x当时以家庭困难为由进行辩解,出于同情及人性化考虑进行告诫后并未做严重处罚。但xx公司的此次宽厚原谅不但没让李x感恩,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的再次做出严重违反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故xx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李x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李x配合交接、验收设备,李x非但拒不配合,在xx公司清点设备时还发现有多个由李x独立负责保管的设备存在人为毁坏或密码锁死的情况。根据《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进行对其警告:未经许可,滥用公司设施、设备、物品或公司其他财产的”;第四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员工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公司业务或管理机密的:有渎职或偷窃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回扣或好处的”;第六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第二条6项“乙方应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传真、仪器以及其他均归甲方所有的谋取私利”:另根据《技术支持部门管理规定》第二条5项“不得与客户产生任何直接经济相关往来索要红包、补助、回扣等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约定李x已详细阅读并了解xx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同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所有规定。综上所述,李x不仅已经在明知公司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因其利用职务便利、营私舞弊的行为直接造成xx公司客户的流失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还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声誉,故李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员工爱岗敬岗的朴素规范,故结合以上事实、规章制度及相关协议约定,xx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并非违法解除。故xx公司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7240号裁决书的结果,诉至法院。李x辩称,一、xx公司在收到一段网名为“一诺xx”之人的微信举报内容后,将李x辞退。“一诺xx”是借钱给李x之人的老婆,其根本不清楚李x与xx立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没有拿回借款,遂捏造事实污蔑李x,李x是向其老公朱x借款,李x与x立公司仅是试用买卖关系,李x并未实际参与x立公司的经营,仅仅是为了售出产品对xx立公司进行过相关的培训,李x'也并非其所述的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x为xx公司销售摄影产品是之前在北京总部时就存在的现象,xx公司一直是默认此行为,比如与广东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集团等公司的合作均是李x促成,xx集团的交易也是先行交付设备,后续才付款的。xx公司辞退理由是“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而xx公司管理混乱,设备使用不需要批准,只需要告知上级领导,xx公司一直默认。由此可知在x趣公司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而不是李x一人的行为,由此李x也就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xx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在李x向xx公司微信或邮箱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申诉书及后续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可以看出,xx公司并未向李x明确告知辞退原因,仅说明李x“涉嫌”使用公司设备。从xx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获取证据材料的日期可以看出xx公司是在将李x辞退之后才开始找寻证据证明自己辞退李x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该摄影设备需要后台开启权限才可以使用,李x将设备拿给xx立公司试用是因为xx立公司打算购买,xx公司对于这种行为是认可的,李x是经过xx公司同意的。若xx公司未同意,设备未经过公司开启权限根本无法使用。从xx公司提供的xx立公司作为xx公司的供应商证据可以看出,早在2021年6月23日,xx立公司就是xx公司的供应商,李x与xx立公司有接触完全合理,xx立公司打算购买xx公司的摄影设备,但需要试用,xx公司为李x开启后台授权,李x才可以把设备交给xx立公司试用。故不存在李x违规使用公司设备的情况,xx公司的辞退行为严重侵害了李x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李x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x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x于2017年11月10日入职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技术服务,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合同中李x确认已经详细阅读并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同并愿意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所有规定,合同附件包括了《员工手册》。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李x正常提供劳动至2021年12月13日,当日,xx公司向李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x“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性质恶劣,影响严重,且公司陆续接到多方投诉,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名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与李x解除劳动合同。经核实,李x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11398.21元。后李x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7240号裁决书,裁决1、xx公司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583.88元;2、驳回李x的其他仲裁请求。李x认可上述裁决结果,xx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举证予以证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x公司以李x存在“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性质恶劣,影响严重,且公司陆续接到多方技诉,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名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与李x解除劳动合同。就xx公司主张的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xx公司来就其主张的李x存在“曾向xx公司客户索贿”的情况举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就xx公司主张李x存在“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的情形,李x认可将其已经审批借用的备用设备交给未与xx公司签订租赁或买卖合同的湖立公司使用,交付使用的理由为基于设备推广的需要进行试用,以及xx立公司基于为深圳市xx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服务而使用深圳市xx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的设备。现李x未就其主张的xx公司与x立公司之间的设备试用关系举证予以证实,且李x的岗位为技术支持,其认可真实性的《技术支持部门管理规定》中所载的其岗位职责中未包括设备租赁、买卖或试用的权限,故本院对李x关于xx立公司使用其借出的备用设备系基于试用的主张不予采信。与此同时,根据李x认可真实性的情况说明显示,深圳市xx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从xx公司租赁的设备仅限于其公司〈包括子公司〉内部使用,未将设备给其他公司或者外包团队使用,与李x关于x立公司基于为深圳市xx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服务而使用深圳市xx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的设备的主张不符,而李x未就其主张举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李x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可以认定李x确实存在将其掌握的xx公司的设备,交由未与xx公司签订设备租赁或购买合同的xx立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的行为。xx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进行对其警告:未经许可,滥用公司设施、设备、物品或公司其他财产的’\以及第四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员工在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根据上述条款,本院可以认定,xx公司未对李x存在的“违规使用设备”的行为进行过警告处分,且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主张的“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名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损失的数额,故李x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xx公司与李x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xx公司应当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583.88元,对xx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58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廊坊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某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05401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幸福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某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2974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领,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田,公司员工。原告廊坊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幸福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廊坊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承兑汇票1张,票据金额为122353.59元。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幸福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4月21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子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方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贵院,请求1、被告给付票据金额122353.5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幸福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告幸福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给原告廊坊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8100005301202004216208xxxxx,票据金额为122353.59元,到期日为2021年4月21日,票据标明可再转让,并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原告现持有该票据。原告在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27日提示付款,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6日该汇票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现票据为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了一份中庭某美化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经双方汇总后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42423.13元,被告以两张电子商业汇票的方式支付了部分2工程款122353.59元,原告开具了发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发票、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符合票据的法律要件,为有效票据。出票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因此作为出票人被告应在到期日对合法持有票据的人按票据金额予以承兑。原告请求出票人付款后,被拒付。原告有权要求出票人即被告给付票据金额及利息损失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票据款项122353.59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至给付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幸福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22353.59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至给付之日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由被告负担。本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3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告:王某,男,汉族,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玉xx小区委托代理人:李永红,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住址:河北省廊坊市xx县工业园区2号。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被告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河。住址:河北省廊坊市xx县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翟律师,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某会。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大厦委托代理人:谢某钊,系公司员工。原告王某诉被告一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被告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损失共计19083元(其中房屋损失16083元、鉴定费用3000元)。二、被告一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损失500元。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其他事项四方互不再究。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计170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于x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xx
导读:贩毒判刑不一定能减刑的,如果存在确有悔改表现的、认真遵守监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情形是可以减刑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处罚力度不同等。一、贩毒判刑能减刑吗贩毒判刑不一定能减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1.持有毒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证明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时,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三、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导读: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航空人员、主观是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以及在客观上实施违反空中运输活动的行为。重大飞行事故罪追诉时效是两年。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航空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过失。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重大飞行事故罪追诉时效是多久?重大飞行事故罪追诉时效是两年,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期限的,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后,犯罪分子便不会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人们再也不能够将犯罪分子给捉拿归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重大飞行事故罪能不能取保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嫌疑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导读:农村医疗报销需要的材料包括了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检查费用报销、药品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等。一、农村医疗报销需要哪些材料农村医疗报销需要的材料如下: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检查费用报销。包括:治疗、注射、输液、清创缝合、针灸火罐、B超、心电图、X线、化验、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相关费用。2.药品费用报销。根据各地政策文件规定的药品。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的报销范围。3.住院费用报销。包括:住院期间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费、住院费等相关可以报销的费用,特殊门诊可报医疗费。4.特殊病种费用报销。包括:恶性肿瘤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孤独症、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放尿症(限10岁以内儿童)。5.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的报销范围。符合各地相关政策的医保目录,规定的医保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三、农村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一样吗法律快车提醒您,农村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不一样。职工医保和农村医保虽然都可以报销,但是二者之间只能够使用一个。相比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有三大优势,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报销额度更高,职工医保累计交满一定年限后,退休之后就可以免费享受了,而居民医保是需要一直交下去,交一年保一年。职工医保会有个人账户。两者针对的人群不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具有非农业户口、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而新农合针对的人群是农村户口的人群。
不合理,可以让他直接走诉讼程序、起诉你
父亲的工资属于遗产,如果父亲去世前没有留遗嘱的话,那就是子女平均分配
我需要看一下调解书的具体约定
可以的,你有什么问题可以私聊我
这个要看你们当时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你有转账记录和对方打得欠条或者是借条,就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对方要求其还钱
具体合同内容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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