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坤律师,湖南省汨罗市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坚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理念,对每一个案件都倾尽全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法律领域:刑事诉讼、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并在以上领域有大量成功案例。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郭坤律师,湖南省汨罗市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坚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理念,对每一个案件都倾尽全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法律领域:刑事诉讼、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并在以上领域有大量成功案例。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
关键词: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造价鉴定反诉合同效力承办经历: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对方(承包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高达25万余元。而据我当事人声称,其已然先行支付35万元工程款。一个农村房屋,建设时间在2017年,按当时工价、材料价,已付工程款已足够承包方,为何还会成诉?受理案件后,我仔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分析了原告方的证据,并迅速整理了诉讼策略和方案,在征得法院同意下,立即申请重鉴。在重鉴结果出来后,结合农村房屋建设相关费用扣除之后,马上提起反诉。最终,人民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鉴定意见,做出再行支付对方2万余元的判决。双方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现附一审代理意见、二审代理意见以飨读者。刘某某与周某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参与委托人与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诉、反诉并案处理纠纷一案,代理人接受本案后,参与了庭审,现结合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做代理意见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个: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应否采信?如果不采信,应当如何认定涉案工程金额?二、如果采信该报告,规费、税金应否剔除?三、如果采信该报告,管理费、利润应否剔除?四、如果采信该报告,在人工、机械费用增加20%(24505.81元)是否应当剔除?如果不应剔除有无依据?如果剔除,是否直接否认了该鉴定报告?五、鉴定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或应如何分摊?在做争议焦点意见发表前,代理人想就本案的基本事实做一个简单陈述。首先,原、被告有亲戚关系,本诉原告称其从事多年的农村建房包工头业务,反诉原告恰好想为哥哥周志光建房,在反诉原告已经拆除旧房、平整屋基、挖好水井,做好三通一平后,双方商议由本诉原告承包主体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反诉原告就已预付部分材料款;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先后共计支付了35万元。本诉原告认为工程款给付太少,一个总建筑面积为271平方米的农村房屋,加上反诉原告自行支出的36730元(门6800元、窗16011元、文化砖12969元、开关插座950元)以及鉴定意见中确定的总金额377814元,如果按平方米折算,就是1528.95元每平方米的造价。我们且不论合法性,试问在座的各位略懂建筑行业的代理人、当事人、旁听者或者有过农村建房经验的房主,在2016年年初,在汨罗农村一个这样的房屋,这种价位的合理性在哪里?这个问题留给大家来思考。好,下面就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应否采信?如果不采信,应当如何认定涉案工程金额?首先、本诉原告提供的《结算书》不应被采信。该《结算书》除却是单方委托,其还存在违反独立、公正、客观的鉴定基本原则、适用明显错误鉴定标准、案涉工程量与总工程量混淆、招投标与造价结算混淆等多处问题,我当事人保留届时检举、控告相关人员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其次、【003】号造价鉴定应被采信。理由是:1、从程序上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该鉴定系人民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单位,符合《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2)受托机构湖南建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造价鉴定资质,符合相关规定;(3)鉴定用途委托非常明确;(4)受托机构具有技术条件与鉴定能力;(5)鉴定人员是专业的鉴定资质人员;(6)鉴定过程符合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7)鉴定报告加盖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2、从实体上看,1、鉴定材料涵盖了双方证据交换笔录、被人民法院采信和双方认可的证据以及现场勘查记录;2、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得当;3、鉴定依据合法、合理,鉴定依据一般情况下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定额。依据【2014】113号计价办法计算人工工资、依据【2016】第二期材料信息基本相对合理、公平,符合基本鉴定行业要求;3、鉴定方法是以承包人实际发生完成的工作内容计算工作造价,剔除了文化砖、开关插座等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4、鉴定过程中,讯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各方意见作出了专门回复;5、鉴定说明里,非常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承包人的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个人承包,并非常明确的单列出来四项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定夺,没有逾越权限。因此,无论程序、实体,该鉴定意见报告整体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予采信。二、如果采信该报告,规费、税金应否剔除?什么是规费、税金?从定义上看,建设工程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要求建筑企业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的统称,意即建筑安装工程的间接费。它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涵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建设工程的税金,则是指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由建筑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等税收总和。从以上两种定义上来看,规费、税金全部是由建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给有关部门的费用,而本案中本诉原告刘某某作为个人,很显然不会去缴纳这些费用。对方即便抗辩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但整个建筑完成后,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经完成缴纳义务,缴纳金额的大小以及票据等证据均没有提供,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必须予以剔除。三、如果采信该报告,管理费、利润应否剔除?同样,我们从定义上来分析,建设工程的管理费是指建筑企业从项目筹建之日至竣工财务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他主要包括了:(1)不在原建筑企业发工资的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2)项目所在地办公费;(3)场地租赁费;(4)差旅交通费;(5)劳动保护费;(6)工业用具使用费;(7)施工现场高温津贴等费用;(8)竣工验收费等。建筑企业承建的较为复杂的施工工程,个别含有需要委托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进度设计,需要针对天气、环境、污染防控或者给排水等各方面专家进行评测施工,因此可能产生非建筑企业员工的工资以及费用支付问题;一般承建项目因为大量施工人员的居住生活需要安排,因此会建设临时居所以及办公场地,为此会产生相关费用;因为竣工完成后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与监理部门针对签证核准可能产生一定的费用等等。而上述费用的支出一般情形下是建筑企业承建大型建筑或者虽然建筑项目不大,但相对较为复杂,才会有管理费的支出。而本案仅仅是农村房屋建设,不存在考虑上述管理费用的支出,也不会产生上述管理费的支出,因此在本案当中亦不存在管理费实际付出,应于剔除。接着就是鉴定报告中所提及的利润应否剔除的问题。在评议前代理人强调一点,无论是个人承包还是建筑企业承包,承建项目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但至少存在预计利润或者说估算利润,没有利润空间的项目,相信谁都不愿意去承接,除非是有其他的目的。代理人不认为本诉原告承建案涉标的有其他目的,其有理由同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也该享有预计利润或者说估算利润。但代理人认为,最终是否赚到相关的利润或者赚取不足以到达预计目的或者甚至是亏损状态与预估利润是两回事,是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不可混淆。因此,合理区间的预估利润应当计算给本诉原告。那么本案当中,合理区间的估算利润,本诉原告是否享有了呢?代理人认为,本诉原告除却上述四项费用以及扣除额外增加20%的24000余元的人工、机械台班额外费用,其仍存在利润空间。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否存在预估利润空间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首先,从市场交易习惯与规则上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是招标控制价,亦即造价咨询公司按规范及当地市场行情编制的最高限价,如果采用招投标方式对外招标,考虑到防止串标行为发生以及控制价实际上是招投标的正常最高限价,那么就会针对控制价下浮10-15%进行对外招投标。换句话说,即便是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案涉标的的建设,在其控制价下浮10-15%的情况下中标,其仍存在利润空间,那么相较于节省了规费、税金以及管理费的个人承包来说,其预估利润空间更大;其次,如果不考虑这些相对专业的问题,就按农村建房的一般市场行情来说,在2016年年初,钢材、水泥的价位在当时历史阶段处于较低的状态下,在汨罗这么一个农村地段,诸位有一定建房经验或者有做过包工头的人来说,如果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是多少钱,如果包工包料每平方米是多少钱,我相信大家比我更清楚。该案中,案涉工程是两层楼,合计271平方米,如果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来包工包料做,同时房主还出外墙砖的钱,出门、窗钱,有没有人来做呢?再结合本案的鉴定报告意见来看,如果除却上述三项费用以及控制利润,加上业主方自行支出的门窗、文化砖等,折合起来是1221.86元每平方米,这个每平方米1200多元的包工包料,诸位知道如果对各个包工头发出招标通知,会有多少人来应标呢?而如果不进行利润扣减,那就是1292.66元(接近1300元)每平方米的包工包料价,这对我当事人又是否公平呢?房子建好了立在那谁也改变不了,如果包工包料每平方米多少钱,大家心里都有个底,民事争议讲究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不能说一方认为对方需要照顾适当多给些就体现了公平,更不能一方认为自己没挣到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就能多要些。预估利润与实际所得利润如果出现偏差,和建设方案、建设成本控制等诸多不确定因素都息息相关,如果承建人亏损了几十上百万的工程,是否发包人都需要来支付呢?这是不能体现公平的,相反则是伪正义。因此,代理人认为鉴定报告单列出来的利润应予剔除。另外,需要指出来的是,造价鉴定报告对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并未做任何逾越其权限的评价,其仅仅是提出来本诉原告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换句话说,不是说非建筑企业公司就不应该享有管理费以及利润,而是否存在管理费,以及利润应否记取要与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公司相区分,这是鉴定机构从其专业角度向人民法院给出的提示。四、如果采信该报告,在人工、机械费用增加20%(24505.81元)是否应当剔除?如果不应剔除有无依据?如果剔除,是否直接否认了该鉴定报告?人工、机械费用在套用定额时增加20%实际上是没有相应依据的,反诉原告方认为该项费用的增加实际上是加重了反诉原告的义务。在鉴定反馈过程中,鉴定机构给出的回复是别墅建设从其建设规模、体量、建筑结构、造型复杂度上应当认定为别墅建设,反诉原告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员,不清楚何为普通建房,何谓别墅?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何进行区分,标准是什么。反诉原告认为,即便认定为别墅,在造型复杂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与普通农村建房存在区别,在人工、机械费用增加20%的主要依据或者是行业规则,哪怕是软件自带都应该给人民法院、给反诉原告一个说明解释。该鉴定报告在回复中并未明确说明是一个遗憾。因此,我方认为这项费用应当剔除。而即便不应剔除,那么鉴定机构也至少应当向人民法院,向反诉原告做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明。而如果剔除了,该项费用实际上是类似于计量上的变更,不改变鉴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属性,不违反鉴定机构针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更正的合法性。因此,不能说是否认了该鉴定报告。五、鉴定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或者如何分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该条规定从法律解释角度上来看,就是说,鉴定费、评估费等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来承担。从本案来看,本诉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结算书,但其根本不能达到真实证明案涉工程造价金额的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采信该证据。而如果该证据不被采信,本诉原告的基本诉求就有如空中楼阁、无本之木、无水之源,那么从本诉原告的角度来看,除非本诉原告自动撤回本诉,否则对于案涉工程的造价鉴定申请费用应当由本诉原告来承担。同样,如果反诉原告不撤诉,为证实案涉工程已经超额支出,反诉被告应当返还费用,其亦有提供该鉴定报告的举证义务。换句话说,如果双方都不撤诉,那么该鉴定报告的举证责任,双方均需承担。任何一方撤诉,其即无须承担该费用。那么在双方都不撤诉的情况下,代理人认为,鉴定结果的最终采纳意见应当结合原、被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的大小与原诉请的差距大小来确定责任分摊。综上,代理人认为,鉴定报告这份关键证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采信。依据鉴定报告说明以及相关事实,人民法院有权扣除相关费用后对案涉工程最终由本诉原告完成的金额进行终局认定,进而可以计算出本诉原告应当退还多少金额给反诉原告。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为感。二审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三)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结合庭审争议焦点、湖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湘立[2021]147B036006号关于====房屋工程造价鉴定的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各方提出的意见、本案中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鉴定报告”应否采信的问题。鉴定报告实际上是本诉原、被告、反诉原、被告都非常关注、争议最大的“症结”所在。因为鉴定报告的结论与本案争议标的额直接相关。这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说理的关键。在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上,我方已经非常明确的提出三性存疑的观点(在此不做赘述)。代理人恳请合议庭仔细审核该鉴定报告以及我方质证意见,确定不予采信。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双方对哪些工程量是本诉原告做的,哪些不是基本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本诉原告做的这些工程量应当计算多少钱?而如果作为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能够据实鉴定,按照当时当地农村建房标准计算工程量,计算造价结论,那即是秉承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是符合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的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鉴定机构没有采用正确的鉴定方法,没有考虑到案涉标的物在农村,属于农村建房,没有考虑到承包人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相关项目措施费不存在实际支出等各种情况致使鉴定结论最终不予采信,这是鉴定机构的失职与不专业。代理人相信人民法院能够明察秋毫,不被这份鉴定报告的表面所蒙蔽。二、如果不采信该鉴定报告,那么应如何处理该案?建德公司与恒立公司做出的鉴定意见既然都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如果都不予以采信。然此案从立案至今一年有余,案件最终要出个结果。人民法院不可能不对案件做个评判与审结。代理人认为,还有一个非常公平公正的处理办法就是,由人民法院依据主管部门【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外公示网站的信息均价进行综合认定。这也能达到有效处理、审结该案的效果。三、如果一定要采信“鉴定报告”,那么应当如何采信。如果一定要采纳鉴定报告的相关结论。代理人认为,则应当审慎采纳并剔除有关费用。理由是:1、规费、税金应当剔除。从定义上看,建设工程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要求建筑企业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的统称,意即建筑安装工程的间接费。它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涵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建设工程的税金,则是指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由建筑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等税收总和。规费、税金全部是由建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给有关部门的费用,而本案中原告刘红华作为个人,很显然不会去缴纳这些费用。对方即便抗辩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但整个建筑完成后,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经完成缴纳义务,缴纳金额的大小以及票据等证据均没有提供,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必须予以剔除。2、管理费、利润以及项目总价措施费应当剔除。建设工程的管理费是指建筑企业从项目筹建之日至竣工财务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他主要包括了:(1)不在原建筑企业发工资的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2)项目所在地办公费;(3)场地租赁费;(4)差旅交通费;(5)劳动保护费;(6)工业用具使用费;(7)施工现场高温津贴等费用;(8)竣工验收费等。建筑企业承建的较为复杂的施工工程,个别含有需要委托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进度设计,需要针对天气、环境、污染防控或者给排水等各方面专家进行评测施工,因此可能产生非建筑企业员工的工资以及费用支付问题;一般承建项目因为大量施工人员的居住生活需要安排,因此会建设临时居所以及办公场地,为此会产生相关费用;因为竣工完成后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与监理部门针对签证核准可能产生一定的费用等等。而上述费用的支出一般情形下是建筑企业承建大型建筑或者虽然建筑项目不大,但相对较为复杂,才会有管理费的支出。而本案仅仅是农村房屋建设,不存在考虑上述管理费用的支出,也不会产生上述管理费的支出,因此在本案当中亦不存在另行计算管理费给原告。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建房承包合同》无效基本没有争议。而鉴定机构做出该鉴定结论的前提是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作为承包人,显而易见是,如果是个人承包的工程,其不可能支出相应的规费税金以及管理费。无论大中城市还是城镇房屋建设,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现象层出不穷,包工头不可能支出相应的规费、税金以及管理费是其中一原因,另外即便包工头雇请的农民工按实际人工计算工钱远比定额人工报价高,但是定额人工费是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业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其编制十分复杂,无论定义、工作效率和工作时间其均不在一个层面,二者可比性不强,此其二。其三,能计量的部分合计金额高达79832.98元,这其中已经包含了相关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可见,如果还要再另行计算规费、税金、管理费、项目总价措施费等给原告,对被告是有多么的不公平。综上,我方认为,鉴定报告依法应当不予采信。不予采信同样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结此案。而如果一定要采信该报告审结此案,也应当将鉴定报告中单列出来的管理费20145.82元、利润21687.37元、总价项目措施费16186.86元、规费43461.26元、税金13707.92元予以剔除。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办案思考:一、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中,合同是否有效,在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并不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其效力其实对案件结果处理影响不大;因此,探讨合同效力,在房屋已然实际交付,且对工程质量并无太大异议的情况下,作用不大;二、农村房屋造价鉴定应区别于城市房屋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工程管理、规费、税金、总价措施费等在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根本不会发生,则应当予以剔除;三、反诉的提起要注意结合造价鉴定具体结论分门别类,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何种费用不能计算在类,也应同时考虑当时当地行情、材料行情等。总结,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诉讼策略的应用。当事人有时也能给予相当大的支持和力度。所以建立和当事人的和谐关系也非常重要。
关键词:二手车辆共同销售合同解除办案手记:代理人代理了一审何某某案件获得胜诉后,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认为应当认定为共同销售,我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解除合同等上诉理由。二审过程中,针对案件焦点,代理人通过阐述何谓共同销售,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行为认定、一审判决的正确等方面,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持了原判。现将二审代理意见发布。代理意见(蒋某某与吴某、梁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尊敬的合议庭成员:针对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法庭调查情形,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调查车辆登记情况的申请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聊天记录,其时间均是在一审庭审前就已经出现的证据。其先前隐去部分聊天记录不提供,可能存在隐瞒相关事实的嫌疑,也可能是认为是没有必要。但不管如何,其均非新的证据。而且,多方的聊天记录,在一审中都进行了举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可以完全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聊天记录内容亦根本不能达到其主张的共同销售的相关事实。增加的聊天内容更多是双方或者三方在来回协商过程中的对方。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吴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提及了上诉人蒋某某吸食笑气、与其共同经营项目发生争议等相关事实的证据。一审认为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未做评价。至于车辆登记情况的调查以及是否存在大修的情况,其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之类。因为,即便案涉车辆以前登记在他人名下,但至少现在登记在梁某某名下是不争的事实;即便原有车辆存在修理的情况,这也是一辆二手玛莎拉蒂总裁定价会这么低的原因。而本案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焦点来看,上诉人纠结的是不想再购买案涉车,而不想购买发生的真正原因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致使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成就。因此,其根本不属于新的证据,更无必要同意其相关调查取证意见。二、案涉车辆是吴某销售给蒋某某,还是张、何二人共同销售给蒋某某?(一)代理认为,一审庭审调查的事实及各方提供的证据,完全可证实系吴某销售案涉车辆给蒋某某。理由是:①从汇款方向上看,蒋某某是向吴某付款;吴某与蒋某某发生货款支付关系,而并无上诉人何某某参与;而首次交易的付款方式,就是吴某向何某某付款,亦不存在蒋某某向何某某付款;②从抵扣账目来看,蒋某某、吴某之间有经济往来,吴某欠付蒋某某部分金额,抵扣了车款,但吴某是直接向何某某支付了定金。因此,如果是共同销售,抵扣就应当是共同抵扣,而不是抵扣吴某的个人债务;③从吴某一审答辩的内容上看,吴某在一审答辩中已经非常明确的阐述了各方之间的关系。何某某将车辆卖给吴某,是只认吴某的,而至于吴某是自己用还是卖给别人,是先知道卖给别人,还是后知道卖给别人,是卖给张三、还是李四,何某某均在所不问;④从交易经验上来看,何某某与蒋某某素不相识,吴某并未承担担保人的身份,何某某与蒋某某既不签订合同,也未提供其他担保,更没有预付全款,其根本不可能先行交车给蒋某某。而只有可能是何某某将车出售给吴某,再由吴某指示交付给蒋某某;⑤从协商过程上看,未经吴某同意,蒋某某再次向何某某购车,如果说是共同销售,亦不存在其隐瞒吴某,另行选车、购车的可能;另外,如果说是换车又系共同销售,也不存在隐瞒吴某,另行协商的可能。综上,代理人认为,认定共同销售是完全不可能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再结合二审答辩意见,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二)上诉人的认定共同销售的理由的错误。上诉人没有认定共同销售的事实依据,但渴望从其他方面找突破口。但其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是:①被上诉人何某某是否知晓吴某购车意图是转售还是自用,还是另做他用,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成立;②上诉人是第2-5点理由完全不之一驳,思维混乱、逻辑不清;③被上诉人何某某是否为车商还是个人买卖,亦与本案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毫无关联;④通过吴某的当庭陈述与答辩人何某某的答辩可知,何某某仅仅认可将案涉车辆卖给吴某,也只会找吴某索要车款,其也事实上是只找吴某索要车款,从未向蒋某某催款过。可见其更不能体现系双方共同销售。因此,原审认定蒋某某、吴某原系同一家公司股东,吴某与何某某认识且为朋友关系。蒋某某与吴某合伙做生意,两人之间相互了解,关系在之初是值得肯定的。但答辩人与蒋某某并不认识,双方并不了解。如果说将车辆直接出售给蒋某某既不签订合同,又不付全款,还没有担保,又不保留所有权,再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将车无条件交付给蒋某某,显然是不可能的。答辩人自始至终只认将案涉车辆出卖给了吴某,至于吴某是出售给蒋某某、张然枫还是何然枫,答辩人在所不问。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是答辩人出售给吴某,吴某再行出售给蒋某某,显然完全还原了事实真相。原审结合各方提供证据以及当庭查明的事实,认定答辩人非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完全正确的。二、原审法院认定吴某与上诉人蒋某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已实际履行,无解除必要正确。上诉人蒋某某通过先期支付部分金额,再通过贷款支付30万元给蒋某某,绝大部分车款已经支付完毕,吴某前期也已交付车辆。只是在后续贷款支付情况下,上诉人存在逾期支付以及明显让吴某失去对其信赖利益的情况下采取取回车的方式要求其按期归还贷款。原审充分论证了上述民事关系的区别,并且给上诉人指明了方向。要想要回车辆,只有按期归还贷款或者至少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让吴某认为上诉人可以如期归还方能要求返还。通过原审庭审可知,吴某正是因为上诉人存在吸毒恶习以及业务量明显下降同时合伙事务存在重大经营分歧等情形下,才会通过取回车辆方式保证其债权得以实现。三、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事实,再结合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可知。被上诉人吴某不存在违约情形,而且即便认定违约,上诉人亦可主张返还车辆,但其并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而与本案相关的何某某与吴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当中,何某某交付车辆、办理登记,收到部分货款,吴某亦并未表示异议。双方根本亦达不到解除之条件。综上,答辩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因为上诉人的财产保全致使20余万元资金始终不能得到使用,相关利益受损,答辩人保留二审结束后向上诉人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案件摘要:1、认定共同销售,应当首先确认销售标的物是共同共有,或者即便非共同共有,也有共同销售,分得利益等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选择诉讼方式或者说确认该行为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有相关的基本事实。此其一,其二,所谓共同销售只是销售的一种模式,其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区分,非一定能够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提出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依据证据规则,应当由合同解除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已经达到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在非持续性(连续性)的买卖合同当中,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并履行,标的物交付后,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基本义务,除非销售标的物存在不能使用或者重大瑕疵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买人提出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不成立的。
毒品认定罪判多少年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和触犯的罪名而定,若构成贩卖毒品罪,一般数量大的,将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毒品犯罪罪名多少种毒品犯罪罪名的种类有: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标准是隐瞒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债券等重要事实,发行股票,或是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体是谁欺诈发行股票的主体通常是有权发行股票的单位和自然人。提示您,对单位来说,必须是已经获准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实体条件的公司或者虽已具备发行股票的实体条件,但没有申请发行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公司,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自然人来说,普通自然人一般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除非是已经获准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都不能成为本罪的风险主体。
您好,您的陈述相对不太清楚。如您确从搅拌站处购买一台二手搅拌车,为何又说是从他人手中倒手几次接手?如果您确实与搅拌站发生买卖关系,首付11万,贷款是交付给公司,如果搅拌车您已实际交付使用,对其质量没有异议,您应当按约支付剩余货款(或者说贷款);如果说您是从他人手中接手的搅拌车,那您支付的对象可能是他人,不知是否有签订书面合同,如并无合同,建议您缕清买卖双方主体和交易标的物所有权主体谨慎付款。贷款支付与公司效益一般不存在关系,这与拖欠买卖合同款没有交集;另外,如公司与您是交易相对方,对方是否应该向您出具正规增值税发票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
您购买的搅拌车如果约定了使用权限制,即只能在其站内运营,且还受其管理,那么如果您事先明知,那么可能已经预见到了其经营风险。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是你们没有做约定,那么你既可以要求将搅拌车交付给你,你自主使用,但你应该按约支付剩余货款;也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归还你已经支付的11万元。当然,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那么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达到法定解除条件。
从你的陈述上看,你应该属于事后加入他们先成立的合伙体。入伙时,应当就入伙协议达成约定。约定内容可以包括对之前债权债务的分担与否以及大小。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外则不产生效力的同时,对内也会产生纠纷。换句话说,你们如果对入伙前9万多的债权或者债务没有约定是否承担如何承担,那么无论对外或者对内,在新成立的合伙体当中,都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欠付合同款属于民事违约,若由法院干预,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局有权对你名下财产进行查扣冻。若非执行人员则无权扣押你的车辆。若通过非法手段扣押车辆并逼迫签订协议,属于民事可撤销行为,你方可起诉。
您好,一般情形下,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你可据此拒付,但你方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赌博形成。另外,我不姓袁。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利率有最高限制。所谓年息一分,其实是年利率1%,其明显低于最高限制。因此,你可依约在对方逾期情况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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