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办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主要代理婚姻家庭类纠纷、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案件,执业期间已处理过300多起案件,诉讼和非诉经验丰富,具备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以自身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精神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愿以专业的精神和负责的态度为需要的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何小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办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主要代理婚姻家庭类纠纷、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案件,执业期间已处理过300多起案件,诉讼和非诉经验丰富,具备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以自身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精神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愿以专业的精神和负责的态度为需要的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2019年11月6日A入职B处,从事某APP”ios岗位,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6日,月工资为12000元。2020年5月29日,B以群邮件方式发出对A消极怠工的通报批评,并于2020年6月1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因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产生争议,A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B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12000元/月×2个月);前述仲裁委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某仲裁裁决书,裁决:限B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A支付赔偿金20673.36元。B不服前述仲裁委所作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查明B提交的工资表显示A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份工资分别为11180元、9560元、8469.09元、11252.4元、10526.2元、11032.4元。另B认可A11月的工资7680元是按实际工作天数20日计算,没有按月工资标准发放。B提交的《员工手册》注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员工工作散漫、效率极差经提醒不改的,消极怠工或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指标的……违纪处理程序:书面警告,根据员工违反纪律的程度,由其直属上司签发“书面警告信”并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员工指出需改善的方面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及规定期限,以及若不相应改善时需承担的后果并形成书面改善承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纪律或经过三次书面警告仍未达到满意的效果时,公司可以将其立即解聘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A陈述没有收到过上述员工手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态度不端正,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违纪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以及公司出台的其它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员工手册》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故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另即便原告主张的上述违纪情况属实,按照其提交的《员工手册》应给予被告书面警告的处分,并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原告依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欠缺事实依据,前述仲裁委裁决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和入职时间,因原告认可被告2019年11月工资是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的,没有按月工资标准发放,故11月工资不应计入月平均工资内。经计算,被告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0336.68元,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673.36元(10336.68元/月×2个月)。
A与B系夫妻关系,A与B因承包项目缺乏资金,找到C协商融资事宜,2015年5月24日,A通过微信向C发送了手写板《股份合作协议》(一下称为《协议一》),载明:某项目承包施工一事的参股人员为游某25%、陈某25%、郝某29%、B10%、C10%,C投入的200万元是整体四期的股份,该200万元整在第一期工程6个月之内全部退还本金并且该股金均按月息2%计息,3个月一提取,利息先付,C投资的200万元,由A与B夫妻共同负责收回,最短三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2015年5月24日,B与案外人游某、陈某、郝某签署《股份合作协议》(一下称为《协议二》),协议中的股份合作事由与协议一相同,另协议二载明:参股人员及比例为:游某25%、陈某25%、郝某29%、B20%……。C于2015年5月25日向B转账1880000元,2016年2月6日,B向C妻子转账200万元,2016年2月6日,C妻子向A转账60万元,2016年2月7日、9日、10日C向A共计转账5万元,2016年3月9日,A与B向C出具《收条》,载明:C的200万元投资股金已由A与B退还,但尚欠C6个月利息,另A个人找C借款65万元整,后2016年3月至8月期间,C多次向A提供现金借款141100元,此后,A共计向C还款251100元。经C多次催款,A与B仍拒绝还款,遂形成本案诉讼。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C欲入股某工程而与A达成的《协议一》未取得其余四位股东的同意,因此,该协议未生效,C未称为股东,《协议一》及此后《收条》中所载内容显示,C不需要实际参与管理即享有月息2%收益且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A主张200万元系投资款,本院不予支持。C实际支付了188万元借款,故借款本金应为188万元,B向C偿还了200万元,超出部分12万元应视为偿还利息,经本院核算,A与B欠付的6个月利息应为225600元,扣除12万元后,A与B还应向C支付105600元利息。另A与B另行向C借款791100元,经本院核算,尚欠540000元未还,本院予以支持。
2016年8月26分8时30分许,被告罗某将停放在原告某餐馆前的涉案车辆驶出时,因被告罗某操作不当,发生其驾驶车辆撞上原告餐馆店铺门头,造成原告餐馆店铺门头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罗某向原告某餐馆的经营者宁某预付了35000元赔偿款,宁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在未对受损门面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形下即于2019年8月26日起对其店铺整个门头(包括未受损部分)进行重新装修,于2019年9月10日装修完毕。2019年10月21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门面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后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评估标的的损失价值为30840元。”上述损失包含直接材料费14540元、人工费(包含拆建门面及修复及加固,线路检修,大门修复,垃圾清理费等)9800元以及机械费(包含运费、架料费、加工费等)6500元。另原告某餐馆在装修期间一直在开门营业,被告罗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主张:1、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剩余财产损失(垃圾清运费800元、装修费用80000元、守夜人员工资1200元、经营损失24283.8元)共计71283.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我方代理被告罗某)法院裁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驾驶涉案车辆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原告餐馆的门头,造成原告餐馆门头部分损坏,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罗某的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事故全部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被告罗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在既未就装修事宜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亦未就涉案门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部分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形下,擅自对整个门头进行拆除病重新装修,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理应由其自身承担;关于经营损失,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缴税凭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后的营业收入情况,且其在涉案门头重新装修期间仍在开门营业,但考虑到本次事故造成其门头受损,修复期间在客观上会给原告的店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原告擅自扩大修复范围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装修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该部分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由被告罗某承担,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1440元,对被告罗某已付的35000元,核减其应赔偿的10000元后,其多支付的25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从应赔偿给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核减并直接支付给被告罗某,故最终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31440元-25000元=6440元。
一、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解析: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包括形成的事实婚姻。因为我国现如今是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该项规定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行为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前一婚姻关系是合法受法律保护的,后一婚姻关系违法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解析:这里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是为了降低生育遗传病儿或畸形儿的概率。(三)未到法定婚龄;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结婚的有违我国法律规定。二、婚姻何时无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定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婚姻无效不是无效事由出现后婚姻就自动的无效,还需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待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后,该无效从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即无效,该无效的效力溯及既往至办理结婚登记当天。三、不能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是指:重婚案件中,后一婚姻关系人已办理离婚;未达法定婚龄当事人在请求确认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故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第二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无效情形是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任意时间主张确认无效。
我国的离婚比例一直都处于较高的状态,虽然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离婚率相较以前或许有所减少,但冲动结婚或感性结婚导致离婚的场面还是普遍存在。就在这两年,作者就听说了不少刚结婚一两年,甚至不到一年的新婚夫妻离婚案例。尤其是这种结婚时间短就离婚的,一般男方或男方的家庭会要求女方及女方的家庭退还此前因结婚所支付的彩礼,那么已经拿到手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析: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此时赠与一方可不在给付,已经给付的,可要求返还。这时候,可能有些朋友就会说,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而第三条则是对同居关系的规定。通过这两条解释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如今是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给付彩礼所附条件只能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包括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解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条件已成就,为何还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原因一:缔结婚姻是为了两人能够共同的生活在一起,而办理结婚登记,不仅是为了能够名正言顺的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是让这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可以说共同生活在一起是目的,办理结婚登记是保障。给付彩礼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办理结婚登记是保障共同生活的手段。原因二:根据公平原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又不能主张返还彩礼,此时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或多或少有些不公平。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解析:该项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办理离婚,如果未离婚则不存在退还问题,同时还要求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如果给付行为没有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也不存在退还彩礼问题。因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个人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量:1.给付的数额;2.给付人的经济情况;3.因给付所负担的债务情况;4.给付前后,给付人的生活水平、质量的变化等。
小编看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是出自于黄应生老师的《官员的“受贿之道”需要律师传授吗?》,文章的内容大概是这样的:身为律师身份的赵希富因向受贿官员传授如何躲避侦查,逃避法律追责的方法而被有关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多数律师都认为赵希富向受贿官员传授躲避侦查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黄应生老师的观点则认为官员的受贿之道无需他人传授,更不可能由平民百姓传授!赵希富并未向赵希江传授真正的“犯罪方法”,充其量只是传授了如何“逃避打击”的方法。“真正的‘犯罪方法’,应当是指实施犯罪的技能、经验。”具体到受贿犯罪的方法,应当首先是指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法,“从裁判文书当中,看不出赵希富实施了类似的行为,所以赵希富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小编的观点跟黄应生老师的观点相反,小编认为赵希富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理论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焦点:“犯罪方法”黄应生老师在《官员的“受贿之道”需要律师传授吗?》中说道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技巧、经验方法,而不包括逃避打击的方法。受贿行为对于官员来说可以是与生俱来的本领,无须他人传授。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一手收钱、一手办事。赵希富作为律师没有职务便利,没有受贿过,何谈传授受贿经验之说。而小编则认为本罪的犯罪方法不仅仅包括犯罪的技巧、经验、方法,不是有经验的人才能向别人传授技巧、经验和方法。有句土话说的话“没吃过猪肉,难道还没见过猪跑吗”。“犯罪方法”的深剖解析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小编认为本罪的犯罪方法应做扩大解释,即犯罪方法不仅包括实施具体犯罪技巧、经验和方法,还应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因为躲避侦查、逃避法律制裁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方式,另外行为人取经“犯罪方法”的真正目的不是因为行为人不知道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或实施更高级的犯罪行为以满足心里刺激,而是实施犯罪行为后如何不被别人发现,或被发现后尽可能的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我相信这才是大多数行为人“请教”的最终以及真正目的。再者从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上来说,“犯罪方法”更应该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如果对传授他人逃避侦查、打击的行为不以惩戒的话,则可能会造成类似现象的泛滥,从而破坏了社会秩序,甚至藐视法律权威。从立法的目的上来说“犯罪方法”也应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实操中也有律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犯罪方法不仅包括实施具体犯罪技巧、经验和方法,还应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如赵希富因传授官员逃避侦查被法院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你好,你需要起诉离婚吗
你好,欠你2万元有多长时间了,有没有过时效
你好,鉴于这种情况,如果故意伤害,需要做鉴定报告
你好,如果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可以婶婶,离婚
你好,你是要协商离婚还是起诉离婚
你好,你是需要协商离婚,还是起诉离婚
用户评价:感谢何律师耐心的解答了我的问题,非常详细专业,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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