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迎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擅长民商法诉讼与非诉案件,包括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权纠纷、担保纠纷、婚姻家庭等诉讼案件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税务财务咨询、股权设计及破产等非诉案件,能够为企业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损失。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法律为舵,诚信为宗
擅长:公司企业,综合
近年来,因酒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有些事件能和平解决,有些却因损害赔偿纠纷走向了法庭。据了解,那些和平解决的喝酒致死事件,大多发在亲朋好友之间,在死亡事件发生后,共同饮酒的各位亲友会积极主动会向死者家属送上部分礼金以表示自己的歉意和心意;但那些走向法庭的死亡事件,共同饮酒人之间一般关系较为疏远甚至没有关系,比如通过朋友拉朋友的方式形成的饮酒聚会。这种比较疏远的关系,在有人因过量饮酒致死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一般不能积极主动去承担一定责任,死者家属就会通过起诉方式来要求损害赔偿。那么,哪些人该对此担责呢?首先,如果所饮酒水存在质量问题,则酒水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饮酒过程当中,如果存在逼迫喝酒、灌酒、劝酒的情形,则逼迫者、灌酒者及劝酒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如果组织者、邀请者及其它共同饮酒人有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酒席的组织者、邀请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这里的安全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在饮酒过程中提醒大家喝酒要适量,以及在酒席之后将醉酒者进行醒酒或者将其交至亲人手中。如果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导致饮酒人酒精中毒死亡或者在归家途中出了意外,则上述人员也应当对死亡损害承担一定责任。那么,如果共同饮酒人尽到了上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认为没有过错而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本律师前段时间就经办了一起这种情形的案子。代理的是死者家属一方。死者是通过朋友邀朋友的方式参与酒局的,与其对饮的是酒局的组织者,和死者先前并不认识。死者的朋友在死者醉酒后将其送到了住处,法医鉴定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和窒息。几个被告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对死者负有责任的是死者的共同居住人,因为共同居住人疏于照顾才导致的窒息死亡。但本律师认为,这其实是一个多因一果的事件,其根源还是在于过量饮酒。如果没有与组织者的过量对喝就不会酒精中毒;酒精中毒后如果能得到邀请者的恰当救治,如送去医院醒酒,就不会一直昏迷不醒;在昏迷不醒的状态下,如果同住人能寸步不离的守着,及时发现其呕吐时并进行求助,也就不会窒息而死。所以本律师认为,各被告仍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众所周知,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甚至导致死亡。但在一次次的酒局或酒宴中,请客者还是会特别热情的备好充分的酒水共大家饮用,唯恐招待不周;参与酒局或酒宴的人,为了气氛和友情,也是会推杯换盏、劝来敬去、不醉不休,这其实是一种不良的或者说扭曲的酒文化。虽然“无酒不成席”的说法自古有之,虽然亲人朋友间聚会时饮酒助兴在所难免,但酒桌上相互敬酒、罚酒、劝酒、猜酒令之事,越来越成为一种恶习,以致近些年因酒致死的案例越来越多,让很多个家庭因此陷入经济困境和情感悲痛中,同饮者、劝酒者也因此遭受情感的折磨和良心的谴责。我国这种聚会中的“酒文化”,令很多人深恶痛绝,但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参与其中。为从法律层面扼制宴请中的不良风气,具有明显过错者要承担侵害赔偿责任,没有明显过错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他人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死者自身应承担过半责任,这样才能对其它人起到更多的警醒作用,才能更有效的制止酒桌上的不文明饮酒行为,才能减少因喝酒带来的个人和家庭伤害,才能使亲朋好友的聚会真正变成一个情感交流的聚会,而不是一个因酒致害的聚会。
不代表。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民政局办理,收缴结婚证,发放离婚证;二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
申请破产可以,注销行不通。不欠债情况下可以注销。
房子算共同财产,负债也是共同债务。婚姻期间父母的出资算父母的借款
银行可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合法的债权可以通过法律要回来
那是有人利用了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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