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芳律师1990年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诉讼技巧娴熟,擅长房地产、合同、公司、投资及其他经济、民事领域,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房产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有着良好的口碑。
擅长:
一、基本案情原被告系一墙之隔临街经商的两家商铺。2010年9月的一天傍晚,经营彩色相片冲印及照相业务的商铺(原告)老板指挥装修工人重新安装门头店招。由于原告的门头店招把被告的门头店招遮盖了约二十厘米,引起被告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雇请的装修工人还在双方拉扯中滑倒跌伤。两家交恶。一个多月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理由是,被告自2005年8月开业以来,未经原告许可,其设置于门头上的店招越过两家隔墙的中心线约二十厘米,侵占了原告专有部份的面积达0.8平方米。为此,参照同地段商业广告价格,要求被告赔偿自2008年9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之日止墙体广告损失46000余元。经法院诉前调解,被告同意退让,但原告坚持要求赔偿4万余元,不肯让步。法院立案审理。被告经人介绍,委托本律师代理。二、答辩反驳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原告系商铺的承租人,有权主张权利;证据2、房屋产权证,证明原告承租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界限范围;证据3、由4张相片组成,拟证明被告的店招越过两家隔墙的中心线,对原告构成侵权。为反驳原告诉请,本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据1、租房协议,取自工商内档,拟证明被告承租时间为2005年7月下旬;证据2、录音证据,系代理律师征得房东同意所做的谈话录音,拟证明被告承租前店招的设置位置已形成,越界设置系被告承租之前的租客所为,此外,原告找房东谈越界店招退让的问题是最近两三个月的事,而非从2005年起就一直有过交涉。证据3、系现场相片2张,一张反映两家店招设置情况,另一张则反映原告的店招已将被告店招遮盖约二十厘米。法院为查明案情,特地查看了现场两家店招的设置情况。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原告店招确已将被告越过中心线部份进行了遮盖。三、争点交锋1、被告店招越界设置是否侵权?本律师认为,双方争议的店招设置于两家对应的外墙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外墙面不属于业主专有,因此,原告诉称被告侵占其专有部份的说法不能成立。即便认定被告店招越界设置,但原告不能举证,越界设置店招是被告所为。2、原告主张的墙体广告损失有无法律依据?本律师认为,原告不能举证被告越界设置店招导致原告必然产生经济损失,且店招与商业广告没有可比性,参照同地段商业广告价格主张损失显然不能成立。就现有法律而言,找不到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法律条文加以援引。此外,本律师还对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提出看法,认为,原告仅为房屋承租人,不能享有物权人的诉权。根据法院现场查看的结论,提出了“原告已经实现了其认为属于它的权利”,丧失诉讼基础。四、判决结果经合议庭审理,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6000元的诉请被法院驳回。五、办案体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原告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的原因,是由于举证不力,原告对于46000元的赔偿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2009年5月,蔡女士与陈先生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订立本合同时买受人蔡女士需支付定金2万元,三日内补交定金3万元,一周后双方到中介处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到了签订正式合同时,出卖人陈先生却以蔡女士未在三日内交第二笔定金为由,拒绝出卖房屋,且将收到的2万元定金没收。蔡女士见卖家反悔,从中介退回第二笔3万元定金,并委托本律师代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经研究,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以被告违反定金罚则退一赔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4万元。诉讼中,本律师试图说服当事人与对方以3万元和解。但被对方拒绝,甚至在第二次开庭后,另请律师与原告对抗到底。本律师在此情形下,向当事人建议变更诉请,以交付定金两笔共计5万元为基数,要求对方退一赔一10万元,扣除已从中介退回的3万元,实际诉请7万元。一审判决,被告除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外,还应赔偿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经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最终退赔了7万元。
可以委托律师协助你收回借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可以向投资公司进行书面催告,如无效果,直接依合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形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是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如果证明构成,你可以要求安排你用摩托车送人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你作为当事人的权利,需你自己权衡决定。
拾得他人遗失物,非法占有使用的,是违法的,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如果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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